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40号决议
← | 2739(2024)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2740(2024)号决议 S/RES/2740(2024) 2024年6月27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
2741(2024) |
第9674次会议以14票赞成,0票反对,1票弃权(俄罗斯联邦)通过 |
联合国 | S/RES/2740 (2024) |
安全理事会 | Distr.: General 27 June 2024 |
第2740(2024)号决议
2024年6月27日安全理事会第9674次会议通过
重申决心打击所有严重国际罪行责任人逍遥法外的情况,重申必须把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所起诉的人绳之以法,在此方面回顾2010年12月22日第1966(2010)号决议所设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余留机制)的任务规定,
回顾第1966(2010)号决议附件一所载《余留机制规约》中分别关于监督判决执行情况以及免刑或减刑的第25和26条,
考虑到《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
回顾安理会在2022年6月22日通过的第2637(2022)号决议中决定任命余留机制检察官,任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且决定余留机制检察官可获任期两年的任命或再次任命,尽管《余留机制规约》第14条第4款有这方面的规定,
审议了秘书长对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担任余留机制检察官的提名(S/2024/502),
回顾安理会第2637(2022)号决议请余留机制采取步骤,为余留机制所有活动的完成时间作出明确、有重点的预测,
回顾安理会第1966(2010)号决议决定,余留机制自该决议第1段所述首个开始日起初期运作四年,在初期结束之前并在其后每两年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并决定余留机制在每次审查后继续运作两年,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
注意到余留机制当前运作期于2024年6月30日结束,
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并根据2024年3月4日主席声明(S/PRST/2024/1)规定的程序,审查了自上次于2022年6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
强调在所有核心罪行案件结案以及完成逃犯追捕之后,余留职能会大幅减少,而且余留机制需要迅速完成剩余职能,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注意到余留机制在完成对所有逃犯的追捕方面开展了工作,余留机制在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2001年起诉菲尔让斯·卡伊谢马之后于2023年5月24日在南非将其逮捕,检察官2024年3月和2024年5月就三名逃犯在1995年受到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起诉之后死亡(阿罗伊斯·恩丁巴提在1997年6月前后死亡,瑞安迪卡尤和夏尔·斯库卜瓦博在1998年死亡)发布调查结果,并且通过无限期搁置菲利西安·卡布加一案的诉讼,结束了所有核心罪行案件的起诉和司法工作,注意到据报已开展各种努力,以消除余留机制各机关之间的职能重叠,并做了其他精简,从而减少了预算;
2. 表示注意到余留机制向安理会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提交的资料,其中提出了对剩余余留职能的设想和预测,而且详细探讨了如何根据安理会第2637(2022)号决议的要求,移交余留机制职能,以尽早为余留机制所有活动特别是与审理中案件及监督执行判决有关活动的完成工作时间表作出明确、有重点的预测,并在适当时候提出移交其余留活动的可选方案;
3. 决定任命塞尔日·布拉默茨先生为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检察官,任期从2024年7月1日开始,至2026年6月30日结束;
4. 敦促各国与余留机制充分合作;
5. 还继续敦促所有国家加强与余留机制合作,为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以执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余留机制作出的判决,此外欢迎各国在这方面继续提供的支持;
6. 关切地注意到尽管早先已达成一项协议,但余留机制在重新安置无罪释放人员和被判有罪后已服满刑期人员方面继续面临问题,强调必须为这些问题找到迅速和持久的解决办法,包括作为和解进程的一部分,鼓励为此作出一切努力,就此再次促请所有国家与余留机制合作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7. 指出关于无罪释放人员和已服满刑期人员重新安置的决定除其他外应考虑到原籍国是否愿意接收其国民、这些人员是否同意或表示反对重新安置以及是否有其他国家可供重新安置;
8. 表示注意到余留机制完成了对所有逃犯的追捕,赞扬余留机制、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促成了这些发展,并确认这些是根据第2637(2022)号决议第3段与余留机制开展合作的重要步骤;
9. 强调,鉴于余留职能大幅减少,余留机制应是一个高效率的小型临时机构,其职能和规模将随时间推移逐渐缩减,并根据职能减少情况维持少量工作人员,请余留机制继续本着这些要点开展活动;
10. 欢迎余留机制根据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24/1)向安理会提交报告(S/2024/308),供用于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的要求,审查余留机制的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的进展情况,欢迎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方法和工作的评价报告(S/2024/199),表示注意到监督厅关于余留机制对监督厅各项建议和第2637(2022)号决议第10段的落实和执行情况的结论;
11. 表示注意到2009年5月21日“秘书长关于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档案存放地点及两法庭留守机制所在地的各种可能选择所涉行政和预算问题的报告”(S/2009/258),并请秘书长至迟于2025年12月31日提交一份最新报告,说明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前南问题国际法庭和余留机制档案所在地各种可能选择所涉及的行政和预算问题,同时铭记查阅档案对支持国家调查和起诉程序的重要性,以及有关国家对档案托管的看法;
12. 还请秘书长至迟于2025年12月31日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说明移交《余留机制规约》第25条第2款和第26条所述监督判决执行和免刑或减刑方面职能以及《余留机制规约》第28条第3款所述协助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起诉方面职能的可选方案,包括所涉法律、预算、行政和其他方面问题;
13. 还注意到本决议所反映的安理会国际法庭问题非正式工作组对余留机制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请余留机制考虑这些意见并落实建议,继续采取步骤,以进一步提高效率,进行更有效和更透明的管理,尤其是:㈠充分落实内部监督事务厅(监督厅)报告(S/2024/199)载述的各项建议以及监督厅以往报告中仍有待落实的任何建议,并在2026年其第六次审查报告中报告这方面的情况;㈡对余留机制所有活动的完成时间表作出明确而切合实际的预测;㈢继续确保工作人员的地域多元性和性别均衡,同时确保继续留有专业人员;㈣继续执行符合其临时任务的人力资源政策;㈤进一步减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此而灵活聘用工作人员;㈥余留机制三个机构就同受影响的事项进行协调和分享信息,以确保系统地思考和规划未来;
14. 再次请余留机制在提交安理会的半年度报告中说明本决议执行进展情况,提供按部门分列的余留机制工作人员配置和员额总数、各自工作量以及相关费用的详细信息,并根据现有数据对余留职能将延续多长时间作出详细预测;
15. 回顾安理会在第2422(2018)号决议中鼓励余留机制就提前释放被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判定有罪者的做法考虑妥善解决办法,注意到在所述的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运作期间,针对合适案件订立了提前释放条件,而且余留机制改进了这方面的程序;
16. 重申必须确保余留机制授权拘留人员的权利符合适用的国际卫生保健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并强调余留机制在维持这些标准方面所起作用的重要性;
17. 鉴于余留机制的扫尾和临时性质,鼓励余留机制按照第1966(2010)号决议第15段的规定,与相关国家和有关实体合作,推动建立信息和文献中心,以便能够查阅两法庭和余留机制档案中的公开记录副本;
18. 注意到安理会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对上次于2022年6月进行审查以来余留机制工作、包括完成职能方面进展情况的审查已经结束;
19. 回顾指出,为了加强对余留机制的独立监督,如安理会主席声明(S/PRST/2024/1)所述,今后根据第1966(2010)号决议第17段进行的审查应包括请监督厅提供余留机制的方法和工作评价报告;
2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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