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269321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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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笫二百八十六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陳 冲
法務部部長 曾勇夫
中華民國刑法修正笫二百八十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1 年12 月5 日公布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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