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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鑑長編/卷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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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卷三十九 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四十
卷四十一 

  起訖時間 起太宗至道二年六月盡是年十二月

  帝  號 宋太宗

  年  號 至道二年(丙申,996)


六月甲戌,上遣中使齎飛白書二十軸賜宰相呂端等,人五軸;又以四十軸藏秘府,字皆方圓徑尺。呂端等相率詣便殿稱謝,上謂之曰:「飛白依小草書體,與隸書不同。朕君臨天下,複何事於筆硯乎!中心好之,不忍輕棄,歲月既久,遂盡其法爾。向來有江浙人號能小草書,因召問之,殊未知向背,但務填行塞白,裝成卷帙而已。小草書字極難工,亦恐此書遂成廢絕矣。」

庚辰,溫州言永嘉縣民陳侃五世同居,內無異爨,侃事親至孝,為鄉里所稱。詔旌表門閭,賜其母粟帛。

上謂侍臣曰:「德安陳旭一族,孝友恭儉,未見其比。」參知政事張洎奏曰:「旭家長幼千餘口,世世守家法,孝謹不衰,閨門之內,肅如公府。」上曰:「近聞本郡歲或小歉,以官倉米二千石貸之,旭但受其半[1],且云:『省嗇而食,可以及秋成。』或謂之曰:『曷不受而糶之,可得善價。』旭曰:『朝廷以旭髃從聚居,特出王賦貸私室,豈可見利忘義,為罔上之事乎?』此深可嘉賞。」旭,兢之從父弟也。

壬辰,駙馬都尉魏咸信上言,以其父仁浦郊祀覃慶,自晉王封齊王,私有所避,乞改封他國。上以問宰相,呂端奏曰:「晉國之上,唯秦國為大。」寇准對曰:「自來中書不與朝廷執紀綱,如魏仁浦進封王爵,當用三等,以次追□,豈合便封晉國?況晉國是陛下藩邸舊封,用為贈典,非允。乃致邇來自晉封齊,猶不滿望,托以他故求改。」上曰:「可因此下詔,以近世多故,憲章隳壞,不遵古道者若干事,並從厘革,有司不能遵守者許憲司彈劾。」既而宰相卒不能奉行上旨云。

先是,詔徙河北轉運使、祠部郎中陳緯未見。為陝西轉運使。緯入對,盛稱大名府通判、著作佐郎濟陰任中正之才,請以代己。上曰:「朕自知之。」乃召見,遷秘書丞,乙未,授江南轉運使,賜五品服。上以中正頎長,自擇大笏,又命內臣取緋衣長者賜之。至部,歲大稔,賦租平糴,皆有羨盈。發運使王子輿欲悉調餉京師,中正曰:「東南歲輸五百餘萬,而江南所出過半。今雖有餘,而後或小歉,則數不登,將急取吾民乎?」子輿乃止。

秋七月庚申,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曰: 先王之欲厚生民而豐其食者,莫大於積穀而務農也。臣早任計司判官,每獲進對,伏聞聖訓,以為稼穡農耕政之本,苟能勸課田畝,康濟黎元,則鹽鐵榷酤,斯為末矣。謹審天下土田,除江淮、浙右、隴蜀、河東等處,其餘地裡敻遠[2],雖加勸督,亦未能遽獲其利。況古者強幹弱枝之法,必先富實於內。今京畿周環二三州[3],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二三[4],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複有匿里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游惰。逃亡既觽,則賦額日減,而國用不充,斂收科率無所不行矣;游惰既觽,則地利歲削,而民食不足,寇盜殺傷無所不至矣[5],又安能致人康俗阜,地平天成乎!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者[6],兼領大司農事,典領於中;又於郎吏中選才智通明、能撫民役觽者為副,執事於外。自京東、西擇其膏腴未耕之處,申以勸課。

臣又嘗奉使四方,深見民田之利害,污萊極目,膏腴坐廢,亦加詢問,頗得其由。昔詔書屢下,許民複業,蠲其常租,□以歲時。然鄉縣之間,擾之尤甚,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役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捐瘠。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亦既亡遯,則鄉里斂其貲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言歸。奸心既萌,何所不至?

如授臣斯任,則望錫以閒曠之地,廣募游惰之輩,誘之耕鑿,未計賦租,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之豐寡,相農畝之磽肥,均配畀之,無煩督課,令其不倦。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並取大司農裁決。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於井田,營造室居,便立於保伍,逮於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遺之資,咸俾經營,並立條制。俟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有家可戀,有土可懷,即計戶定徵,量田輸稅,以司農新附之名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略也。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緡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估,納之於倉,以其成數關白戶部[7]。上覽之喜,謂宰相曰:「朕思欲恢複古道,革其弊俗,驅民南畝,致於富庶。前後上書言農田利害多矣,或知其末而闕其本,有其說而無其用,靖此奏甚諳理,可舉而行之,正是朕之本意。」因召對銟諭,令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田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其乏種糧、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民輸稅外,有荒田願附司農之籍者;民有牛,歲責以租課,願隸籍受田者:並聽。其田制為三品[8]: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災、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磽瘠複患於水旱者為下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三。一家有三丁者請加授田,如丁數以給,五丁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者給七丁;至二十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9]。若□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令常參官於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分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民頑已久,未能信服,更或張皇紛擾,其事難成。望許臣領三五官吏[10],於近甸□鄉設法招攜,俟規畫既定,四方游民必盡麇至,乃可推而行之。」 呂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貲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乃詔鹽鐵使陳恕等,於逐部擇判官一人通知農田利害者,與靖同議其事。恕與戶部使張鑒、度支副使欒崇古、戶部副使王仲華、鹽鐵判官譚堯叟、未見。度支判官李歸一共議,請如靖之奏。乃詔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上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為費官錢多,萬一水旱[11],恐遂散失,其事遂寢。靖為勸農使在八月辛酉,今並書。

丙寅,參知政事寇准,罷為給事中。先是,郊祀行慶,中外官吏皆進秩,准遂率意輕重,其素所喜者,多得台省清秩;所惡者及不知者,即序進焉。廣州左通判、左正言馮拯轉虞部員外郎[12],右通判、太常博士彭惟節乃轉屯田員外郎。拯嘗與准有隙,故准抑之。惟節自以素居拯下,章奏列銜皆如舊不易,准怒,以中書札子升惟節於拯上。切責拯,仍特免勘罪。拯忿曰:「上日閱萬機,寧察見此細事?蓋寇准弄權爾。」因上疏極言,並及嶺南官吏除拜不均凡數事,又封中書札子以進。而嶺南東路轉運使康戩亦具奏,且言:「呂端、張洎、李昌齡皆准所引,端心德之,洎曲奉准,昌齡畏懦,皆不敢與准抗,故得以任胸臆,亂經制,皆准所為也。」上大怒,准適祀太廟攝行事,召端等責之。端曰:「臣等皆陛下擢用,待罪相府,至於除拜專恣,實准所為也。准性剛強自任,臣等忝備大臣,不欲忿爭,慮傷國體。」因再拜請罪。上又曰:「前代中書有堂帖指揮公事,乃是權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趙普在中書,其堂帖勢重於敕命,尋亦令削去,今何為卻置札子,札子與堂帖乃大同小異爾。」張洎對曰:「札子蓋中書行遣小事[13],亦猶京百司有符帖、關刺,若廢之,則別無公式文字可以指揮。」上曰:「自今大事[14],須降敕命。合用札子,亦當奏裁,方可施行也。」既而准入對前殿,上語及馮拯所訴事,准抗言與端等同議除拜。上曰:「若廷辯是非,又深失執政之體矣。」准猶力爭不已,上先已厭准,因嘆曰:「雀鼠尚知人意,況人乎?」翌日,准又抱中書簿領,論曲直於上前,上益不悅,遂罷之,尋出知鄧州。

戩,高麗人,附國子學肄業,太平興國五年登進士第。歷官以清白聞,其為轉運使,蘇易簡所薦也。拯,初責知端州,言事不已,嘗請遣使括諸路隱丁,更制版籍,及議鹽法通商,凡十餘事。又獻番禺紀異集。上欲召還,准素不悅拯,乃徙知朗州,道改通判廣州。准既罷,拯以母喪請內徙,始命知江州。拯本傳云:拯知端州,既至上言十餘事[15],太宗欲召還,寇准不可。按拯以淳化二年秋絀知端州[16],准以五年秋始參政,太宗欲召拯而但稍遷之,又左降焉,則准必在政府矣。拯為端州蓋逾四年[17],所言十餘事,決非始至時即上疏也。今略加刪潤,使不相抵牾。

閏七月庚午,有司言諸州闕厘務官五十餘員,詔尚書左丞李至等八十四人於州縣、幕職官中舉廉恪有吏乾者各一人以補之[18]。 上謂宰相曰:「夫君子小人,趨向不同。君子畏謹,務在不欺暗室,執持名節,造次靡渝。小人則不然,內荏外剛,雖善談忠信而履行頗僻,所以真偽難辨,然久而必敗。其在官,黷於貨賄,罔畏刑闢,及贓狀露驗,雖為小吏所持,亦不恥拜以求解。如薛智周為侍御史、知婺州,政以賄成,士俗多以羅帛為獻,智周聚斂不知紀極,州民謂之『羅端公』,即其為治可知矣。卿等職在掄材,今令朝臣舉官[19],已是逐末,更不擇舉主,何由得人也?」別本見七月庚子,今附舉官後。 辛未,詔:「自今中書門下只令宰相押班、知印。其參知政事,殿廷別設盨位,次宰相之後,非議軍國政事,不得升都堂;祠祭、行香、署敕,並以開寶六年六月庚戌詔書從事。」

先是,內侍白承睿點檢三司所造衣物,欠數甚觽。上顧輔臣曰:「朕頃令三司,每端午、初冬、誕節所造衣物,各為一界,則帳籍即時可畢,情弊無由而生。今三司總為一界,何也?」因言:「事得其要,則簡而易理。今三司但欲增置關防,以塞奸幸,不知綱目既觽,簿書愈多,奸幸彌作。朕欲並三司為一,命官總判。及減省勾院、磨勘、理欠、憑由、支收、行帳、提點等司,當令鹽鐵使陳恕議其可否。」張洎曰:「明王為政,雖步驟不同,及其緝熙庶績,莫先於簡。國家乘五代之後,百度陵遲。三司掌邦計,故多創司分以謹關防,果能刪繁就簡,深合古道也。」

於是恕准詔上奏曰:「伏以封域寖廣,財穀繁多,三司之中,簿牒填委,朝廷設法,督責尤嚴,官員吏人,救過不暇。若為三部各設主司,擇才非難,辦事亦易。事辦過鮮,不撓上心,此亦一時之良策也。其勾院、磨勘兩司,出於舊制,關防之要,莫加於此。理欠、憑由二司,雖非舊制,自逋欠失序,憑由散落,故設二司專令典掌。綱目咸具,制置有倫,逋欠無失理之名,憑由鮮流散之弊,實亦要切,不可廢除[20]。若兩司並委一官,方及判官一員公事。其主轄支收,早因從京支度財貨,轉輸外地,此除彼附,照驗稽延妨滯,京城得替主吏,遂設此司,專行檢轄,凡是支撥官物,便給除破文憑,卻於本司置簿紀錄,催到收附文記[21],即勾銷簿書,取捷之門,亦為允當。其行帳司近日權置,了絕舊帳,帳目告盡,司額自除。提點司是中旨特置,提振三司廢怠之事,固非有司敢得擬議也。」癸未,詔:「三司都憑由司、理欠司宜並為一處,命官兼判。應諸道逋負官物,令三司逐部理納,理欠司但總其所逋之數糾督之。廢提點司。」餘悉從恕之奏。

恕峭直守公,性靡阿順,每便殿奏事,上或未察,必形誚讓。恕斂版踧縮,退至殿壁,負牆而立,若無所容。俟上意稍解,複進,□執前奏,終不改易,如是或至三四。上察其忠亮,多從其議。嘗御筆題殿柱曰「真鹽鐵陳恕。」當時言稱職者,亦以恕為首焉。別本在癸未。

八月,審官院引大理寺丞宣城高惠連面授朝官。上欲肅清中外,臨軒親擇官吏,如有績用而無私累者,必加銟擢焉。

江、淮發運使楊允恭,捕販私鹽賊三十九人送闕下,上悉貸之,因顧左右曰:「此等越逸江湖,習性已久,固不能工作矣,可團為一軍,以備舟璙之役,號曰平河。」

九月,右僕射、贈司空、諡惠安宋琪卒。琪粗有文學,頗諧給,周知人之情偽,尤通明吏術。在相府,每百執事謁見有所求請,多面折之,以是人咸怨焉。

己卯,夏州、延州行營言:「兩路合勢破賊於烏、白池,斬首五千級,生擒二千餘人,獲其酋未慕軍主[22]、吃羅指揮使等二十七人,馬二千匹,兵器鎧甲萬數,賊首李繼遷遁去。」

先是,上部分諸將攻討,李繼隆自環州,範廷召自延州,王超自夏州,步軍都虞候、容州觀察使潁川丁罕自慶州,西京作坊使、錦州刺史張守恩自麟州[23],凡五路,率兵抵烏、白池,皆先授以方略。守恩,令鐸子也。師已有期,銀夏鈐轄盧斌求對,懇言曰:「番夷之俗[24],馬驕兵悍,往來無定,敗則走他境。疾戰沙漠,非天兵所利,不若堅保靈州,於內地多積芻粟,以師援送。苟其至也,會兵首尾擊之,庶幾無枉費,且不失固圉之策。」上不從,改授斌環慶鈐轄,領兵三萬為繼隆前鋒。

斌謂繼隆:「由靈州趨烏、白池,月餘方至,若自環州抵賊巢[25],才十日程爾。」繼隆因遣其弟繼和馳驛上言:「赤檉路回遠乏水[26],請自青岡峽直抵繼遷巢穴,不及援靈州。」上怒,召繼和於便殿,詰之曰:「汝兄如此,必敗吾事矣。」因手書數幅切責繼隆,命引進使周瑩黸詣軍前督之。瑩至,繼隆已便宜發兵,不俟報。

既而與丁罕兵合,行十數日不見敵,引軍還。張守恩見賊不擊,率兵歸本部。本部不知是何州縣,當考。獨王超、範廷召至烏、白池,與敵遇,大小數十戰,雖頻克捷,而諸將失期,士卒困乏[27],終不能擒敵焉。

時超子德用,年十七,為先鋒,部萬人戰鐵門關,斬首十三級,俘掠畜產以萬計。及進師烏、白池,敵銳甚,超不敢進,德用請乘之,得精兵五千,轉戰三日。敵既卻,德用曰:「歸師過險,必亂。」乃領兵距夏州五十里,先絕其險,下令曰:「敢亂行者斬!」一軍肅然,超亦為之按轡。敵躡其後,左右望其師整,不敢近,超撫其背曰:「王氏有子矣。」 超等初抵無定河,水源涸絕,軍士病渴,河東轉運使索湘亟輦大鍬千枚至,即令鑿井,觽賴以濟。 上初以方略授諸將,先閱兵崇政殿,列陣為攻擊之狀,刺射之節,且令多設強弩。及遇賊,布陣,萬弩齊發,賊無所施其技,矢才一發,賊皆散走。凡十六戰而抵其巢穴,悉焚蕩之。賊中老弱不能走者,繼遷悉埋於沙中,但露其首,部落降者皆曰:「人馬死者過半,不能化矣。」夷謂活為化,言不能自活也。

上因顧馬步軍都虞候傅潛等曰:「此行合戰與還師之期,悉如所料,但諸將不能盡依方略,致此賊越逸。朕自即位以來,未嘗如此殺戮,蓋事不容已爾。師興以來,夏秋之際,炎熱尤甚,朕躬自謀度,未嘗寧息。大抵行軍布陣,當務持重,雖有勇者率數千人以先犯賊,亦無能損益,適足撓亂行伍。朕每深戒之,違令者必斬,果無敢輕率者。布陣乃兵家大法,非常情所究,小人有輕議者,甚非所宜。朕自為陣圖與王超,令勿妄示人。超回日,汝可取圖觀之。」潛等拜謝而退。

初,命五將出師,衛州團練使河陽李重貴實為麟府路濁輪寨都部署,得對便殿,因言:「賊居沙磧中,逐水草畜牧,便於戰汩,利則進,不利則走。今五路齊入,彼聞兵勢大,或不接戰,且謀遠遁。欲追則人馬乏食,將守則地無堅壘。賊既未平,臣輩何顏以見陛下。」上善之,賜以御劍,又屢遣使撫勞。及諸將果無大功,重貴還,上思前言,命為並代副都部署。重貴為並代副帥,不得其月日。今附見。

甲午,詔壽寧節賜翰林學士、兩省五品尚書省四品以上一子出身。先是,近臣因誕節或以疏屬求蔭補,至是始為限制,非其子孫及親兄弟,多寢而不報。 乙未,詔建州歲貢龍鳳茶[28]。先是,研茶丁夫悉剃去須發,自今但幅巾,先滌手爪,給新淨衣。吏敢違者論其罪[29]

冬十月己未,詔以池州新鑄錢監為永豐監。先是,饒州有永平監,兵匠多而銅錫不給,知州馬亮請分其工之半,別置監於池州。詔從之。於是歲增鑄錢數十萬緡。 亮,合肥人也。始通判常州,吏民有因緣亡失官錢,籍其貲猶不足償,妻子連逮者至數百人。亮縱去,緩與之期,不逾月,盡輸所負。羅處約使江東,以亮治行聞,擢知濮州。其後蘇易簡薦其才任繁劇,自福州召還,同提點三司都勾院、磨勘憑由司。久之,出知饒州。州豪白氏持吏短長,嘗殺人,以赦免,愈驁橫,為里閭患,亮發其奸,誅之,部中懾服。馬亮常州、福州事,皆不得其時,因鑄錢附見。

甲子,並三司勾院為一,工部員外郎劉式專領之。上面命式曰:「以汝一人當三人之職,宜勉盡力,副朕所望。」式久居計司,深究簿領之弊,江、淮間舊有橫賦,積逋租至多,奏免之,人以為便。然多所條奏,檢校過峻[30],卒為下吏所訟,免官。按劉式家傳云[31]:李惟清為鹽鐵使,其女貋盜用官錢數十萬,吏畏惟清不敢劾。式發舉其事[32],惟清坐絀,惟清由是怨;而三司貪猾吏以欺誑為生,疾式禁其業,亦皆怨,常狙伺,欲共陷之。太宗察其情,每坐朝,輒對觽稱其才,故毀不得入。太宗崩,真宗諒暗,吏告之,驗皆虛,反坐,惟清愈怒。式既辨,即出視事如它日,惟清乃諷吏劾以不俟詔入朝,免官。家傳與本傳不同,發舉惟清女貋事,疑不然,既辨之矣,免官事當考。 十一月丁卯朔,司天冬官正楊文鎰[33]上言,請於新歷六十甲子外,更增二十年[34]。事下有司,判司天監苗守信等議,以為無所稽據,不可行用。上曰:「支干相承雖止於六十,儻兩周甲子,共成上壽之數,期頤之人,得見所生之歲,不亦善乎!」因詔有司,新歷以百二十甲子為限。

初,河東轉運使索湘,遣憲州錄事參軍永康胡則部送芻糧,為一月計。則曰:「為百日備,尚恐不支,奈何以一月計耶?」湘遣則以其事入奏,上因問以邊策,對稱旨,上顧左右曰:「州縣豈乏人!」遂令記姓名於中書。及李繼隆討賊,兵久不解,湘曰:「微子,幾敗吾事。」繼隆複移文曰:「兵且深入,糧有繼乎?」則謂湘曰:「彼師老欲歸爾,但以有備報之。」已而果然。

先是,淮南十八州軍,其九禁鹽,餘則不。商人由海上販鹽,官倍數取之;至禁地,則上下其直。民利商鹽之賤,故販者益觽,至有持兵器往來為盜者。發運使楊允恭以為行法宜一,即奏請悉禁之,而官遣吏主其事。事下三司,三司言其不可。允恭固以請,甲午,詔從之。允恭又請令商人先入金帛京師及揚州折博務者[35],悉償以茶。自是,鬻鹽得實錢,茶無滯貨,歲課增五十萬八千餘貫。 禮部侍郎蘇易簡性嗜酒,初入翰林,告謝日,飲已半酣,其後沈湎不已。上嘗因接見,誡約深切,易簡垂涕再拜。翌日,複具表稱謝,上親批答以申銟勵[36],又草書勸酒、戒酒二詩賜易簡,令對其母讀之。自是每入直,不敢飲。或休暇在第,賓客候之,則已醉矣。十二月乙巳,易簡卒,上曰:「易簡竟以酒敗,深可惜也。」 辛亥,有司言鳳州出銅沃,定州出銀沃,請置官掌其事。上曰:「地不愛寶,當與觽庶共之。」不許。

故事,知制誥以先入者居上,不系於官次。丁巳,始命工部郎中胡旦立於祠部郎中馮起之上,非常例也。

戊午,詔:「自今州縣官部內流民及亡央陴調什之一者,並書下考。令民間所織縑帛,非鬻於市者,勿出算。」

是歲大有年,天下戶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37]

校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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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旭但受其半「旭」字原脫,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補。
  2. 其餘地裡敻遠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陳靖墾田之議同。按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通考卷四田賦考均無「其餘」二字。尋繹本編下文文義,疑當從宋本。
  3. 今京畿周環二三州「二三州」,編年綱目卷五、奏議卷一一○務農及上引通考均作「三二十州」,上引宋史則作「二十三州」,續通鑒卷一九又作「二三十州」。按下句「幅員數千里」之文,此處當脫一「十」字。
  4. 地之墾者十才二三「地之」原作「之地」,據宋本及上引編年綱目、宋史、通考、長編紀事本末改。
  5. 寇盜殺傷無所不至矣「至」原作「行」,蓋涉上而誤,據上引長編紀事本末及奏議卷一一○務農改。
  6. 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者「者」字原闕,據下句文例及通考卷四田賦考補。
  7. 以其成數關白戶部「其成」原作「成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編年綱目卷五、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改。
  8. 其田制為三品「田」原作「便因」,據宋本、宋撮要本及上引編年綱目、通考刪改。
  9. 至二十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以十丁」三字原闕,文義難解,據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補。
  10. 望許臣領三五官吏「三」字原闕,據編年綱目卷五、長編紀事本末卷一一、通考卷四田賦考補。
  11. 萬一水旱「萬一」原作「方」,據上引編年綱目、通考及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改補。
  12. 廣州左通判左正言馮拯轉虞部員外郎「廣州」原作「廣川」,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改。
  13. 札子蓋中書行遣小事「遣」原作「邊」,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一○改。
  14. 自今大事「事」原作「臣」,據宋撮要本及上引長編紀事本末改。
  15. 既至上言十餘事「既至」原作「即」,據宋本及宋史卷二八五馮拯傳改補。
  16. 按拯以淳化二年秋絀知端州「絀」原作「出」,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職官六四之八–九、宋史卷二八五本傳改。
  17. 拯為端州蓋逾四年「逾」原作「前」,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18. 於州縣幕職官中舉廉恪有吏乾者各一人以補之「吏乾」上原脫「有」字,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八、宋會要選舉二七之七補。
  19. 今令朝臣舉官「臣」原作「廷」,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20. 不可廢除「除」字原脫,據同上書及宋史卷二六七陳恕傳補。
  21. 催到收附文記「到」原作「刊」,據宋本及上引宋史改。
  22. 未慕軍主「軍主」原作「車主」,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兵八之一九並一四之一四改。
  23. 張守恩自麟州「麟州」原作「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兵八之一九、宋史全文卷四下、宋史卷四八五夏國傳改。
  24. 番夷之俗宋本、宋撮要本均作「番夷之族」。
  25. 若自環州抵賊巢同上書均作「若自環州托喰路」。
  26. 赤檉路回遠乏水「回遠」原作「四邊」,據宋本及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兵八之一九改。
  27. 士卒困乏「士」字原闕,據宋會要兵八之一九、編年綱目卷五補。
  28. 詔建州歲貢龍鳳茶「建州」原作「延州」,據宋本改。按宋延州非產茶地,宋會要食貨三○之二作建州,二九之一並稱,龍鳳茶止充貢,屬建茶。宋本為是。
  29. 吏敢違者論其罪「吏」原作「更」,據太宗實錄卷七九、宋會要食貨三○之二改。
  30. 檢校過峻「檢校」原作「繳駁」,據宋本及宋史卷二六七劉式傳改。
  31. 按劉式家傳云「按」原作「據」,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32. 式發舉其事「舉」字原脫,據同上書及下文補。
  33. 楊文鎰原作「楊文鑒」,本書卷四一至道三年秋七月丙寅所系田錫奏疏則作「楊文謐」。按宋本及玉海卷一○至道王睿獻新歷條、左氏百川學海戊集宋敏求春明退朝錄以下簡稱春明退朝錄下、宋史卷七○律歷志均作「楊文鎰」。楊文鎰,宋史無傳。今為前後統一,據改作楊文鎰。下同。
  34. 更增二十年「二十年」,宋會要運歷一之六同。上引玉海則作「六十年」。
  35. 及揚州折博務者「折」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四下補。
  36. 上親批答以申銟勵「勵」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治跡統類卷三太宗聖政補。
  37. 天下戶三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太宗實錄卷七九作「四百五十七萬四千二百五十七」。按宋會要食貨一一之二六:太祖開寶九年天下主客戶三百九萬五百四,太宗至道三年天下主客戶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宋史卷八五地理志亦載:至道末,天下主客戶為四百一十三萬二千五百七十六,與會要所紀同。疑本書此處「三百」當作「四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