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主席声明2014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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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主席在2014年2月21日安全理事会第7115次会议上,就安理会审议的题为“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促进和加强法治”的项目,代表安理会发表声明如下:

  “安全理事会重申2012年1月19日的安理会主席声明(PRST/2012/1),继续确认需要普遍遵守和推行法治,并强调安理会极为重视促进司法和法治,因为这是和平共处和防止武装冲突必不可少的。

  “安全理事会还重申它决心维护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维护建立在法治和国际法基础上的国际秩序,因为这是各国合作应对共同挑战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必不可缺的,并以此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回顾2012年9月24日举行的大会关于国内和国际的法治的高级别会议的宣言。

  “安全理事会特别强调,要实现持久和平,就要在统一开展政治、安全、法治、人权(包括性别平等)和法治和司法活动的基础上采用综合性做法。在这方面,安理会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预防冲突、维持和平、解决冲突和建设和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安全理事会重申,各国当局负有确定冲突后建设和平优先事项和战略的首要责任,并为此重申,要创建持久和平,各国就要有自主权并承担责任,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就要体现出政治意愿和作出一致努力,

  “安全理事会着重指出,各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必须在获得授权时,在其任务范围内与联合国相关实体协调,协助加强东道国的法治机构。在这方面,安理会回顾第2086(2013)号决议指出,可授权多层面维和特派团提供这种协助,帮助国家当局确定重大法治优先事项和战略,满足警察、司法机构和监狱系统的需要,理清它们之间的重要关联,以加强国家在这些领域履行重要职能的能力,为建立和平和消除有罪不罚现象作出重大贡献。

  “关于在法治领域开展的、可能是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任务的一部分的活动,安全理事会:

  • 重申它决心规定明确、可信和可以完成的任务;
  • 特别强调,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来考虑为东道国提供加强法治机构的协助;
  • 强调安全部门的改革必须采用着眼于全部门的做法,包括建立独立的司法和惩戒系统,因为这样可以加强法治,并重申要切实进行安全部门的改革,就要建立一个由民主政府文职官员监管的专业、有效和负责的安全部门;
  • 注意到维和行动的警察部门可在加强冲突中和冲突后情况下加强法治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为各国警察和其他执法机构提供业务支助,协助这些机构的改革、重组和重建,包括提供技术援助、同地办公、培训和辅导方案;
  • 强调联合国的法治机构和活动必须避免重复和重叠,改进协调的方式;
  • 重点指出联合国特派团领导层有责任指导和监管联合国的法治活动并协调联合国在实地为各国提供的协助;
  • 强调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为获得授权的法治活动开展的任务规划应在顾及东道国的具体需求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到协助各国建立法治机构的问题;
  • 着重指出,必须在开展法治活动方面同会员国、区域、次区域和国际伙伴开展协作与合作,促请它们促进其建设和平计划和方案与维持和平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以及联合国派驻实地机构的计划和方案之间的统一与协调;
  • 还着重指出,应在与东道国进行协调和及时分析任务期结束后提供哪些援助的基础上,管理维和行动或特别政治特派团法治活动的过渡,以便建设和平和发展行为体同各国当局密切协作,开展必要的战略规划和资金筹集工作,并尽快把技能和专业知识移交给东道国的官员和专家,以顺利和持久地完成过渡。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与联合国相关法治活动有关的秘书长关于对性剥削和性虐待零容忍的政策以及人权尽职政策。

  “安全理事会再次表示关切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妇女、儿童和流离失所者的状况。安理会尤其关切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和武装冲突中侵害和虐待儿童行为。安理会确认,必须消除这些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加强警察、司法和惩戒能力,在所有法治方案中考虑到性别平等问题和保护儿童问题,包括开展司法部门改革和进行保护儿童、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培训。安理会为此回顾第1325(2000)、第1612(2005)、第1820(2008)、第1882(2009)、第1888(2009)、第1889(2009)、第1960(2010)、第1998(2011)、第2068(2012)、第2106(2013)和第2122(2013)号决议。安理会重申,它打算在设立联合国特派团和延长其任期时,对保护儿童和冲突中和冲突后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事项作出规定,包括任命保护儿童和性别平等问题顾问,并就保护儿童问题,和通过进行立法、司法和安全部门改革以协助妇女全面参与和诉诸司法问题,作出规定。

  “安全理事会关切地注意到,过渡期期间的有组织犯罪,包括非法贩运武器、毒品和人员以及海盗与海上武装抢劫及恐怖主义,尤其可能危及安理会议程所列国家、包括冲突后国家的安全。安理会鼓励协调联合国的行动,包括在有相关授权时,通过维和行动和特别政治特派团这样做,并协调会员国的行动,以便通过采用有关国家和国际准则、开展相关国际长期能力建设工作和采取区域举措来消除这些威胁。

  “安理会重申,它坚决反对重大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侵犯人权行为不受惩罚。安理会强调,各国有责任遵守其相关义务,以便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彻底调查和起诉那些要对战争罪、灭绝种族罪和危害人类罪负责的人,从而防止这些罪行,避免它们的重新发生,寻求持久和平、公正、真相和和解。安理会欢迎国家和国际两级为此做出的一致努力。

  “安全理事会确认国家司法系统对消除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行为不受惩罚的现象的重要性,并着重指出,必须加强各国的问责机制,充分尊重正当程序和辩护权,包括在冲突后国家建立调查、起诉和证人保护能力。安理会还着重指出,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和安排可通过协助加强各国的司法系统来推动问责。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刑事司法系统、特别和混合法庭以及各国法庭的特别分庭就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其他极端恶劣罪性开展工作并起诉这些罪行,进一步遏制了有罪不罚的现象并确保这些罪行的责任得到追究。安理会在这方面确认国际刑事法院根据罗马规约规定的对国内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的原则,对追究应对这些罪行负责者的责任作出的贡献。在这方面,安理会再次回顾各国根据各自承担的义务与这些法院和法庭开展合作的重要性。安理会还重申,它打算继续大力遏制有罪不罚现象,并以适当方式追究责任。安理会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与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发出逮捕令或传票的人接触的最新准则。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维持和平行动部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被指定为警察、司法和惩戒事项全球联合协调中心。

  “安全理事会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衡量联合国系统在冲突中和冲突后支持促进法治的效力的报告(S/2013/341)和报告中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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