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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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12年5月16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5月16日
中華民國112年(2023年)6月7日
公布於民國112年6月7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81號令
有效期:民國112年(2023年)9月26日至今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制定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7 日公布1.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46881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306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施行

第一條

  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業務,特設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質調查、礦業、土石業相關政策、法規之研擬、執行、督導及管理。
  二、全國基本地質、資源地質及地質災害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三、地質調查應用於國土規劃、工程建設、資源開發、災害防治與環境保育之策劃、執行、推動及督導。
  四、地質敏感區調查、公告與應用之策劃、執行、推動、協調及督導。
  五、礦場安全、礦場災害預防之監督檢查、管理、調查與鑑定及事業用爆炸物之管理。
  六、全國地質、礦產土石資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推廣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七、其他有關地質調查及礦產土石資源管理事項。

第三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五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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