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8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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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修正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五 條 本基金會之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
第 九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之遴聘,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二、由行政院提名董事、監察人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前項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審查會人數之二分之一。
審查委員會委員不得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審查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董事之選任,除顧及原住民族之代表性,並應考量教育、藝文、傳播、民族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具有傳播、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前二項之董事、監察人,原住民族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監察人總額四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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