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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民國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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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組織法
(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7年(1928年)10月20日
1928年10月20日
发布机关:中華民國國民政府
考試院組織法_(民國36年3月)

中華民國 17 年 10 月 20 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22 年 2 月 24 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5 月 17 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21 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27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36 年 3 月 31 日公布1.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公布2.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37 年 6 月 24 日施行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49 年 11 月 11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49 年 11 月 21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56 年 6 月 6 日 修正第11, 12, 13條
中華民國 56 年 6 月 19 日公布4.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1~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3 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2, 6, 7, 9至12, 14條
刪除第13條
中華民國 83 年 7 月 1 日公布5.總統(83)華總(一)義字第 3805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7、9~12、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增訂第5之1條
刪除第5, 15至17條
修正第2至4, 6, 11, 12, 19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8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6、11、12、19 條條文;增訂第 5-1 條條文;刪除第 5、15~17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11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394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1 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試院考臺人字第11212101611號令定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

第一條

  考試院以左列機關組織之:
  (一)考選委員會,
  (二)銓敍部。

第二條

  考選委員會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文官,法官,外交官及其他公務員事項;
  (二)關於考選專門技術人員事項;
  (三)關於辦理組織典試委員會事項;
  (四)關於考選人員之册報事項;
  (五)關於舉行考試其他應辦事項。

第三條

  銓敍部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之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分類登記事項;
  (三)關於成績考核登記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任免之登記事項;
  (五)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六)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七)關於俸給及奬卹之審查事項。

第四條

  考選委員會設委員長一人,委員若干人;銓敍部設部長一人,副部長一人;均由院長提請國民政府分別任免之。

第五條

  考選委員會及銓就部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考試院內置左列各處:
  (一)祕書處,
  (二)參事處。

第七條

  祕書處置左列各職員:
  (一)祕書處一人,簡任;
  (二)祕書六人至十人,其中四人簡任,餘薦任;
  (三)科員十人至二十人,委任。

第八條

  祕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編製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書分配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撰擬及繙譯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其他不屬於參事處主管事項。

第九條

  參事處置參事四人至十人,簡任。

第十條

  參事處掌撰擬,審核關於考選及銓敍之法律命令事項。

第十一條

  考試院院長綜理全院院務。

第十二條

  考試院得依法律於各省組織典試委員會。

第十三條

  考試法另定之。

第十四條

  關於舉行考試事項,考試院得依考試法之規定,調用各機關人員。

第十五條

  考試院對於各公務員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資格時,得不經懲戒程序,逕請降免。

第十六條

  考試院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十七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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