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89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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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2 月1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0 1 8 9 0 1 號
2011年2月1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7951號令
本作品收錄於《總統府公報 (民國100年2月1日)
總統府公報第6960號第2至24頁

茲依「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公布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案」審查報告(修正本)

中華民國 100 年2 月1 日公布

壹、為針對淹水情形嚴重且治理進度落後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及相關水土保持等進行有系統性的治理,俾有效改善淹水問題,依據95 年1 月27 日公布施行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4 條規定,中央政府支應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160 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為落實流域整體治理及綜合治水原則,解決水患所需之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及農田排水經費上限為360 億元,其中用於治山防洪經費,不得低於160 億元;另所需經費來源,其中580 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 條第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其餘580 億元經費,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特別預算支應,其編列程序、支用方法、年限,依本條例辦理,不受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之限制。
  行政院依據上述條例規定編具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1、2 期特別預算案,實施期程分別為95 年度至96 年度、97 年度至99 年度,並經本院審議通過,其中第1 期特別預算歲出計編列309 億6,500 萬元;第2 期特別預算歲出編列445 億元,由中央執行機關、縣市政府、農田水利會辦理疏浚清淤、規劃、設計、用地取得、治理工程及應急工程等作業。為賡續辦理水患治理計畫,行政院於99 年8 月31 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0990005383A 號函送「100 年度至102 年度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請本院審議。本案經提本院第7 屆第6 會期第3次會議(99 年10 月11、12、13 日)邀請行政院院長吳敦義、主計長石素梅、財政部部長李述德及經濟部部長施顏祥列席報告該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交財政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財政委員會於99 年12 月8 日會同內政及經濟2 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財政委員會高召集委員志鵬擔任主席,並邀請經濟部施部長顏祥、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素梅、財政部李部長述德(曾常務次長銘宗代理)及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貳、各機關首長說明:

一、經濟部施部長顏祥說明: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係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所擬定之上位綱要計畫,在經費1,160 億元範圍內,分3 階段共計8 年由內政部負責執行雨水下水道之治理計60 億元;經濟部負責執行河川排水及事業海堤之改善計800 億元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負責執行農田排水、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等計畫計300 億元,以編列3 期特別預算方式實施,其中前兩期已分別編列歲出共309 億6,500 萬元及445 億元,本期為第3期,實施期程為100 年度至102 年度,歲出編列405 億3,500萬元,包括內政部主管部分13 億6,500 萬元;經濟部主管部分300 億3,000 萬元及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91 億4,000 萬元。以下謹就本計畫水患治理政策規劃、審查情形及前兩階段執行成果與本部主管第3 期主要工作項目之重點說明如下:
 (一)本計畫水患治理政策規劃策略及審查情形
 1.水患治理政策規劃策略:
(1)以流域為對象綜合治理:本治水計畫之推動,需將上、中、下游通盤考量,針對各河川排水之集水區先辦理流域綜合治水規劃,整合流域內上游之治山防洪、水土保持,中下游之雨水下水道、農田排水及河川排水,一併辦理改善。
(2)先規劃後執行:完成流域整體治理之綜合治水規劃後,再依據規劃結果由權責單位分工治理,以達整體治理成效。
(3)瓶頸段先辦理應急工程:在整體規劃未完成或整體治理未完成前,針對局部淹水嚴重地區之瓶頸,先施以應急工程以消除局部淹水原因,減輕淹水災害。
(4)加強疏濬通暢水流:為快速改善淹水,針對部分淤塞之瓶頸河段儘速打通,有效增加通水面積,通暢洪流。
(5)以非工程措施輔助防範:為因應全球氣候異常,導致超大強度豪雨超過原規劃保護標準,除前述工程設施外,並加強抽水機預佈、水情通報預警、疏散避災演練等非工程手段,俾減輕洪患損失。
 2.審查機制:
  為落實水患治理並確保工程品質,達到最佳防洪效益,避免浪費公帑,本計畫已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規定建立完整之審查機制如下:
(1)推動小組:由本部邀集內政部、行政院農委會、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工程會、行政院研考會、行政院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及水利、水土保持、生態等專家學者共同組成,統籌辦理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困難問題協助等工作。
(2)審查工作小組:負責各項計畫之實質專業審查,針對疏浚、應急、治理工程及規劃等計畫相關案件,依循已制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嚴謹審查。
(3)考核工作小組:負責計畫執行期間之管制考核與工程施工查核等工作,落實工程施工品質控管,並接受民間團體之監督,俾達到最佳防洪效益。
 (二)辦理情形及功效
 1.本計畫自95 年7 月起執行第1 及第2 期特別預算迄今,其辦理情形如下:
(1)辦理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雨水下水道疏浚清淤約2,303 公里,較預期目標2,170 公里增加約133 公里,河道瓶頸段大部分已打通,增大排洪順暢。
(2)於莫拉克風災後緊急辦理全台河川排水疏濬,已完成超過1 億立方公尺以上之疏濬量,另在凡那比颱風期間已發揮加速退水功效。
(3)完成河川、排水、農田排水、雨水下水道、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之應急工程 995 件、治理工程2,430 件(含90 座瓶頸橋梁)。
(4)完成大甲溪、大漢溪、濁水溪等共1 萬5,804 平方公里上游集水區之地質、山崩土石流、土砂生產運移堆積、水文地質調查與山崩關聯性分析等評估調查及資料庫建置,提供規劃治理與工程設計之依據,有效降低土砂往下游運移,減少下游河川及區域排水之淤積。
 2.本計畫於近年颱風及梅雨期間發揮之功效如下:
(1) 98 年莫拉克颱風期間:指標性工程如苗栗縣蜆仔溝排水、雲林縣新街排水、嘉義縣四股排水、臺南市鹿耳門排水、高雄美濃地區排水、屏東武洛溪等以往經常淹水地區,均未淹水。
(2) 99 年5 至7 月梅雨期間:民國95 年以前,類似99 年7 月26 至28 日由西南氣流引入之超大豪雨降雨量,台灣西南沿海低窪地區幾乎全面淹水且損失慘重,經本計畫針對易淹水地區進行綜合治水規劃,逐步治理後,99 年5 至7 月超大豪雨事件中,僅有雲林縣水林鄉、嘉義縣布袋鎮及東石鄉、屏東縣羌園村等9 個聚落少部分低窪地區淹水,經過調度大型抽水機支援後皆快速消退;另住家多沒有淹水,亦無傷亡事件;其他水系例如桃園南崁溪、高雄竹仔港排水、美濃排水、牛稠溪等,均未發生淹水災情。
(3) 99 年凡那比颱風期間:
 ①降雨量達到本計畫保護標準之雲林、嘉義及台南等縣(市)管區排,因本計畫已辦理完成疏濬、應急及治理工程,多未淹水。
 ②於高雄、屏東地區列入本計畫內發生淹水之區排,主要原因是降雨量遠超過保護標準,惟亦已發揮成效,例如於淹水後,退水較整治前快速。且本計畫增購之抽水機於颱風前即已預佈及機動調度,對於淹水之排除發揮相當的成效。
 ③本計畫之非工程措施,包括預警、疏散、避災等措施,於凡那比颱風中配合政府三級防災體系運作,使凡那比颱風無重大傷亡。
(4)99 年梅姬颱風期間:梅姬颱風在宜蘭地區之降雨量均超過90 年之納莉颱風,惟在得子口溪、冬山河、宜蘭河等集水區內雖有淹水,但比納莉颱風之程度大幅降低,聚落皆無嚴重災情,亦幸無人員傷亡。
 (三)經濟部主管第3 期特別預算案之主要工作項目
 1.水利署編列297 億1,770 萬元,主要辦理:
(1)治理工程及用地徵收264 億6,190 萬元:包括縣市管河川部分17 億8,990 萬元、區域排水部分242 億8,500萬元、事業海堤部分9,500 萬元及林邊溪鐵路橋改建工程2 億9,200 萬元,係賡續辦理第1、2 期尚未完工之治理工程外,並增辦指標水系中亟需治理之工程,以期降低洪患風險,並發揮計畫最大效益。
(2)應急工程24 億元:包括縣市管河川部分2 億3,000 萬元及區域排水部分21 億7,000 萬元,俾能在整體治理規劃完成前,先就河段瓶頸應急處理,以儘快消弭立即淹水災因,並降低災損。
(3)其他8 億5,580 萬元:包括辦理縣市管區域排水系統因應氣候變遷之對策研擬4,000 萬元;縣(市)政府水情災情監測與監控系統 3,080 萬元;建置區域防洪指揮中心1 億5,000 萬元,辦理減災避洪措施4 億5,500 萬元;以及執行計畫審查、督導、管制考核、政策協調及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等工作1 億8,000 萬元。
 2.中央地質調查所編列3 億1,230 萬元,辦理易淹水地區上游集水區之地質、山崩土石流、高山地質等現地調查工作;以及進行流域土砂生產運移堆積、重點崩塌地監測、流域水文地質調查與山崩關聯性等分析評估工作;並進行成果應用研究與精進成果查詢系統,最後完成流域地質資料庫建置。
二、行政院主計處石主計長素梅說明:
  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3 期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及內容概要,本處已於99 年10 月11 至13 日向 大院提出報告,謹再就本特別預算案主要內容說明如次:
  依照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4 條規定,中央政府支應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1,160 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至於財源籌措方式,其中580 億元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 條第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其餘580 億元則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特別預算編列支應。行政院業於95 年3 月及96 年10 月依據上開條例相關規定編具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2 期特別預算案,歲出編列309 億6,500 萬元及445 億元,送請 大院審議通過。
  茲為賡續辦理水患治理計畫,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3 階段實施計畫,實施期程自100 至102年度,編具完成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歲出編列405 億3,500 萬元,茲按機關別及政事別編列情形簡要說明如下:
 1.機關別編列情形
(1)內政部主管編列13 億6,500 萬元,100、101、102 年度分配數為7 億1,565 萬元、4 億9,435 萬元、1 億5,500 萬元,係辦理易淹水地區雨水下水道規劃、設計、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設等所需經費。
(2)經濟部主管編列300 億3,000 萬元,100、101、102 年度分配數為128 億1,660 萬元、109 億3,880 萬元、62億7,460 萬元,包括:
 ①縣市管河川之規劃檢討、設計、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設等所需經費23 億1,460 萬元。
 ②縣市管區域排水之規劃檢討、設計、用地取得及工程建設等所需經費273 億0,810 萬元。
 ③縣市管事業海堤之整治工程等所需經費9,500 萬元。
 ④易淹水地區上游集水區地質、山崩土石流、水文地質等評估調查及資料庫建置所需經費3 億1,230萬元。
(3)農業委員會主管編列91 億4,000 萬元,100、101、102 年度分配數為38 億0,580 萬元、32 億0,500 萬元、21 億2,920 萬元,包括:
 ①農田水利會所轄涉及縣市管河川水系、區域排水系統之農田排水改善工程等所需經費等22 億4,000萬元。
 ②縣市管河川水系、區域排水系統之上游集水區及坡地水土保持處理工程等所需經費24 億元。
 ③原住民鄉鎮、重大土石災害區及其相關影響範圍治山防洪之工程建設等所需經費45 億元。
 2.政事別編列情形
  經濟發展支出 391 億7,000 萬元,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13 億6,500 萬元。
 (二)歲出所需財源405 億3,500 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100、101、102 年度分配數為173 億3,805 萬元、146 億3,815 萬元、85 億5,880 萬元,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 條第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三、財政部李部長述德(曾常務次長銘宗代理)說明:
 (一)財源籌措情形
 「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 4 條規定,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1,160 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所需經費來源,其中580 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條第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其餘580 億元經費,由「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特別預算編列支應。查「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第5 條規定,其經費來源亦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 條第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1、2 期特別預算,實施期程分別為 95 至96 年度、97 至99 年度,其中第1 期特別預算歲出計編列310 億元、第2 期特別預算歲出編列445億元,財源均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至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階段實施計畫,實施期程係自100 至102 年度,本特別預算案歲出編列405 億元(100 年度:173 億元,101 年度:146 億元,102 年度:86 億元),其財源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本部將視計畫經費需求情形,適時發行公債或辦理借款支應。
 (二)結語
 近年來由於全球環境變遷,氣候異常,且台灣地區因地形陡峻、降雨強度集中,如莫拉克風災、凡那比颱風,其造成受災範圍與程度均遠較過去為甚,嚴重影響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爰自95 年度起針對淹水情形嚴重地區進行有系統之治理,並提出「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2 階段實施計畫」,編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1、2 期特別預算」,經 大院審議通過後據以執行。
 為賡續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敬請各位委員鼎力支持本特別預算案,冀在政府與民間齊心協力之下,克服氣候變遷嚴峻考驗,與大自然共生共存,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相關機關首長說明並進行詢答後,咸以行政院為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針對淹水情形嚴重且治理進度落後之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及事業性海堤、農田排水與雨水下水道及相關水土保持等進行有系統的治理,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相關規定編具完成第3 期特別預算案,應予支持,旋即就特別預算案詳加討論,歲出按機關別,進行審查;案經與會委員提出多項修正案及提案,經主席裁決 當即進行協商,審慎研酌,予以審議完竣。
肆、本案經 100 年1 月10 日朝野黨團協商後,審查報告經提本院第7屆第6 會期第15 次會議討論決議: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茲將審議結果核列如下:

一、歲出預算部分
  通過決議 14 項:
 (一)中央政府編列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經費高達千億餘元,惟長期以來,未以流域觀念統合水患治理,治水機關事權分散,欠缺整體規劃及統籌協調機制,治水成效不彰;另水患治理計畫之執行,涉有多項缺失,影響水患治理成效,故相關部會當排除阻卻因素,加強中央與地方之橫向及縱向聯繫,以發揮統合功能,並嚴格監督地方政府補助款之運用,俾達預期效益。
 (二)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雖以流域為單元做規劃,惟上、中、下游分由各不同專責機構辦理,事權分散,致使各主管機關各行其是,水患治理資源難以有效整合,進而影響整體治理成效。爰要求行政院在組織改造尚未施行前,應提高跨部會水患治理規劃、協調及統籌之層級,加強中央各機關之橫向協調,並強化與地方政府之縱向聯繫,以落實流域治理之功能、達成預期之效益。
 (三)鑑於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特別預算金額高達1,160 億元,且與地方政府權責關係甚深,相關預算之執行有極大部分皆與地方政府有關。惟地方政府或有執行發生弊端甚且判刑者,影響治水績效及社會觀瞻至甚。爰此,要求中央主管機關(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嚴格監督本特別預算案之運用與執行,並要求中央主管機關

(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針對本特別預算案地方政府若曾有發生弊端經判刑之情事者,本特別預算案相關經費預算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直接執行;如有必要,中央相關主管機關亦得交由未發生弊端之鄉鎮市公所直接執行。

 (四)查「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中,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合計編列高達31 億9,600 萬元之應急工程所需經費,占第3 期經費比7.8%。且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4 條第1 項規定,經費使用得在各該機關原列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62 條及第63 條規定之限制。前已明文放寬對特別預算支用範圍內之限制下,又另編列具預備金性質之應急工程經費,恐使相關經費用於非具急迫性之項目上,亟待加強監督,也凸顯出治水計畫毫無章法,且由於相關「應急」之定義不明確,將有形同編列預備金性質之工程經費淪為各部會口袋中「小型工程款」,恐形成選舉綁樁之慮,預算執行成效難以監督。爰特別預算中所編列「應急工程經費」相關執行單位應逐年向立法院提出相關經費執行進度及細項說明。
 (五)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各相關部會主管的預算,用在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績效評估之經費總共3 億2,400 萬元,包括內政部雨水下水道計畫審查及管制考核1,500 萬元;經濟部水利署縣市河川治理計畫審查及管制考核270 萬元,縣市管區域排水治理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研究發展、人才培訓及宣傳等1 億7,730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農田排水計畫審查及管制考核與績效評估 7,100 萬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治山防洪辦理計畫審查、研究發展及成效評估5,800 萬元。然治水預算全數以舉債因應,一分一毫均屬民脂民膏,編列過高之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績效評估之預算,實有浪費預算之嫌。爰此,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等相關單位,應於1 個月內針對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中編列高額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績效評估預算提出說明,並送交立法院財政、經濟、內政委員會。
 (六)依「水患治理特別條例」規定,中央執行機關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營建署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等,應依「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規劃擬訂各期執行計畫,送推動小組審查後層轉經濟部核定,據以推動、執行或委託、督導地方政府執行各項工作。惟綜觀「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迄今,各機關執行過程所遭遇問題瓶頸包括:居民陳情或抗爭、管線遷移協調不及、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冗長、用地取得及地上物補償作業延誤……等困難,且類似問題由第1 階段延續至第2 階段,顯示相關單位並未落實調查、規劃及協調等前置作業,且計畫執行之督導、考核等效能不彰,以致影響水患治理之進度及成效,爰要求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於立法院第7 屆第7 會期向相關委員會提出具體改善措施專案報告。
 (七)台灣經歷多次異常降雨帶來的土石流、水患等災難,以目前的防洪整治工程似已無法解決日益嚴重的災害,且過多的防洪、排水等水泥工程,反而可能衍生更多問題。面對氣候變遷及不確定之威脅,未來水患管理,應調整目前以排水、防洪工程為主的河川整治概念,而應以尊重河川原有的自然運作為治水規劃之主軸,非僅是「考量」或「兼顧」河川生態;主管單位應認知並加強宣導唯有尊重河川生態系統的自然運作,才是永續水患治理之道。
 (八)鑑於近年來侵台風災屢屢創下單日降雨量新高的紀錄,如莫拉克、凡那比風災等,單日降雨量即超出現有河川與排水系統容納量,因而釀災。爰建請預算執行單位有關排水系統之設計應打破以往的思維,考量益加反常的降雨量,建設足以容納超高雨量的排水系統。
 (九)為紓緩易淹水地區水患壓力,經濟部水利署公告部分灌溉水圳為中央管區域排水與縣市管區域排水,又為維護原灌溉水質安全,經濟部水利署曾挹注經費提供部分灌排合渠之區域排水進行灌排分離工程。然,考察高雄曹公新圳,全圳僅中央區段進行灌排分離工程,其上游以非區域排水段為由未進行灌排分離工程,其下游則再度灌排合渠注入後勁溪,經查後勁溪乃農田水利灌溉水源,是故曹公新圳之灌排分離工程並未達到維護灌溉水質安全之初衷,有瞻前不顧後、浪費公帑之虞;此外,因灌溉渠道被劃為區域排水,令社區汙水與工業廢水可堂而皇之排入,不受原有灌溉水質標準所約束,對農業用水品質造成莫大威脅。為落實灌排分離精神,維護農田環境與糧食安全,請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地方政府,清查檢討全國區域排水涉及農業灌溉渠段之灌排分離效果,並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十)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自95 年度施行至今,洪患防範之績效不彰,屏東縣各鄉鎮仍有多條水系區域淹水問題未解,爰建請各業務部會將以下各重要整治工程納入本期(100 至102 年度)預算計畫辦理;高樹埔羌崙、里港土庫排水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武洛溪整治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牛稠溪排水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屏東市殺蛇溪整治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東港溪內埔鄉中林排水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龍頸溪、東港溪支流排水系統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佳平溪、牛埔溪、林邊溪水系排水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枋寮排水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楓港溪、率芒溪、保力溪(含東門溪)、港口溪、網紗溪整治改善工程暨周邊區域排水問題等十七項重要工程。
 (十一)政府為安置八八風災受災戶,興建大批永久屋,卻未考量對水文環境之影響,致周邊排水阻礙,不利安居;爰建請相關單位積極提供協助,於汛期前完成屏東縣境內永久屋周邊之排水改善作業。
 (十二)臺南二仁溪主要支流港尾溝溪及三爺溪之整治遲遲無法完成,導致下游仁德地區水患不斷,且淹水地區多為工業區及住宅,長年來已受多次淹水煎熬,財產損失不計其數。2009 年8 月莫拉克風災、2010 年9 月凡那比颱風的豪大雨,亦皆造成臺南仁德保安地區嚴重水患。
  有鑑於氣候異常,水文事件極端,未來超大雨量及降雨集中情形勢難避免,為確保臺南仁德保安地區民眾免再受水患之苦,爰請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務須將該地區相關排水整治,包括港尾溝溪之出口段改善工程、保安工業區外圍排水改善工程、高低地分流(疏洪道)工程、港尾溝溪排水主流(榮橋下游)整治工程、車路墘排水整治工程、中洲排水整治工程,及三爺溪之五空橋至文賢橋排水路加高工程、車路墘排水及縱貫鐵路橋上游處排水出口設置自動閘門工程等,應優先全數納入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並於計畫中明列治水期程及經費編列情形,且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十三)行政院為解決易淹水地區水患問題,依據立法院95 年1月13 日三讀通過之「水患治理特別條例」,於95 年5月3 日核定經濟部研提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計畫執行期程共計8 年(95 至102 年),計畫經費計新臺幣1,160 億元,擬整治全臺約1,160 平方公里面積之易淹水地區,其中雲林縣地區排定需整治區域約有235平方公里,倘按整治區域面積分配,雲林縣應受分配經費約160 億元差可執行計畫,惟迄至目前由主管機關核可之計畫補助雲林縣政府執行之經費僅達93 億元之數,尚差67 億元,雲林縣政府礙於經費短絀,無法做全面有效之治理規劃,影響整治效能,致生民怨。爰建請行政院全面檢討治水計畫核定及預算分配情形,補足雲林縣缺口67 億元,並妥擬具體有效之改進配套方案,解決雲林縣政府無經費辦理水患治理後續計畫之窘境。
 (十四)針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階段執行經費,嘉義縣匡列25.5 億元,然實際屬第3 階段之計畫經費僅3.8億元,其餘均屬第2 階段計畫無法容納之改列經費,嚴重影響整體水患治理成效。尤其五都升格之後,其餘縣市的財政弱勢將更為惡化,爰建請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儘速召集相關部會研商本計畫不足經費之籌措辦法,以利後續治水工程之推動,澈底保障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第 1 款 內政部主管
第 1 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特別預算數13 億6,50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7 億1,565 萬元、101 年度4 億9,435萬元、102 年度1 億5,500 萬元),減列第1 目「下水道管理業務」第1 節「雨水下水道」500 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3 億6,00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7 億1,565 萬元、101 年度4 億9,435 萬元、102 年度1 億5,000 萬元)。
 第 2 款 經濟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 1 項:
 (一)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2 期特別預算執行期程自97 至99 年度,特別預算係於96 年12 月21 日由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總統於97 年1 月16 日公布,截至99年8 月底止實際執行期間約2 年半,占總期程3 年約83.33%,總累計支用比卻僅41.64%,實際執行效率偏低(如下表)。經濟部應訂定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預算執行考核辦法,督促所屬積極辦理。
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 2 期特別預算實際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名稱 辦 理 項 目 預 算 數 累計實支數(截至99 年8 月底) 支用比(%)
河川水系整治 清淤疏濬 0 27,235 -
整體規劃 101,119 49,499 48.95
治理工程 4,250,848 713,109 16.78
區域排水整治 清淤疏濬 1,200,000 402,445 33.54
整體規劃 580,426 243,531 41.96
治理工程 18,055,707 7,042,292 39.00
事業海堤 規劃設計 4,000 0 0
海堤治理 100,600 44,656 44.39
應急工程 河川水系整治 300,000 175,878 58.63
區域排水整治 2,700,000 2,665,170 98.71
合計 27,292,700 11,363,815 41.64
第1 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特別預算數297 億1,77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127 億1,250 萬元、101 年度108億3,470 萬元、102 年度61 億7,050 萬元),減列第1 目「河川排水及事業海堤改善」6,000 萬元(含辦理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技術輔導服務及宣導等經費5,000 萬元,第2節「縣市管區域排水治理」項下建置區域防洪指揮中心經費1,000 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96億5,77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126 億8,250 萬元、101 年度108 億1,470 萬元、102 年度61 億6,050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 9 項:
 (一)鑑於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針對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100 至102 年度)實施計畫中,有關辦理計畫審查、管制考核、研究發展、人才培訓、技術輔導服務及宣導等工作編列1 億3,000 萬元,此等經費,應可由工管費來支應,顯有預算浮編之嫌,凍結三分之一,待向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聯席會議作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經濟部水利署「水情災情監測與監控系統」與「減災避洪措施」內「洪水與淹水預報系統建置」及「水災防災避難疏散警戒值」資訊密切相關,應整合建置,並結合「減災避洪措施」內其他工作項目之疏散避難資訊,以利防救災單位進行有效防範措施,及民眾即時進行疏散避難。
 (三)水位監測及洪水淹水預報係水情之實際與預測資訊,故「水情災情監測與監控系統」與「減災避洪措施」內「洪水與淹水預報系統建置」及「水災防災避難疏散警戒值」資訊密切相關,應整合建置;並進一步結合「減災避洪措施」內「水災危險區地圖建置」、「水災防災避難疏散圖繪製與宣導」、「水災防災疏散避難演練」及「防災社區推動」之疏散避難資訊,以利防救災單位進行有效防範措施,並使民眾易於了解可能產生之影響或災害,即時進行疏散避難。
 (四)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第3 期特別預算案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編列24 億元辦理應急工程,包括縣市管河川治理部分2 億3,000 萬元及縣市管區域排水治理部分21 億7,000 萬元。本期特別預算各主辦機關所編列工程經費十分寬鬆,且無細目,復以法規對經費流用之限制已完全解除,故應檢討每年配編鉅額應急工程費(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100 至102 年度分別編列9 億元、8 億元及7億元)之必要性,以免外界有「小型工程款」或「私房錢」等負面之想像空間。
 (五)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執行效率低落,依經濟部水利署網站列示,截至99 年8 月底治理工程辦理情形,其中98年7 月1 日前核定之270 件工程,尚有24 件尚未發包,74 件尚未完工;另98 年7 月1 日核定之194 件工程,亦僅有72 件工程發包、10 件工程完工。又依據該專案小組99 年9 月10 日第67 次會議紀錄略以:「第2 期即將於年底結束,惟98、99 兩年度疏濬清淤工程仍有20 件未發包;應急工程仍有 48 件未發包。……第1 期規劃案(含增辦)尚有11 件未完成核定。另原訂99 年7 月30 日應結案,但實際仍未完成結案計畫計55 件。治理規劃尚有13水系未完成期末審查,……。」顯示計畫執行進度多有落後,執行效率低落,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六)經濟部水利署就「易淹水地區」(含縣市管河川)之水患治理,100 年度預計投入127 億1,250 萬元特別預算辦理「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投入龐大治水經費,治理成效卻待改善,現多以曾發生淹水災情地區優先分年治理,尚未有計畫及系統性治水策略,且防救災人力及經費等資源過於分散,致無法有效發揮整體防救災功能。另經濟部水利署近年來所推動之計畫,如水災損失評估系統、海岸災害決策系統、雷達與淹水範圍之結合應用等,惟績效未臻理想,經濟部應儘速建立專業資料庫,整合各部會現有資源,俾及早應變災害。
 (七)為使國人了解水患治理之成效,經濟部水利署有關水患治理之專屬網站除目前公布之工程基本資料、計畫背景、預期效益等外,亦應詳細揭露治理計畫完成後,原核定計畫目標、預期績效指標之達成度與差異分析。
 (八)嘉義縣馬稠後工業區現已納入國家科學園區基地範圍,並經行政院長吳敦義同意納入全球招商計畫標的之一。依據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委託中正大學與中興顧問公司進行「產業分析及可行性評估」,每日需水達6.2 萬噸,然目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僅能供應4.2 萬噸,不足處需由湖山水庫供應。建請水利署儘速協調水權調撥,以利園區招商作業,早日帶動地方繁榮發展。
 (九)有鑑於臺東縣「太麻里溪兩岸堤防復建工程」重建進度嚴重落後,造成99 年9 月凡納比颱風過境,太麻里溪再次潰堤,南迴鐵路也因此中斷,重創太麻里地區,災情慘重。究其重建效率不彰之原因,在於地方政府人力及專才不足,臺東縣29 條縣管河川,僅靠6 人管理,其中三名係約聘僱臨時人員,故縱有龐大治水經費,亦難以執行,爰建請經濟部水利署依據水利法第7 條:「水利區涉及二縣(市)以上或關係重大縣(市)難以興辦者,其水利事業,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水利機關辦理之。」將太麻里溪改列為中央管河川,並確實列管工程進度及品質,務必在100 年汛期以前搶修完成,以免災情擴大。
第 2 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特別預算數3 億1,23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1 億0,410 萬元、101 年度1 億0,410萬元、102 年度1 億0,410 萬元),照列。
 第 3 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 1 項 農業委員會特別預算數22 億4,00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5 億0,580 萬元、101 年度7 億0,500 萬元、102 年度10 億2,920 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 1 項:
 (一)灌溉水質標準自2003 年修訂以來,迄今僅列管30 項目。考察全台灌溉水源遭受各類工業廢水所污染,其中不乏高科技產業與傳統石化產業,其廢水中的汙染物多為致癌毒性物質,卻未見列入灌溉水質標準,各地水利會之例行水質監測遂未含括這些毒性物質,陷國家糧食安全與農地健康於危險處境,且該水質檢測資料從未對外公開,形成環境監測資料的黑洞。農田水利單位之職責在於提供充足且乾淨無虞的農業灌溉用水,然而,歷年來申請高額建設補助經費,卻長期忽略水質安全的維護,有顧頭不顧腳、怠忽職守之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立刻將高科技與石化業污染物列入監測項目,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於網路公布,以防農田繼續受污染,保障農民與國民健康,並針對污染潛勢區之排水工程,優先設計灌排分離工程。
第 2 項 水土保持局原列特別預算數69 億元(分配數:100年度33 億元、101 年度25 億元、102 年度11 億元),減列第1 目「水土保持發展」第1 節「水土保持」項下辦理計畫審查、研究發展及成效評估經費1,000 萬元、第2 節「治山防洪」項下辦理計畫審查、研究發展及成效評估經費500 萬元,共計減列1,500 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68 億8,50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32 億9,400 萬元、101 年度24億9,400 萬元、102 年度10 億9,700 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 2 項: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於中央政府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治山防洪」計畫第1 期至第2 期(95 至99 年度)特別預算共編列115 億元,但是莫拉克颱風與近期凡那比颱風造成南台灣多個縣市嚴重淹水與生命財產損失,顯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的治理成果大有問題。為避免國家資源之浪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針對「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2 項計畫實際成果作分析與檢討,政府資訊充分公開,向立法院財政、內政、經濟委員會聯席會作專案報告。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第2 期「水土保持」計畫預算編列 36 億元,98 年底保留數6 億1,943 萬7,000 元,當年度保留比率達31.29%;截至99 年8 月底止第2 期「水土保持」計畫執行期間已過88.89%,惟該計畫累計實支數27 億6,685 萬4,000 元,累計執行率僅76.86%。另,第2期「治山防洪」計畫預算編列75 億元,98 年底保留數13億9,685 萬8,000 元,當年度保留比率達34.43%;截至99年8 月底止第2 期「治山防洪」計畫執行期間已過88.89%,累計實支數53 億6,729 萬5,000 元,累計執行率僅71.56%。鑑於第2 期「水土保持」計畫及「治山防洪」計畫執行成效不彰,加以近期凡那比颱風造成南台灣多個縣市嚴重淹水;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應審視第3期特別預算案所編列「水土保持」及「治山防洪」計畫項下各工作項目實施之急迫性,並就第2 期特別預算執行欠佳部分,重新衡酌其執行能力,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及因應方案,俾使有限水患治理資源發揮最大成效,落實保障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
  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議結果調整。
二、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歲出所需財源原列 405 億3,50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173 億3,805 萬元、101 年度146 億3,815 萬元、102 年度85億5,880 萬元),隨同歲出預算審議結果,減列8,000 萬元,改列為404 億5,500 萬元(分配數:100 年度173 億0,205 萬元、101 年度146 億1,215 萬元、102 年度85 億4,080 萬元),全數以舉借債務支應。依據水患治理特別條例第4 條規定,所舉借債務不受公共債務法第4 條第5 項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總統依據《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總統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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