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修正教育基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教育部部長 吳清基
正式內容仍應以《總統府公報》公佈者作準。維基文庫不提供法律咨詢,而其收錄的內容,也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機構認可的正式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