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623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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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622(2005)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623(2005)号决议
2005年9月13日安全理事会第5260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624(2005)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重申其以往关于阿富汗的各项决议,尤其是2001年12月20日第1386(2001)号、2002年5月23日第1413(2002)号、2002年11月27日第1444(2002)号、2003年10月13日第1510(2003)号和2004年9月17日第1563(2004)号决议,
重申对阿富汗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的坚定承诺,
又重申其2001年9月12日第1368(2001)号和2001年9月28日第1373(2001)号决议,并重申支持根据《联合国宪章》根除恐怖主义的国际努力,
认识到在阿富汗全境提供安全、维持法律和秩序的责任在于阿富汗人自己,欣见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合作,
回顾《波恩协定》和《柏林宣言》的重要意义,尤其是《波恩协定》附件一,其中除其他外,规定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应逐步扩展到喀布尔以外的其他城市中心和其他地区,
又强调必须将中央政府的权力扩展到阿富汗所有地区,尊重民主价值观,全面完成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解散非法武装团体,改革司法部门,改革安全部门、包括改编阿富汗国民军和警察,以及取缔麻醉品贸易和生产,确认在国际社会帮助下已在这些领域和其他领域取得一定进展,
认识到就阿富汗部分地区安全形势而言,阿富汗面临各种挑战,
在这方面欣见北约牵头国家承诺成立更多的省级重建队,
还欣见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和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在协助确保举行全国选举方面发挥作用,
感谢意大利从土耳其接过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指挥权,并感谢向欧洲军团提供人力物力的国家,确认许多国家对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作出贡献并对此表示感激,
注意到2005年9月1日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外交部长阿卜杜拉·阿卜杜拉博士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S/2005/574,附件),
认定阿富汗局势仍然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决心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协商,确保全面执行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任务,
为此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决定第1386(2001)号第1510(2003)号决议规定的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授权,自2005年10月13日起,延长十二个月;
2. 授权参加国际安全援助部队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履行部队的任务;
3. 确认需要加强国际安全援助部队,为此吁请会员国向国际安全援助部队提供人员、装备和其他资源,并向依照第1386(2001)号决议设立的信托基金捐款;
4. 吁请国际安全援助部队在执行部队任务时继续与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秘书长特别代表以及持久自由行动联盟密切协商;
5. 国际安全援助部队领导人通过秘书长每季度向安全理事会报告部队任务的执行情况;
6.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第5260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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