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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製國樂專章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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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部會奏遵擬國樂辦法摺 編製國樂專章摺
內閣
宣統三年六月二十日
1911年7月18日
宣統三年八月十六日《內閣官報》第45號

內閣會會奏遵  旨編製國樂專章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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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禮院為通行事。宣統三年八月十二日會議具奏「編製國樂專章」一摺,應即刷印原奏及編製國樂章咨呈內閣交印鑄局,照原單工尺圈點登載「官報」通行京外各衙門,倂知照外務部轉行出使各國大臣一體遵照可也。

  奏為遵  旨編製國樂專章,伏候  欽定頒行,恭摺會陳,仰祈  聖鑒事。
  本年六月二十日,前禮部等衙門會奏「謹擬國樂辦法」一摺,原奏內稱「所有應定國樂,擬請由臣等延聘通才及諳習音樂人員,參酌古今中外樂制,詳慎審訂,編製專章,奏請  旨欽定頒行」等語。奉  旨「依議。欽此」臣等遵即遴委 禁衞軍軍咨官不入八分輔國公銜鎮國將軍溥侗、海軍部參謀官海軍協都統銜嚴復,同任編製事宜,當經欽遵   「御製律呂正義」後編樂制,旁考各國樂章,詳慎編訂,協比聲律,交由 禁衞軍樂隊演習嫻熟,復經臣等會同研考,修正聲詞,尚屬壯美,節奏頗為叶和,堪以昭示來茲仰副 盛典。謹另繕清單,恭呈  御覽,伏候  欽定頒行,擬請  明降諭旨,飭由典禮院通行,一體欽遵,並由軍諮府、陸軍部、海軍部通飭陸海軍樂隊遵照演習,其從前各項樂章,即不得再行沿用,俾免分歧。臣等並咨行外務部轉咨出使各國大臣,凡外交公讌,均改用新定國樂專章,以表尊崇,而敦睦誼。
  所有遵  旨編製國樂緣由,理合恭摺會陳,伏乞  皇上聖鑒訓示施行。謹 奏。
  宣統三年八月十三日,內閣奉  上諭:典禮院會奏,遵旨「編製國樂專章」一摺,聲音之道,與政相通。前因國樂未有專章,諭令禮部各衙門妥慎編製,茲據典禮院會同各該衙門,將編製專章繕單呈覽,聲詞尚屬壯美,節奏頗為叶和,著即定為國樂,一體遵行。餘著照所議辦理。欽此。

國樂樂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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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鞏(四乙四)
  金(五六工尺)
  甌(尺工六六五)
  承(亿五)
  天(亿六六工)
  幬(尺)
  民(六亿)
  物(五)
  欣(亿五五六)
  鳧(工尺工)
  藻(六工五六工)
  喜(尺尺)
  同(乙尺乙四)
  袍(合)
  清(工尺)
  時(乙尺)
  幸(六五六工)
  遭(尺工六六工)
  真(亿五)
  熙(亿六六工)
  皞(尺)
  帝(六亿)
  國(五)
  蒼(亿五五六)
  穹(工尺工)
  保(六工五六工)
  天(尺尺)
  高(工尺乙尺)
  高(尺)
  海(工五六工尺尺)
  滔(工尺乙四)
  滔(合)

本作品來自清朝時期的法令約章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清朝政府結束超過一百年,再同時根據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以及通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作品保護期所約定,該類作品已無事實持有者而無論在何地均屬於公有領域。而該類作品因屬政府公文,故在美國亦為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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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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