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人权理事会32/2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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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人权理事会32/2号决议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16年6月30日
经记录表决,以23票对18票、6票弃权获得通过。表决情况如下:

赞成:阿尔巴尼亚、比利时、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法国、格鲁吉亚、德国、拉脱维亚、墨西哥、蒙古、荷兰、巴拿马、巴拉圭、葡萄牙、大韩民国、斯洛文尼亚、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越南
反对:阿尔及利亚、孟加拉国、布隆迪、中国、刚果、科特迪瓦、埃塞俄比亚、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尔代夫、摩洛哥、尼日利亚、卡塔尔、俄罗斯联邦、沙特阿拉伯、多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弃权:博茨瓦纳、加纳、印度、纳米比亚、菲律宾、南非

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

人权理事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

回顾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申明,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必须以公正和平等的方式,在同样的基础上,以同样的重视程度,对待所有人权;虽然必须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特点以及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但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又回顾大会2006年3月15日第60/251号决议,其中大会指出,人权理事会应负责促进普遍尊重对人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区分,公正、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

还回顾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7日第17/19号决议和2014年9月26日第27/32号决议

强调需要保持对国际人权议程的共同掌控,以客观和非对抗的方式审议人权议题,

承诺支持其广泛而平衡的议程,并加强处理重要议题的机制,包括打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的机制,

重申在审议人权议题时必须尊重各种区域、文化和宗教价值体系及特殊性,

着重指出,务必尊重在国家层面就涉及历史、文化、社会和宗教敏感性的问题开展的相关国内辩论,

感到痛惜的是,一些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遭到外部压力和胁迫措施,包括使用或威胁使用制裁和/或对官方发展援助施加条件,以期影响相关国内辩论和国家层面的决策进程,

感到关切的是,有人谋求通过强加与社会问题包括与个人私人行为有关的、属于国际议定的人权法律框架之外的概念或理念,企图损害国际人权体系,同时考虑到此类企图是无视人权普遍性的表现,

着重指出,执行本决议时应确保尊重各国主权及其国内法律、发展优先事项、及其人民不同的宗教和道德价值观及文化背景,也应完全符合普遍承认的国际人权,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第5/1号第5/2号决议,

1.重申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并且人人有资格享受《世界人权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2.强烈谴责世界各地因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暴力和歧视行为;

3.决定任命一名防止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任期三年,其任务如下:

(a)评估关于如何克服基于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的现有国际人权文书的执行情况,同时查明最佳做法和差距;

(b)提高对人们因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暴力和歧视的认识,查明并处理暴力和歧视的根本原因;

(c)与各国和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计(规)划署和基金(会)、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机构开展对话并进行协商;

(d)与各国合作,以便推动执行有助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的措施;

(e)处理人们因性取向和性别认同而面临的多重、交叉和严重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f)开展、促进和协助提供咨询服务、技术援助、能力建设和国际合作,以支持各国努力消除因个人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暴力和歧视;

4.独立专家自人权理事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大会第七十二届会议起,每年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报告;

5.吁请各国为独立专家履行任务提供合作,包括提供其要求的一切资料,认真考虑答应独立专家访问本国的请求,并考虑落实任务负责人报告中提出的各项建议;

6.鼓励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包括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计(规)划署和基金(会)、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独立的国家监测框架、民间社会、私营部门、捐助方和发展机构与独立专家充分合作,以便任务负责人履行任务;

7.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向独立专家提供切实履行任务所需的一切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8.决定继续处理这一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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