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846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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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845(200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1846(2008)号决议
2008年12月2日安全理事会第6026次会议通过
联合国安理会第1847(2008)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索马里局势的各项决议,特别是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决议,
继续严重关注海盗和海上武装劫船行为对迅速、安全和有效地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对国际航运和海上商业航线安全以及对其他易受攻击船只,包括对依照国际法从事的捕捞活动构成的威胁,
重申尊重索马里的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统一,
还重申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中体现的国际法确立了适用于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以及其他海洋活动的法律框架,
考虑到索马里的危机局势,以及过渡联邦政府没有能力制止海盗或在索马里沿海国际海上航线或索马里领海从事巡逻并保障其安全,
注意到过渡联邦政府多次请求国际上提供援助,以制止其沿海的海盗活动,包括2008年9月1日索马里总统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其中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感谢安全理事会提供的协助,并表示过渡联邦政府愿意考虑与其他国家以及区域组织协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2008年11月20日的来信,其中转达过渡联邦政府关于延长第1816(2008)号决议所述规定有效期的请求;以及11月20日索马里常驻代表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关于再次延长的期限应为12个月的请求,
还注意到过渡联邦政府致函秘书长,提出了关于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的事先知会,而且其他会员国也按照第1816(2008)号决议第7和第12段的要求,致函安全理事会,向安理会通报了它们所采取的行动,并且鼓励已由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过秘书长的那些合作国继续从事各自的努力,
再次表示决心确保世界粮食计划署(粮食计划署)经海路向索马里运送物资的长期安全,
回顾其在第1838(2008)号决议中赞扬一些国家自2007年11月以来为保护粮食计划署海运船队作了贡献,赞扬欧洲联盟(欧盟)成立了一个协调单位,负责为欧洲联盟一些成员国在索马里沿海从事的警戒和保护活动提供支助,并赞扬为执行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决议而实行的其他国际和国家举措,
强调指出必须在索马里建立和平与稳定,加强国家体制,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并确保人权与法制得到尊重,从而为完全杜绝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创造条件,
欢迎过渡联邦政府和索马里再次解放联盟于2008年8月19日签署了和平与和解协议(《吉布提协议》),并于2008年10月26日签署了联合停火协议,注意到《吉布提协议》中要求联合国授权并部署一支国际稳定部队,还注意到2008年11月17日秘书长关于索马里的报告,包括他的这方面建议,
称赞非洲联盟驻索马里特派团(非索特派团)在协助经摩加迪沙港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赞扬非索特派团为实现在索马里建立持久和平与稳定的目标作出了贡献,并特别肯定乌干达和布隆迪两国政府向索马里提供的重要帮助,
欢迎在2008年12月组织一次安全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以探讨如何改进国际协调,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并确保国际社会具备适当的授权和工具,以协助其开展这些努力,
认定索马里领海和索马里沿岸公海的海盗和武装劫船事件加剧索马里的局势,而索马里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谴责并痛斥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的一切海盗和武装劫船行为;
2. 表示关切索马里问题监察组2008年11月20日报告中得出结论认为,所支付的赎金不断增多,正在助长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
3. 欢迎国际海事组织(海事组织)努力更新其向航运业和各国政府提供的关于如何预防和扼止海盗及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指导和建议,并努力尽早向所有会员国以及在索马里沿海从事运营活动的国际航运界提供这方面指导;
4. 吁请各国与航运业、保险公司和海事组织合作,向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提供适当咨询和指导,使其了解它们在索马里沿海水域行驶时,如果遇到攻击威胁或遭到攻击,应采用哪些避免、规避和防卫技巧与措施;
5. 还吁请各国和包括海事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在索马里和邻近沿海国提出请求时,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加强这些国家的能力,确保沿岸及海上安全,包括在索马里沿海及附近海岸沿线打击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6. 欢迎加拿大、丹麦、法国、印度、荷兰、俄罗斯联邦、西班牙、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以及各区域组织和国际组织采取主动行动,根据第1814(2008)号第1816(2008)号第1838(2008)号决议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欢迎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北约)决定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行为,包括为粮食计划署的船只护航,尤其欢迎欧盟2008年11月10日决定自2008年12月起展开为期12个月的海上行动,以保护粮食计划署向索马里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海运船队和其他易受攻击的船舶,并制止索马里沿岸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7. 吁请各国和各区域组织彼此协调,包括通过双边渠道或通过联合国互通信息,并与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界、船旗国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协力制止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8.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3个月内,向安理会提出一份报告,说明如何确保索马里沿海国际航运的长期安全,包括粮食计划署经海路向索马里运送物资的长期安全,以及联合国在这方面可能发挥的协调和领导作用,以使会员国和区域组织能够协力打击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9. 吁请有能力的国家和区域组织积极参与打击索马里沿海的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尤其是依照本决议和相关国际法,部署海军舰只和军用飞机,并且没收和处置被用于或有充分理由怀疑被用于在索马里沿岸实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船只、舰艇、武器和其他相关装备;
10. 决定从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12个月内,在过渡联邦政府事先知会秘书长情况下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打击索马里沿岸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可以:
(a) 进入索马里领海,以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但做法上应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此类行动相一致;
(b) 以同相关国际法允许的在公海打击海盗行为的行动相一致的方式,在索马里领海内采用一切必要手段,制止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
11. 申明本决议规定的授权仅适用于索马里局势,不影响会员国在任何其他局势中根据国际法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包括根据《公约》所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并特别强调指出,本决议不应被视同订立习惯国际法;还申明这一授权是在接到11月20日过渡联邦政府来信表示同意之后才作出的;
12. 申明第733(1992)号决议第5段所规定、经第1425(2002)号决议第1和第2段进一步阐明的措施,不适用于向索马里提供的专门供上文第5段所述用途的技术援助物品,因为第1772(2007)号决议第11(b)和第12段所定程序已规定此类物品不受这些措施约束;
13. 请各合作国采取适当步骤,确保其根据上文第10段授权从事的活动不会实际上导致剥夺或损害任何第三国船只无害通过的权利;
14.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船旗国、港口国和沿岸国、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受害者和实施者的国籍国以及国际法和国内立法规定拥有相关管辖权的国家,按照适用的国际法,包括国际人权法,合作确定管辖范围并调查和起诉索马里沿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责任人,此外提供各种协助,包括针对其所管辖和控制的人员,如被害人和证人以及在根据本决议开展行动过程中扣留的人员,提供处置和后勤方面协助;
15. 指出,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规定缔约方须订立刑事罪名,确立管辖权,并接收所移交的劫持或武力控制船只、或进行劫船威胁或实施任何其他形式恐吓的责任人或嫌疑人;敦促制止海上非法行为公约》各缔约国全面履行该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与秘书长和海事组织合作建立司法能力,以成功起诉涉嫌在索马里沿海实施海盗和海上武装抢劫行为的人;
16. 目前正在同过渡联邦政府合作的国家和区域组织在9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和秘书长通报为履行上文第10段所述授权所采取行动的进展情况;
17. 秘书长在本决议通过后11个月内,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索马里领海和沿岸公海海盗和武装抢劫行为的有关情况;
18. 海事组织秘书长在经所有受影响沿海国商定之后提请他注意的案件基础上,同时适当考虑到现有各种双边和区域合作安排,向安理会通报有关海盗和武装抢劫的情况;
19. 表示打算审视那里的局势,在过渡联邦政府提出要求时酌情考虑再度延长上文第10段所述授权的期限;
20.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6026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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