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第36/12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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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第36/121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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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20. 巴勒斯坦问题
A
[编辑]大会,
回顾其1975年11月10日第3376(XXX)号决议、1976年11月24日第31/20号决议、1977年12月2日第32/40A和B号决议、1978年12月7日第33/28A至C号决议、1979年11月29日的第34/65A和B号决议、1979年12月12日第34/65C和D号决议、1980年7月29日第ES-7/2号决议,和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A至E号决议,
审议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1]
1. 感谢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为执行大会指定的任务所作的努力;
2. 请委员会继续审查巴勒斯坦问题的情况,并于适当时向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3. 授权委员会继续作出一切努力使其建议获得执行,在认为适当的情形下派遣代表团或代表参加国际会议,并就此事向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和以后历届会议提出报告;
4. 请根据1948年12月11日大会第194(III)号决议设立的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以及联合国其他与巴勒斯坦问题有关的机构同委员会充分合作,并应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供所掌握的有关情报和文件;
5. 决定将委员会的报告分发给联合国所有主管机构,请它们于适当时按照委员会的执行方案采取必要的行动;
6. 请秘书长继续向委员会提供为执行其任务所必要的一切便利。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B
[编辑]大会,
审议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1]
特别注意到该报告第39至48段所载的资料,
回顾其1977年12月2日第32/40B号决议、1978年12月7日第33/28C号决议、1979年12月12日第34/65D号决议和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D号决议,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遵照大会第35/169D号决议所采取的行动;
2. 请秘书长确保秘书处的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特别工作股与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协商,并在该委员会指导下,继续执行大会第32/40B号决议第l段和大会第34/65D号决议第2(b)段所规定的任务;
3. 请秘书长为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特别工作股执行其任务增加必要的经费,并通过下列等方法扩大其工作方案:
(a) 除了各区域讨论会外,在北美洲每年举办一次讨论会;
(b)用各种正式语言更广泛地传播其出版物;
(c) 把这些出版物翻译成联合国正式语文以外的语言文本;
4. 并请秘书长按照第34/65D号决议的要求采取必要行动,将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特别工作股重新命名,以适应该股工作的政治重要性及其扩大后的工作方案;
5. 又请秘书长确保新闻部和秘书处其他单位继续合作,使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特别工作股能够执行其任务,例如通过与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协商摄制一部关于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的影片,和将联合国总部展出的关于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的照片以及其他视觉材料,提供给特别工作股和联合国各新闻中心使用;
6. 请各国政府和各组织对该委员会和巴勒斯坦人民权利特别工作股的执行任务给予合作;
7. 赞赏地注意到各会员国每年于11月29日采取行动纪念声援巴勒斯坦人民国际日,并为此发行特别邮票。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C
[编辑]大会,
审议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1]
回顾其有关各项决议,尤其是1976年11月24日第31/20号决议和1980年7月29日第ES-7/2号决议,
严重关切中东冲突的核心巴勒斯坦问题尚未得到公正解决,因而中东冲突继续加剧,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深信如果国际上对巴勒斯坦问题的根本事实有更广泛地认识,则可导致问题的公正解决,
认识到要实现中东的持久和平,必须巴勒斯坦人民获得和行使其不可剥夺的权利,使巴勒斯坦问题获得公正的解决,
强调必须作出全面努力,找出有效方法,使巴勒斯坦人民能够获得和行使这些权利,
1. 决定根据大会第ES-7/2号决议,至迟在1984年以前,由联合国主持召开巴勒斯坦问题国际会议;
2. 授权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担任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就会议的工作安排采取必要步骤,特别为此目的举行几届会议,并就会议的地点、日程和参加问题、会议的临时议程等等提出建议;
3. 请所有适当的联合国机构、各专门机构和其他政府间与非政府组织同委员会合作执行本决议;
4. 请秘书长任命一位会议秘书长,并向委员会提供会议工作安排方面的一切必要协助。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D
[编辑]大会,
审议了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1]以及其中所载的各项建议,[2]
听取了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声明,[3]
极其关怀中东冲突的核心巴勒斯坦问题尚未得到公正解决,因而中东冲突继续加剧,并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重申要实现中东公正持久的和平,必须巴勒斯坦人民获得不可剥夺的权利,使巴勒斯坦问题获得公正的解决,
坚决强调不容以武力兼并领土,
认识到有必要为中东的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作出努力,
回顾并重申其过去有关各项决议,特别是1947年11月29日第181(II)号、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1974年11月22日第3236(XXIX)号和1980年7月29日第ES-7/2号决议,
1. 重申巴勒斯坦人民重返被迫迁移和被驱逐离开的巴勒斯坦家园和收回财产的不可剥夺权利,并要求使他们早日重返家园收回财产;
2. 又重申巴勒斯坦人民的下列不可剥夺权利:
(a)在没有外来干预的情况下行使自决、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
(b)建立自己的独立主权国家的权利;
3. 重申除其他外,如果以色列不自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一切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领土撤出,如果不根据《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各项有关决议使巴勒斯坦人民获得不可剥夺的权利从而巴勒斯坦问题获得公正的解决,便不能在中东建立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
4. 表示反对一切企图把巴勒斯坦人民在其家园以外安置的政策和计划;
5. 要求以色列无条件地自1967年6月以来所占领的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一切巴勒斯坦和其他阿拉伯领土上全部撤出,一切财产和服务均应安然无缺;
6. 又要求以色列充分遵守一切有关耶路撒冷圣城历史性质的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1980年6月30日第476(1980)号和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号决议的规定,并拒绝承认以色列议会所颁布的宣布耶路撒冷为其首都的“基本法”;
7. 要求以色列充分遵守特别是1980年3月1日一致通过的安全理事会第465(1980)号决议的规定;
8. 重申必须有巴勒斯坦人民参与才能讨论其前途的基本原则,并要求根据有关各项联合国决议,邀请代表巴勒斯坦人民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以平等地位参加联合国所主持的关于巴勒斯坦问题和中东局势的一切努力、讨论和会议;
9. 核可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在其报告第49至53段中所提出的建议,[1]并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1976年11月24日大会第31/20号决议[4]所核可的委员会建议早应见诸行动;
10. 请安全理事会召开会议,以便审议局势并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经大会第31/20号决议核准的该委员会的建议;
11. 决定将题为“巴勒斯坦问题”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临时议程。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E
[编辑]大会,
回顾和重申其1967年7月4日第2253(ES-V)号决议、1967年7月14日第2254(ES-V)号决议、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E号决议和1981年10月28日第36/15号决议,
回顾有关耶路撒冷圣城特征和地位的安全理事会各项决议,特别是1968年5月21日第252(1968)号、1969年7月3日第267(1969)号、1969年9月15日第271(1969)号、1971年9月25日第298(1971)号、1980年3月1日第465(1980)号、1980年6月30日第476(1980)号和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号决议,
重申不容以武力兼并领土,
考虑到耶路撒冷的特殊地位,特别是必须保护和保存该城各处圣地所特有的精神和宗教特性,
回顾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5]
痛惜以色列持续不断地改变耶路撒冷圣城的面貌、人口组成、体制结构和地位,
1. 再次决定:占领国以色列改变或意图改变耶路撒冷圣城的特性和地位所采取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和行为,特别是关于耶路撒冷的所谓“基本法”以及宣布耶路撒冷为以色列首都,一概无效,必须立即撤销;
2. 确认这类行动对在中东达成全面、公正和持久的和平构成严重的障碍,并且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
3. 重申坚决不承认该“基本法”和以色列根据该法令设法改变耶路撒冷特征和地位的任何其它行动,并要求各国、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遵守本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强烈要求它们不要从事不符本决议及其他有关决议的规定的任何商业行为;
4. 要求以色列彻底遵守联合国有关耶路撒冷圣城的历史特征的一切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476(1980)和478(1980)号决议;
5. 请秘书长在六个月内就这些决议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F
[编辑]大会,
回顾并重申其1979年11月29日第34/65A和B号、1979年12月12日第34/65C和D号以及1980年12月15日第35/169B号决议,
注意到巴勒斯坦人民行使不可剥夺权利委员会的报告[1]第26、27和52段,
1. 坚决重申拒绝接受任何协议的条款,如果这些条款无视、侵犯、破坏、或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应享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返回家园的权利、自决的权利和在巴勒斯坦实现国家独立和主权的权利,并且蓄意让以色列和容忍以色列继续占领它从1967年以来所占领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
2. 强烈反对一切局部的协议和单独的条约,如果这些协议和条约公然违反巴勒斯坦人民的权利、《宪章》的原则、各种讨论巴勒斯坦问题的国际论坛所通过的决议和国际法原则;宣布所有协议和单独条约,如意图决定巴勒斯坦人民的前途和1967年以来以色列所占领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前途,一概无效;
3. 宣布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在没有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以平等地位参与的情况下,采取或进行可能影响巴勒斯坦人民的前途、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的任何行动、措施或谈判;拒绝承认一切这类行动、措施和谈判;认为一切这类行动、措施和谈判都是对巴勒斯坦人民不可剥夺权利的肆意侵犯;
4. 决定一切执行或履行这类协定和协议或内中任何部分的行动、措施和谈判,如果是意图决定巴勒斯坦人民的前途和1967年以来以色列所占领包括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领土的前途,一概无效。
1981年12月10日
第93次全体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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