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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17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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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16(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17(2005)号决议
2005年7月29日安全理事会第5244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18(2005)号决议

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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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9年10月15日第1267(1999)号、2000年12月19日第1333(2000)号、2001年7月30日第1363(2001)号、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2002年1月16日第1390号(2002)、2002年12月20日第1452(2002)号、2003年1月17日第1455(2003)号、2004年1月30日第1526(2004)号和2004年10月8日第1566(2004)号决议,以及安理会主席的相关声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何人所为,都是不可辩解的犯罪行为;再次明确谴责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与之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不断多次实施恐怖主义罪行,以造成无辜平民和其他受害者的死亡,毁坏财产,引起重大不稳定,
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与之有关联者利用包括因特网在内的各种媒体,包括进行恐怖主义宣传和煽动恐怖主义暴力行为,表示关切,并促请第1566(2004)号决议所设工作组审议这些问题,
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采用一切手段消除恐怖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为此强调联合国在主导和协调这一努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强调所有会员国有义务全面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包括关于塔利班或基地组织的规定,和关于曾经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实施或以其他方式支持恐怖活动或行为或为之招募人员的、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规定,并有义务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协助履行反恐怖主义义务,
着重指出必须根据基地组织性质在不断变化的信息,根据它造成的威胁,特别是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监测组”)报告的情况,阐明哪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须列入名单,
强调会员国依据相关决议进行认定和强力执行现有措施的重要性,这是一个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预防措施,
指出在实施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规定的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到第1452(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的规定,
欣见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出努力,防止旅行证件落入恐怖分子和与其有关联的人手中,
鼓励会员国在刑警组织的框架内开展工作,特别是利用刑警组织的失窃和遗失旅行证件数据库,进一步执行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的措施,
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塔利班及其相关人员可能会使用便携式导弹、通过商业途径获得的炸药以及化学、生物、辐射或核武器和材料,表示关注,并鼓励会员国考虑可以采取哪些行动来减少这些威胁,
敦促所有国家、国际机构和区域组织调拨充足的资源,包括通过建立国际伙伴关系,来消除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与它们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不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直接威胁,
强调必须消除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以及与它们有关联的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不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所有会员国都应采取第1267(1999)号决议第4(b)段、第1333(2000)号决议第8(c)段和第1390(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早先规定的、针对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和塔利班,和针对按第1267(1999)号1333(2000)号决议拟定的名单(“综合名单”)列出的与它们有关联的其他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措施;
(a) 毫不拖延地冻结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资金和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包括由它们或由代表它们或按它们的指示行事的人拥有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的财产所衍生的资金,并确保本国国民或本国境内的任何人均不直接或间接为这些人提供此类资金或任何其他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
(b) 阻止这些个人入境或过境,但本段绝不迫使任何国家拒绝本国国民入境或要求本国国民离境,也不适用于为履行司法程序必须入境或过境者,或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委员会)逐案审查后认定有正当理由入境或过境者;
(c) 阻止从本国领土、或由境外的本国国民、或使用悬挂本国国旗的船只或飞机向这些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直接或间接供应、出售和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包括武器和弹药、军用车辆和装备、准军事装备及上述物品的备件,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咨询、援助或培训;
2. 还决定,表明个人、集团、企业或实体与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行为或活动包括:
- 参与资助、筹划、协助、筹备或实施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或其任何基层组织、下属机构、由其分裂或衍生出来的集团实施、伙同它们实施、以它们的名义实施,代表它们实施的行动或活动或支持它们的行动或活动,
- 为它们供应、销售或转移武器和有关军用品,
- 为它们招募人员,或
- 以其他方式支持它们的行动或活动;
3. 还决定,由同基地组织、乌萨马·本·拉丹或塔利班有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或实体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或实体,或以其他方式支持它们的企业或实体,可以列入名单;
4. 决定,各国在提出列入综合名单的名字时,应按第1526(2004)号决议第17段的规定行事,今后还应向委员会提供一份情况说明,阐明提名的依据;还鼓励各国查明拟列入名单者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企业和实体;
5. 有关国家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向被列入综合名单的个人和实体通知对其采取的措施、委员会的准则,尤其是列入名单和从名单除名的程序和第1452(2002)号决议的规定;
6. 决定委员会可以利用提出列入名单者国家提交的上文第4段所述的情况说明,来答复那些本国公民、居民或实体被列入综合名单的会员国提出的问题;还决定委员会在事先征得提出列入名单者国家同意后,可逐案决定向其他各方公布资料,例如,此举是出于业务方面的理由,或是为了协助执行有关措施;又决定各国可继续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内应对资料进行保密,除非提交资料国家同意分发这一资料;
7. 强烈敦促所有会员国采用金融行动工作组(FATF)关于洗钱问题的40项建议和FATF关于资助恐怖主义问题的9项特别建议中的国际全面标准;
8. 秘书长采取必要步骤,增加联合国与刑警组织之间的合作,以便为委员会提供更好的工具,更有效地完成它的任务,并让会员国有更好的工具来实施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
9. 敦促所有会员国在执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时,确保护照和其他旅行文件失窃和遗失后立即宣布无效,并通过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与其他会员国分享情报;
10. 呼吁所有会员国采用本决议附件二中的核对表,在2006年3月1日前向委员会通报它们采取哪些具体行动,对从现在起增列入综合名单的个人和实体实施上文第1段所列措施,其后通报的间隔时间待委员会确定;
11. 指示委员会鼓励会员国提交名单和其他用于识辨的信息,列入综合名单;
12. 呼吁委员会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或“反恐委员会”)合作,向安理会通报各国可以采取其他哪些新的具体步骤来执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
13. 重申,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它们各自的专家组需要不断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包括加强信息交流,协调对各国进行的访问、技术援助和与三个委员会都有关的其他问题;
14. 进一步重申委员会必须通过同各国进行口头和/或书面交流,跟踪各国切实执行制裁措施的情况,并让各国有机会在接获委员会要求时,派代表同委员会会晤,更加深入地讨论有关问题;
15. 委员会考虑在适当可行时,为进一步全面切实执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对主席和/或委员会成员选定的国家进行访问,以便鼓励各国全面遵守本决议和第1267(1999)号第1333(2000)号第1390(2002)号第1455(2003)号第1526(2004)号决议;
16. 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酌情结合反恐委员会主席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的报告,至少每120天向安理会口头通报委员会和监测组总体工作情况,包括向所有有关会员国通报情况;
17. 提醒委员会注意第1455(2003)号决议第14段和第1526(2004)号决议第13段为其规定的职责,呼吁委员会至迟在2006年7月31日向安理会提交第1526(2004)号决议第13段所述书面评估报告的最新补充,说明会员国为执行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采取的行动;
18. 委员会继续围绕委员会的准则,其中包括列入名单和从名单除名的程序和第1452(2002)号决议的执行情况,开展工作,并请主席在他根据上面第16段定期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中,报告委员会围绕这些问题开展工作的进展;
19. 决定,为了协助委员会完成它的任务,把设在纽约的接受委员会领导并要履行附件一所列职责的监测组的任务期限,延长17个月;
20.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同委员会密切协商,根据联合国的规定和程序,在考虑到第1526(2004)号决议第7段所述专门知识的情况下,为监测组任命人数不超过8人的成员;
21. 决定过17个月,或视需要在此之前,审查上面第1段所列措施,以便进一步予以加强;
22.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244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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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决议第19段,监测组应在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拥有以下职责:

(a) 核对、评估、监测及报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并就此提出建议;酌情进行个案研究;按照委员会的指示,深入探讨任何其他有关问题;
(b) 向委员会提交一份全面的工作方案,以便委员会视需要加以核准和审查。监测组应在方案中详细说明它为避免重复和重叠,在同反恐委员会及其专家密切协商后,为履行其职责而准备开展的活动,包括拟议的旅行;
(c) 书面提交给委员会三份独立的全面报告,第一份在2006年1月31日前提交,第二份在2006年7月31日前提交,第三份在2006年12月10日前提交,说明各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的情况,包括就更好执行这些措施和采取新措施提出具体建议,并就列入名单、从名单除名和根据第1452(2003)号决议不予适用等事项提出报告;
(d) 分析根据第1455(2003)号决议提交的报告、根据本决议第10段提交的核对表以及会员国按委员会的指示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信息;
(e) 同反恐委员会的反恐怖主义执行局和1540委员会专家组密切合作和交流信息,以确定共同的工作领域,协助三个委员会进行具体协调;
(f) 制订一个计划,协助委员会处理不遵守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的问题;
(g) 向委员会提出可供会员国采用的建议,以便帮助会员国执行本决议第1段所列措施和准备用于对综合名单进行增列的材料;
(h) 根据经委员会核准的工作方案,在前往选定的国家之前,事先同会员国协商;
(i) 鼓励会员国按委员会的指示,提交名字和其他用于识辨的信息,以便列入综合名单;
(j) 研究基地组织和塔利班不断变化的性质和最佳对策,并就此向委员会提出报告;
(k) 与会员国协商,包括定期在纽约及各国首都同各国代表进行对话,同时考虑到会员国的意见,尤其是对本附件c段所述监测组报告可能提及的任何问题提出的意见;
(l) 以口头和/或书面简报的形式,定期或在接获委员会要求时,向委员会通报监测组的工作,包括对各国进行的访问及其活动;
(m) 协助委员会编写提交安理会的口头和书面评估,特别是本决议第17和第18段所述分析性总结;
(n) 委员会确定的任何其他职责。

附件二:1267委员会核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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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于____年__月__日向联合国1267(制裁基地组织/塔利班)委员会提交以下个人、集团、企业和实体的信息,他们是在过去6个月中被列入委员会关于受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和其后各项决议所列各项措施制裁的综合名单的。

这一信息是______________政府于____年__月__日提供的。

是 否

1. 某某先生(综合名单上第__号)

A. 名字是否列入了核发签证时须核对的名单?
B. 是否拒签过?
C. 是否通知了金融机构?
D. 是否冻结了资产?
E. 是否实行了武器禁运?
F. 是否企图购置武器?
其他信息,如果有的话:

是 否

2. 某某公司(综合名单上第__号)

A. 是否通知了金融机构?
B. 是否冻结了资产?
C. 是否实行了武器禁运?
D. 是否企图购置武器?
其他信息,如果有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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