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04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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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403(2002)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4(2002)号决议
2002年4月18日安全理事会第451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405(200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1993年9月15日第864(1993)号决议及其后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1997年8月28日第1127(1997)号、1998年6月12日第1173(1998)号、1999年5月7日第1237(1999)号、2000年4月18日第1295(2000)号、2001年1月23日第1336(2001)号、2001年4月19日第1348(2001)号和2001年10月19日第1374(2001)号决议,
回顾2002年3月28日的主席声明(S/PRST/2002/7),特别是为了推动和平谈判,安理会准备同安哥拉政府协商,考虑适当和具体地豁免和修改安理会第1127(1997)号决议第4(a)段规定的措施,
又重申承诺维护安哥拉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再次表示担心目前的局势对安哥拉平民造成的人道主义后果,
欢迎2002年4月4日的停火协定,
认识到除其他外对按需要长期监测第864(1993)号第1127(1997)号第1173(1998)号决议所载规定的执行情况的重视,
断定安哥拉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期待收到第1295(2000)号决议所设监测机制根据第1374(2001)号决议第8段提出的补充报告;
2. 表示打算充分审议该补充报告;
3. 决定将监测机制的任务期限再延长六个月,至2002年10月19日为止;
4. 监测机制在本决议通过后30天内,向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提供该机制未来工作的详细行动计划,特别是,但不限于针对争取安哥拉彻底独立全国联盟(安盟)采取的财政措施以及有关钻石贸易和军火交易的措施,
5. 监测机制定期向委员会提出报告,并在2002年10月15日前再向委员会提出一份补充报告,
6.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与委员会协商,任命四名专家到监测机制任职,并请秘书长作出必要的财务安排,以支持监测机制的工作;
7. 委员会主席在2002年10月19日前向安理会提出该补充报告;
8. 吁请所有国家在监测机制执行任务时给予充分合作;
9.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451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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