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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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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九四六).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決議案

  查聯合國憲章第四十七條規定設一軍事參謀團,向理事會貢獻意見並予以協助;此軍事參謀團應由安全理事會各常任理事國之參謀總長或其代表組織之;

  因此,

  一. 安全理事會請各常任理事國訓令其參謀總長,或其參謀總長委派代表,於一九四六年二月一日在倫敦開會;

  二. 安全理事會決定參謀總長或其代表照此集合之後即組成上述之軍事參謀團;

  三. 安全理事會令軍事參謀團屆時第一項工作爲擬定關於其組織(包括所需秘書人員)與程序之各項提案,提交安全理事會。


第二次會議通過1


  1 未舉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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