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40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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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2391號令 | 總統令 中 華 民 國 1 0 0 年6 月2 9 日 華總一義字第1 0 0 0 0 1 3 2 4 0 1 號 2011年6月29日 |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3861號令 |
總統府公報第6981號第19至20頁 |
茲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全民健康保險法修正第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6 月29 日公布
第 十 一 條 第一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但僱用勞工合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漁會甲類會員,其僱用人數十人以下,且其仍實際從事海洋漁撈工作者,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得以第三類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
具有被保險人資格者,並不得以眷屬身分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