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9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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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 注意到国际调查委员会关于达尔富尔境内违犯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问题的报告(S/2005/60),
- 回顾《罗马规约》第十六条,其中规定,如果安全理事会提出相关要求,在其后十二个月内,国际刑事法院不得开始或进行调查或起诉,
- 又回顾《罗马规约》第七十五条和第七十九条并鼓励各国向国际刑事法院被害人信托基金捐款,
- 注意到存在《罗马规约》第九十八条第二款中提及的协定,
- 认定苏丹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把2002年7月1日以来达尔富尔局势问题移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
- 2. 决定苏丹政府和达尔富尔冲突其他各方必须根据本决议与该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并提供任何必要援助,并在确认非《罗马规约》缔约国不承担规约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充分合作;
- 3. 请该法院和非洲联盟讨论便利检察官和该法院工作的实际安排,包括在该区域进行诉讼的可能性,以推动该区域努力消除有罪不罚现象;
- 4. 还鼓励该法院根据《罗马规约》酌情支持国际社会配合该国努力在达尔富尔促进法治,保护人权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 5. 还强调必须促进医治创伤与和解的进程,并在这方面鼓励在非洲联盟和国际社会的必要支助下成立吸收苏丹社会各阶层参与的机构,如真相与(或)和解委员会,以便补充司法过程,加强旨在恢复持久和平的努力;
- 6. 决定:没有加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苏丹境外派遣国的国民、现任或前任官员或人员因安理会或非洲联盟在苏丹建立或授权的行动而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所有被控行为或不行为皆应由该派遣国对其实施专属管辖权,除非该派遣国已明确放弃此种专属管辖权;
- 7. 确认:联合国不承担因案件移交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包括与案件移交有关的调查费用或起诉费用,此类费用应由《罗马规约》缔约国和愿意自愿捐助的国家承担;
- 8. 请检察官在本决议通过后三个月内和以后每六个月,向安理会说明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158次会议议以11票对零票、4票弃权(阿尔及利亚、巴西、中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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