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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2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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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326(2000)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327(2000)号决议
2000年11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422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328(2000)号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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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千年首脑会议期间安理会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级会议通过的2000年9月7日第1318(2000)号决议,
重申决心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强调维持和平行动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
欢迎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的报告(S/2000/809),并欢迎秘书长关于该报告执行情况的报告(S/2000/1081),
审议了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报告中属于安理会责任范围的建议;
1. 同意通过本决议附件所载的各项决定和建议;
2. 决定定期审查附件所载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
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220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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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决心赋予维持和平行动明确、可信和可实现的任务;
认识到维持和平行动在适当情况下并在其任务规定范围内具有可信的威慑力,是极为重要的;
敦促可能签订和平协定的各方,包括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安排,在谈判初期就同联合国充分协调与合作,铭记关于维持和平行动的任何规定必须符合起码的条件,包括必须有明确的政治目标、指定的任务和期限应切实可行,并符合国际法,尤其是国际人道主义、人权和难民法的规则和原则;
在这方面秘书长作出必要安排,以便联合国适当参与可能要联合国部署维持和平人员的和平谈判;
还请秘书长定期向安理会充分通报此类谈判的进展,而且提出分析、评估和建议,并在任何此类和平协定缔结后,即向安理会报告协定是否符合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起码条件;
秘书处继续就安理会审议的有关问题提供全面政治简报;
秘书处,包括由军事顾问、部队指挥官或候任部队指挥官,在维持和平行动建立之前和执行阶段,定期提出军事简报,并要求这些简报阐述主要军事因素,诸如酌情说明指挥系统、部队结构、部队的团结和凝聚力、训练和装备、风险评估和接战规则;
秘书处在配备重大民警部门的维持和平行动建立之前和执行阶段,同样定期提出民警简报;
秘书处定期向安理会提出关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所在国人道主义情况的全面简报;
鼓励秘书长在维持和平行动的规划和筹备期间,采取他所能采取的一切措施,推动迅速部署,并同意协助秘书长,酌情给予具体规划任务,要求他采取必要行政步骤准备迅速部署特派团;
承诺在建立或扩大维持和平行动时,正式要求秘书长在收到提供训练有素、装备充足且人数足够的部队以及特派团其他重要支助要素的坚定承诺后,立即进入任务的执行阶段;
鼓励秘书长在建立维持和平行动之前尽早开始同可能的部队派遣国进行协商,并秘书长在考虑新的维和任务期间就其协商情况提出报告;
确认维持和平行动的人员和装备存在承诺差距问题,需要所有会员国分担责任,支持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
强调会员国必须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步骤,确保其维持和平人员有能力完成交付给他们的任务,强调这方面、包括维持和平人员的培训方面的国际合作至关重要,并会员国在准备部署时,将提高对艾滋病毒/艾滋病认识的培训纳入本国培训方案;
强调必须改进部队派遣国、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之间的协商制度,以便对实地局势、特派团的任务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形成共同的了解;
在这方面,同意通过与部队派遣国举行非公开会议大大加强现有协商制度,包括应部队派遣国要求并在不违反《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尤其是在秘书长为新的或现有维持和平行动已经确定可能的部队派遣国时,或在行动的执行阶段考虑改变、延长或结束维持和平任务时,或在实地局势迅速恶化而对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的安全与保障构成威胁时,召开这种会议;
承诺确保为维持和平行动规定的任务符合实地局势,包括成功的前景、保护平民的潜在需要以及有些当事方可能试图以暴力破坏和平等因素;
强调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接战规则应完全符合该行动的法律依据和安全理事会任何有关决议,并明确规定可以使用武力保护特派团各部门以及军事或文职人员的情况,接战规则应支持特派团完成任务;
秘书长同联合国会员国、特别是部队派遣国充分协商之后,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军事部门拟订一份全面行动准则,并提交安全理事会和大会;
强调必须加强秘书处收集和分析情报的能力,以期提高向秘书长和安全理事会提供咨询意见的质量,在这方面欢迎秘书长在执行情况报告(S/2000/1081)中就成立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信息和战略分析秘书处的计划提供的说明;
强调在安全理事会通过确定一项维持和平行动任务的决议时,联合国必须能迅速作出反应和进行部署,并指出快速部署是一个综合概念,需要在若干领域作出改进;
呼吁有关各方努力实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时限的目标,即在安全理事会确定维和任务的决议通过后30天内部署传统的维持和平行动,在90天内部署复杂的维和行动;
欢迎秘书长打算以这些时限为基础,评价现有系统向外地特派团提供所需的人力、物资、财政和信息资源的能力;
欢迎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关于设立特派团综合工作队的提议,并敦促秘书长落实可以提高联合国规划和支助能力的这一能力或任何其他相关能力;
强调秘书处必须向维持和平行动领导人员提供战略指导和计划,以预见和克服执行任务中出现的任何挑战,并强调此类指导应与特派团领导人员合作拟订;
欢迎联合国和平行动问题小组关于通过联合国待命安排制度等方式提高联合国快速部署军事、民警和其他人员的能力的各项提议,并敦促秘书长就如何妥善实现这一重要目标的问题与现有的和可能的部队派遣国协商;
承诺审议是否可能利用军事参谋团作为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能力的一种手段;
强调制止暴力冲突的最大手段是解决冲突根源,办法包括促进可持续发展和以强有力的法治和民间机构,包括尊重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一切人权为基础的民主社会;
赞同秘书长的观点,即为减少贫穷和实现基础广泛的经济增长而采取的每一步骤都朝预防冲突迈出了一步;
强调秘书长在预防武装冲突方面的重要作用,并期待秘书长将于2001年5月前向各会员国提出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报告;
表示安理会仍愿考虑在东道国同意下采用安理会代表团这一方式,以便查明任何争端或可能导致国际紧张局势或引发争端的局势是否会危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酌情建议安理会采取行动;
忆及2000年7月20日(PRST/2000/25)和1999年11月30日(PRST/1999/34)关于预防武装冲突的主席声明,在这方面,欢迎秘书长打算更经常地派遣实况调查团前往局势紧张地区;
忆及2000年4月19日关于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第1296(2000)号决议,并期待收到秘书长关于这一方面的后续报告;
重申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及冲突后建设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完全同意迫切需要将性别观点纳入维持和平行动的主流;
要求全面执行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号决议;
欢迎秘书长决定指示和平与安全执行委员会拟订一项计划,以加强联合国制订建设和平战略和执行支助这些战略的方案的能力,并秘书长根据这一计划向安全理事会和大会提出建议;
认识到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减少贫穷和促进经济增长对建设和平的成功至关重要;
强调在此方面必须对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方案进行更有效的协调,并重申为这些方案及时提供充足资金对和平进程的成功至关重要;
欢迎秘书长打算在今后提出行动概念时,利用现有民警、人权、性别和司法等方面的专门知识,更清楚地说明联合国系统如何可以协助加强地方法治和人权机构;
欢迎秘书长打算对那些可以并宜于起草一套简单、通用的刑事程序临时规则的领域进行一次需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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