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01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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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2001年11月14日第1378(2001)号、2001年12月6日第1383(2001)号和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号决议,
回顾大会所有有关决议,特别是2001年12月21日第56/220号决议,
强调阿富汗人民自己拥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前途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国家统一的坚定承诺,
重申赞同2001年12月5日在波恩签署的关于在阿富汗重建永久政府机构之前的临时安排的协定(S/2001/1154)(《波恩协定》),特别是关于联合国在过渡期间的作用的附件2,
欢迎2001年12月22日成立阿富汗临时当局,并期盼展开《波恩协定》规定的进程,
强调务须打击非法药物的种植和贩运,消除地雷威胁以及制止小武器非法流通,
审议了秘书长2002年3月18日的报告(S/2002/278),
鼓励在援助阿富汗重建东京会议上承诺提供财政援助的捐助国尽快履行其承诺,
赞扬联合国阿富汗特派团(联阿特派团)在艰难处境中执行任务时所表现的决心,
1. 赞同设立联合国阿富汗援助团(联阿援助团),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最初为期12个月,其任务和结构依据秘书长2002年3月18日的报告(S/2002/278);
2. 重申坚决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赞同他按照其有关决议,全权负责联合国在阿富汗境内的一切活动的规划和实施;
3. 强调提供重点明确的复原和重建援助可大有助于《波恩协定》的实施,并为此敦促双边及多边捐助者尤其通过阿富汗支助小组和执行小组,同秘书长特别代表、阿富汗临时行政当局及其后继机构开展密切协调;
4. 又强调在上文第3段的范围内,凡有需要,即应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复原或重建援助应在地方当局协助维持安全环境并表明它们尊重人权的情况下,通过阿富汗临时行政当局及其后继机构提供并予以有效落实;
5. 吁请阿富汗所有各方在联阿援助团执行任务过程中给予合作,并确保联阿援助团工作人员在该国各地的安全和行动自由;
6.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按照第1386(2001)号决议执行任务时,继续同秘书长及其特别代表密切协商工作;
7. 秘书长每四个月向安理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8.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50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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