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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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243(1999)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1999)号决议
1999年6月10日安全理事会第4011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245(1999)号决议

决议[编辑]

安全理事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职责,
回顾其1998年3月31日第1160(1998)号、1998年9月23日第1199(1998)号、1998年10月24日第1203(1998)号和1999年5月14日第1239(1999)号决议,
惋惜这些决议的规定没有得到完全遵守,
决心解决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科索沃严峻的人道主义局势,为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自由地返回家园提供条件,
谴责对科索沃居民的一切暴力行为以及任何一方的恐怖主义行为,
回顾秘书长1999年4月9日所作的声明,其中对在科索沃发生的人道主义悲剧表示关切,
重申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均有权安全返回家园,
回顾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的管辖范围和任务规定,
欢迎1999年5月6日通过的关于政治解决科索沃危机的一般原则(S/1999/516,本决议附件1),并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接受1999年6月2日在贝尔格莱德提出的文件第1至第9点内所载的原则(S/1999/649,本决议附件2)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同意这项文件。
重申全体会员国根据《赫尔辛基最后文件》和附件2的规定,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以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重申以往各项决议中的呼吁,要求在科索沃实行高度自治和有效的自我管理,
认定该区域的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确保国际人员的安全和保障,确保有关各方根据本决议履行自己的责任,并为此目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科索沃危机的政治解决应根据附件1的一般原则和附件2所进一步阐述的原则和其他要点;
2. 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接受上文第1段所指的原则和其他要点,并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充分合作加以迅速执行;
3. 特别要求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立即并可核实地停止在科索沃的暴力和镇压行为,按照一个快速的时间表开始并完成可核实的分阶段从科索沃撤出所有军事、警察和准军事部队的工作,与此同时将在科索沃部署国际安全存在;
4. 确认在撤退之后,将准许议定数目的南斯拉夫和塞尔维亚军事和警察人员回到科索沃按照附件2履行职责;
5. 决定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科索沃部署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酌情配备适当的装备和人员,并欢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同意这些存在;
6. 秘书长与安全理事会协商,任命一名特别代表来统管国际民事存在的执行工作,还请秘书长责成其特别代表与国际安全存在密切协调,以确保这两种存在目标一致并互相支持;
7. 授权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根据附件2第4点在科索沃建立国际安全存在,并提供一切必要手段以根据下文第9段履行职责;
8. 确认需要向科索沃早日迅速部署有效的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并要求各方为其部署工作提供充分合作;
9. 决定将要部署在科索沃进行活动的国际安全存在的职责包括:
(a) 吓阻重新发生敌对行动,维持并在必要时强制执行停火,确保联盟和共和国的军事、警察和准军事部队,除附件2第6点规定者外,撤出科索沃并防止其返回;
(b) 按照下文第15段的规定使科索沃解放军(科军)和其他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武装集团非军事化;
(c) 建立安全的环境,使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能够安全地回返家园,国际民事存在能够运作,过渡行政当局能够设立,人道主义援助能够运送;
(d) 确保公共安全和秩序,直到国际民事存在能够接管这项职责;
(e) 监督排雷工作,直到国际民事存在能够酌情接管这项职责;
(f) 酌情支助国际民事存在的工作并与其密切协调;
(g) 按规定执行监测边界的任务;
(h) 确保本身、国际民事存在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保护和行动自由;
10. 授权秘书长,在有关国际组织的协作下,在科索沃设立国际民事存在,以便在科索沃建立一个临时行政当局,使科索沃人民能够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并进行过渡行政管理,同时设立临时民主自治机构并监督其发展,以确保科索沃所有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条件;
11. 决定国际民事存在的主要职责包括:
(a) 在最后解决之前,充分考虑到附件2和《朗布伊埃协定》(S/1999/648),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
(b) 在必要的地点和时间履行基本民事管理职能;
(c) 在达成政治解决、包括举行选举之前,组织民主和自治的自我管理临时机构并监督其发展;
(d) 在这些机构设立后,移交其行政管理职责,同时监督和支助科索沃地方临时机构和其他建设和平活动的加强;
(e) 考虑到《朗布伊埃协定》(S/1999/648),促进旨在决定科索沃将来地位的政治进程;
(f) 在最后阶段,监督科索沃临时机构将权力移交给根据政治解决办法设立的机构;
(g) 支助关键基础设施的重建和其他经济重建;
(h) 与国际人道主义组织协调,支助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
(i) 维持治安,包括设立地方警察部队,同时在科索沃部署国际警察人员;
(j) 保护和促进人权;
(k) 确保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无阻地返回科索沃的家园;
12. 强调人道主义救济行动必须取得协调,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必须让人道主义援助组织不受阻碍地进入科索沃,并同这些组织合作以确保迅速、有效地运送国际援助;
13. 鼓励所有会员国和国际组织捐助经济和社会重建以及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安全回返,在这方面并强调必须尽早召开一次特别为了上文第11(g)段所列目的的国际捐助者会议;
14. 要求有关各方,包括国际安全存在,同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充分合作;
15. 要求科军和其他科索沃阿尔巴尼亚人武装集团立即终止一切进攻行动,并遵守国际安全存在的首长同秘书长特别代表协商后规定的非军事化要求;
16. 决定第1160(1998)号决议第8段所实施的禁令不适用于供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使用的军火及有关物资;
17. 欢迎欧洲联盟和其他国际组织正在为受科索沃危机影响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稳定拟订一套全面办法,包括在广泛国际参与下执行《东南欧稳定条约》,以便进一步促进民主、经济繁荣、稳定和区域合作;
18. 要求该区域所有国家为执行本决议所有方面的规定提供充分合作;
19. 决定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最初为期12个月,除非安全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以后将予延续;
20. 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包括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的领导人提出的报告,首批报告应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提出;
21.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011次会议以14票对零票,1票弃权(中国)通过。

附件一:1999年5月6日八国集团外交部长在彼得斯贝格中心举行的会议结束时主席发表的声明[编辑]

八国集团外交部长通过关于科索沃危机的政治解决办法基本原则如下:
- 立即并可核实地停止在科索沃的暴力和镇压;
- 从科索沃撤出军队、警察和准军事部队;
- 在科索沃部署经联合国核可并通过的、足以保证实现共同目标的有效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
- 在科索沃建立一个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的临时行政当局,以确保科索沃所有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条件;
- 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安全自由地返回,并且人道主义援助组织不受阻碍地进入科索沃;
- 充分考虑到《朗布依埃协定》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开展政治进程,以订立一个临时政治框架协定,规定科索沃高度自治,并使科索沃解放军非军事化;
- 对该危机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稳定有一套全面办法。

附件二[编辑]

应就解决科索沃危机的下列各项原则达成协议:

1. 立即并可核实地停止在科索沃的暴力和镇压。
2. 按照一个快速的时间表可核实地从科索沃撤出所有军事、警察和准军事部队。
3. 在联合国主持下在科索沃部署有效的国际民事和安全存在,可根据《宪章》第七章所作决定行事,有能力保证共同目标得到实现。
4. 有大批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人员参加的国际安全存在必须在统一的指挥和控制下进行部署,受权为科索沃境内所有人民建立安全的环境,并为所有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安全返回家园提供便利。
5. 作为国际民事存在的一部分,建立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使科索沃人民能在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内享有高度自治,办法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定。临时行政当局将进行过渡行政管理,同时设立临时民主自治机构并监督其发展,以确保科索沃所有居民有正常和平生活的条件。
6. 在撤出之后,将准许议定数目的南斯拉夫和塞尔维亚人员返回以履行下列职务:
- 与国际民事特派团和国际安全存在联络;
- 标记布雷区和排雷;
- 在塞族祖先遗址派驻人员;
- 在主要的边界过境点派驻人员。
7. 让所有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在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监督下自由地安全返回,让人道主义援助组织不受阻碍地进入科索沃。
8. 充分考虑到《朗布依埃协定》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及该区域其他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开展政治进程,以订立一个临时政治框架协定,规定科索沃高度自治,并使科索沃解放军非军事化。当事各方为解决这场危机进行的谈判不应当阻延或干扰民主自治机构的成立。
9. 对该危机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稳定有一套全面办法。这将包括在广泛国际参与下执行东南欧稳定条约,以便进一步促进民主、经济繁荣、稳定和区域合作。
10. 暂停军事行动的条件是接受上文提出的原则,还要同意以前提出的其他必要条件-详列于下文脚注内。[1]然后将迅速缔结一项军事-技术协定,其中除其他外,规定更多模式,包括科索沃境内南斯拉夫/塞族人员的作用和职能:
撤出
- 撤出程序,包括分阶段撤出的详细时间表,以及在塞尔维亚划定缓冲区,部队将撤至缓冲区之后。
返回的人员
- 与返回人员有关的设备;
- 他们的职责范围;
- 他们返回的时间表;
- 划定他们工作的地理范围;
- 关于他们与国际安全存在和国际民事特派团的关系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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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必要条件:
    - 迅速而精确的撤出时间表,即例如在七天内完成撤出和在48小时内将防空武器撤至25公里共同安全区之外;
    - 为执行上述四项职务而返回的人员将受国际安全存在的监督,人数应限于议定的一个小数目(几百人,而不是几千人);
    - 在可核实的撤出开始之后将暂停军事行动;
    - 军事-技术协定的讨论和达成不应延长原先决定的完成撤出行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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