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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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局組織通則
立法於民國91年1月4日(現行條文)
2002年1月4日
2002年1月25日
公布於民國91年1月25日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20 號令
有效期:民國91年(2002年)3月28日至今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4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5 日公布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1562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3 月 28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91)院臺經字第 0910009797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

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通則依經濟部水利署組織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掌理事項)

  經濟部水利署設南區水資源局(以下簡稱各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水資源調查、規劃與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事項。
  二、水資源調配、協調、仲裁、水權登記與管理、基金管理運用及水利設施檢查、維護事項。
  三、水庫安全、經營管理與集水區保育及治理事項。
  四、水文觀測及資訊系統研究發展運用事項。
  五、水資源工程之興辦、設計、用地取得、工務行政、監工及災害防救事項。
  六、其他有關水利行政事項。

第三條 (分課辦事)

  各局設七課至九課,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各局設秘書室,掌理研考、議事、公共關係、文書、檔案、印信、出納、事務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事項。

第五條 (局長、副局長之設置)

  各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襄助局務。

第六條 (編制)

  各局置主任工程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二人至四人,課長七人至九人,正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課長六人至九人,由正工程司兼任,正工程司十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二人至十人,副工程司十八人至三十三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工程員二十九人至五十三人,課員十一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通則施行前,原臺灣省南區水資源局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

第七條 (人事室之設置)

  各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會計室之設置)

  各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政風室之設置)

  各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職系)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一條 (水庫管理中心之設置)

  各局得依實際需要於所轄區域,設水庫(堰壩)管理中心,掌理水庫運轉、防洪、維護環保及觀光等業務。
  前項管理中心各置主任一人,由正工程司兼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局調派之。

第十二條 (辦事細則)

  各局辦事細則,由各局擬訂,層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施行日)

  本通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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