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民國84年)
外观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立法於民國84年5月19日(非現行條文) 1995年5月19日 1995年5月31日 公布於民國84年5月31日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3499 號令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 (民國8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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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為照顧老年農民生活,增進農民福祉,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六十五歲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其福利津貼之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第四條
-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三千元。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者應予退還。
- 前項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百分之七十,省負擔百分之三十。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