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8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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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8日
第588(1986)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审议了题为“伊朗和伊拉克间局势”的问题,
注意到安理会处理上述问题已有六年多,并曾对此问题作过决定,
对上述冲突旷日持久,有增无已,造成重大生命牺牲、严重物质破坏和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深为震惊,
注意到会员国有义务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进行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行动,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尤其是关于各会员国有义务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正义的规定,
并回顾依照《宪章》的规定,会员国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授予安全理事会,并为此目的同意接受安全理事会在解决争端方面的作用,
赞扬秘书长为寻求和平解决上述冲突所作的努力,
1.要求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伊拉克不迟延地充分执行1986年2月24日一致通过的第582(1986)号决议;
2.请秘书长加紧对当事各方做工作,以实施上述决议,并至迟在1986年11月30日向安理会提出报告;
3.决定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秘书长的报告,以及按照《联合国宪章》、正义原则和国际法原则建立两国间持久和平的条件。
第2713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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