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1年第4号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1年1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6479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安全与发展之间的相互依存性”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是它的主要责任,它愿在所审议的所有形势中努力促进持久和平。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安全与和平密切相关,相辅相成,是实现持久和平的关键。安理会确认,两者之间的关系复杂、涉及许多方面,并因具体情况而异。

  “安全理事会重申,为了支持一国持久摆脱冲突,需要采取全面统筹做法,实现和加强政治、安全、发展、人权和法治活动之间的协调统一,消除每个冲突的基本根源。安理会为此申明顾及冲突所涉经济、政治和社会层面的必要性。

  “安全理事会申明,各国拥有自主权和承担责任是实现持久和平的关键。安理会重申,各国当局负有确定优先事项和冲突后建设和平战略的主要责任,以确保国家拥有自主权。

  “安全理事会再次强调,必须在规划和开展维持和平行动的最初阶段考虑并开展建设和平活动,包括制定明确的可以实现的任务。安理会强调,必须明确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相关行为体的作用和责任,以便根据各国当局提出的具体的建设和平需求和优先事项,按轻重缓急为其提供支持,切实统筹做出努力。安理会建议,在维持和平特派团的行动与联合国其他行为体的建设和平活动同时进行时,例如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或苏丹,应特别注重加强联合国工作的统筹。

  “安全理事会指出,要成功地完成可能要求维持和平行动在安全部门改革、裁军、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法治和人权领域执行的任务,就要理解安全与发展密切相关的意见,并据此行事。在这方面,安理会赞赏地注意到,维和人员和维持和平特派团为早期建设和平工作做出贡献,包括为经济复苏和提供基本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安理会承认,这一贡献有助于建立和加强对特派团的信任。

  “安全理事会承诺审议维持和平行动如何以最佳方式酌情支持各国当局提出建设和平优先事项,以及如何根据这些优先事项,支持其他国家和国际行动体开展建设和平活动,同时自己进行某些早期建设和平工作。安理会强调,重建、振兴经济和能力建设是冲突后社会实现长期发展和持久和平的关键要素,在这方面,安理会特别重视国家拥有自主权,并强调国际援助的重要性。

  “安全理事会指出,就正在审议的关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事项而言,必须对冲突进行分析,获取相关背景资料,特别是社会和经济问题的资料,因为这些问题是冲突的起因,对执行安理会规定的任务构成挑战,或危及巩固和平进程。为此,安理会请秘书长确保他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有这些背景资料。

  “安理会强调,它认为冲突后的和平具有持久性十分重要。为此,安理会重申,维持和平特派团的首要目标应是在实地创造条件,实现安全与持久和平,让特派团可以重组或撤出,以此取得成功。

  “安全理事会回顾,非法开采自然资源对过去和目前的一些冲突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在这方面,安理会确认联合国可以发挥作用,酌情在接获有关国家要求时,在充分尊重它们对自然资源的主权和它们拥有自主权的情况下,帮助它们防止非法获取这些资源,奠定合法开采资源的基础,以促进发展,特别是增强摆脱冲突国家政府管理资源的权能。

  “安全理事会鼓励在联合国系统内部并在当地和总部与区域、次区域和其他组织密切合作,以根据《联合国宪章》为其规定的责任,适当介入冲突和冲突后局势,并表示愿意审议如何改进这种合作。

  “安全理事会强调,安全和发展行动体在当地采取的统筹行动需要与各国当局协调,这些行动可大大有助于稳定和改善安全局势,确保平民得到保护。安理会还指出,为此与民间社会开展合作很重要。安理会申明,如果没有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的参与,就不可能实现持久和平与发展,并强调,建设和平、和平协定和发展方案的各个阶段都必须让妇女积极参与。安理会表示愿意在必要时就其议程上的具体局势,与包括联合国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内的其他行动体进行对话。

  “安全理事会鼓励会员国,特别是在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的管理体制中有代表的会员国,促进联合国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安全理事会重申支持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工作,并愿意更多地利用该委员会的咨询作用。安理会还确认,需要同委员会协调和对话。安理会呼吁委员会继续推动采用统筹一致的方法开展建设和平工作,力求确保委员会所支助的发展和安全活动相辅相成。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可在处理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方面做出贡献,并强调依照《联合国宪章》第六十五条开展密切合作的重要性。”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信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信息資料)。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