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59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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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595(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6(2005)号决议
2005年4月18日安全理事会第5163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597(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决议,尤其是2003年7月28日第1493号、2004年3月12日第1533号、2004年7月27日第1552号、2004年10月1日第1565号和2005年3月30日第1592号决议,又回顾其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各项主席声明,尤其是2004年12月7日的声明,
重申深切关注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尤其是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图里地区驻有武装团体和民兵,使整个区域长期笼罩在不安全的气氛中,
欣见其中一些团体和民兵已开始提交其所拥有的军备和有关物资以及其所在地的盘点报告,以期参与解除武装方案,并鼓励尚未这么做的团体和民兵迅速采取这种行动,
表示准备从更广泛的视角审查其1994年5月17日第918号、1995年6月9日第997号和1995年8月16日第1011号决议的各项规定,考虑到刚果民主共和国东部地区的持续不稳定对非洲大湖区和平与安全的影响,
谴责各种武器继续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非法流动和流入该国,并宣布决心继续密切监测2003年7月28日第1493(2003)号决议规定的军火禁运的执行情况,
忆及全国团结和过渡政府必须在安保部门改革联合委员会的框架内继续努力,毫不拖延地进行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的整编工作,这是它所应履行的责任,并鼓励捐助界为此项任务统筹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
赞扬秘书长、非洲联盟及其他有关行为者为了恢复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和平与安全而作出的努力,并为此欢迎2004年11月20日于非洲大湖区和平、安全、民主与发展问题国际会议第一次首脑会议结束时在达累斯萨拉姆通过的宣言,
注意到第1533号决议第10段所设专家组2004年7月15日的报告(S/2004/551)和2005年1月25日的报告(S/2005/30)及其建议,这两份报告均由同一决议第8段所设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转递,
注意到刚果民主共和国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2003年7月28日第1493号决议第20段所确立、经2004年7月27日第1552号决议延长至2005年7月31日的措施,决定这些措施从现在起应适用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任何接受者,并重申援助包括与军事活动有关的经费筹措和财政援助;
2. 决定上述措施不适用于:
(a) 专门用于支助刚果民主共和国军队和警察单位或供其使用的军备和有关物资或技术训练和援助,条件是这些单位:
- 已完成整编工作,或
- 分别在刚果民主共和国武装部队总参谋部或国家警察的指挥下执行任务,或
- 正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北基伍省和南基伍省及伊图里区以外的领土内进行整编,
(b) 专门用于支助联合国组织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联刚特派团)或供其使用的军备和有关物资以及技术训练和援助,
(c) 事先根据第1533号决议第8(e)段向委员会报备、专门用于人道主义或保护目的的非致命性军事装备,以及有关的技术援助和训练;
3. 联刚特派团在其现有能力范围内且在不妨碍其执行目前任务的情况下,并请下文第21段所述的专家组,继续将其监测活动聚焦于南、北基伍和伊图里;
4. 决定符合上文第2(a)段所指豁免的今后一切核准的军备和有关物资,只应运至全国团结和过渡政府与联刚特派团协调下指定的接收点,并应事先通知委员会;
5. 要求除上文第2(a)段所述者外,在伊图里、北基伍或南基伍境内具有军事实力的所有各方,帮助全国团结和过渡政府履行关于外国战斗人员和刚果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及关于进行安保部门改革的承诺;
6. 决定在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间,该区域各国政府,尤其是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以及与伊图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 确保在该区域营运的飞机遵守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署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尤其是核查飞机所携带的文件和飞行员执照是否有效,
- 立即禁止不符合上述公约所列条件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所定标准、尤其是关于使用伪造或过期文件的规定的任何飞机在本国境内营运,并通知委员会,且维持此一禁令,直至有关国家或专家组通知委员会这些飞机符合上述条件和标准,而委员会认定这些飞机不会被用于与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不符的目的,
- 确保本国领土内的所有民用和军用空港或机场不会被用于与上文第1段所定措施不符的目的;
7. 还决定该区域各国政府,尤其是与伊图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国政府,以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应维持一个登记册,其中载有关于从本国领土出发飞往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各目的地的航班以及从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出发飞往本国领土内各目的地的航班的全部资料,供委员会和专家组审查;
8. 吁请全国团结和过渡政府加强对所有空港和机场活动的监测,特别是对伊图里和南北基伍境内空港和飞机场活动的监测,尤其是确保只有设关空港才可用于国际航空服务,并联刚特派团在其现有能力范围内,在其长期派驻人员的空港和机场与刚果主管当局合作,以期加强这些当局对空港的使用进行监测和管制的能力;
9. 在这方面建议该区域各国,尤其是2004年11月20日在达累斯萨拉姆通过的宣言的签署方,促进空中交通管制方面的区域合作;
10. 决定在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间,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以及与伊图里和南北基伍接壤的各国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
- 各尽所能加强伊图里或南北基伍与邻国之间边界的海关管制,
- 确保在其本国领土内的任何运输工具均不会被用于违反会员国根据上文第1段采取的措施,且将这类行动通知联刚特派团,
联刚特派团和联合国布隆迪行动(ONUB)根据各自的规定任务,在其长期派驻人员的地点,向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布隆迪的主管海关当局提供这方面的援助;
11. 再次呼吁国际社会,尤其是有关的国际专业组织,特别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向全国团结和过渡政府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协助该政府对其边界和领空实行有效管制,并在这方面邀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提供援助,以评价和改进刚果民主共和国海关的业务并提高其能力;
12. 敦促所有国家对从事下述活动的本国国民进行调查:违反第1段所定措施,营运或参与营运飞机或上文第6和第10段所述的、用于转移军备或有关物资的其他运输工具,并视需要对他们提起适当的诉讼;
13. 决定在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间,所有国家均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因违反会员国根据上文第1段采取的措施而被委员会点名的任何人员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的规定绝不强迫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
14. 决定前一段所定措施不适用于下述情况:委员会预先逐案认定此类旅行具有满足人道主义需要、包括履行宗教义务在内的正当理由,或委员会断定给予豁免将推进安理会有关决议的目标,即促进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和平与民族和解及该区域的稳定;
15. 决定在强制执行上文第1段所述措施期间,所有国家均应立即冻结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在其境内、由委员会依上文第13段点名的人员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或由委员会点名的实体持有的、或代表这些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掌管的资金、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还决定所有国家均应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不向这些人或实体或为这些人或实体的利益,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16. 决定前一段的规定不适用于下列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
(a)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基本开支所必需,包括支付食品、房租或抵押贷款、药品和医疗、税款、保险费以及水电费,或支付合理的专业人员酬金和偿付与提供法律服务有关的费用,或国家法律规定的因日常扣留或保管冻结的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而应支付的酬金或服务费,但相关国家须先将酌情授权动用这类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的意向通知委员会,且委员会在收到该通知后四个工作日内未作出反对的决定,
(b)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特殊开支所必需,但相关国家须先将该项认定通知委员会且获委员会批准,或
(c) 经相关国家认定属于司法、行政或仲裁留置权或裁决的标的物,在此情况下,这些资金、其他金融资产和经济资源可用来执行留置权或裁决,只要该留置权或裁决是在本决议通过之日前作出,其受益人不是委员会依上文第15段点名的个人或实体,且业经相关国家通知委员会;
17. 决定至迟于2005年7月31日,根据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平与过渡进程取得的进展,尤其是针对武装部队和国家警察整编的情况,审查上文第1、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
18. 决定除了第1533号决议第8段列举的任务外,委员会还应承担以下任务:
(a) 根据上文第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将有关个人和实体列入名单,包括飞机和航空公司,并定期增订这一名单,
(b) 向所有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有关国家了解它们为执行上文第1、6、10、13和15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请其提供委员会认为有用的任何其他资料,包括让所有国家均有机会派代表同委员会会晤,以便更详细地讨论任何相关问题,
(c) 吁请所有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有关国家向委员会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酌情调查和起诉委员会依上文(a)分段点名的个人而采取的行动,
(d) 对要求按上文第14和第16段的规定给予豁免的申请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e) 颁布必要准则,以利于执行上文第6、10、13和第15段;
19. 要求所有各方和所有国家与下文第21段所述的专家组和联刚特派团充分合作,并确保:
- 其成员的安全,
- 随时允许专家组成员畅行无阻,尤其是向他们提供关于可能违反会员国根据上文第1、6、10、13和15段采取的措施的任何资料,并方便专家组接触其认为对执行任务相关的个人、文件和场址;
20. 所有有关国家、尤其是该区域有关国家,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45天内,向委员会报告它们为执行上文第6、10、13和15段所定措施而采取的行动,并授权委员会今后向所有会员国要求它认为对完成任务所必需的任何其他资料;
21. 秘书长与委员会协商,在本决议通过之日起30天内,重新设立第1533号决议第10段所述的专家组,并增补第五名精通财务问题的专家,专家组任期至2005年7月31日止,又请秘书长向专家组提供完成任务所必需的资源;
22. 上述专家组在2005年7月1日之前通过委员会向安理会提出书面报告,其中包括上文第1、6、10、13和15段所列措施的执行情况;
2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16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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