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78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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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1月19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789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2年11月19日
第788(1992)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安全理事会主席1991年1月22日和1992年5月7日代表安理会就利比里亚局势发表的声明,

重申安理会相信1991年10月30日《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为和平解决利比里亚冲突提供了尽可能最好的框架,因其创造了在利比里亚举行自由公正选举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1992年10月20日在科托努举行的常设调解委员会和西非国家共同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联席会议的决定以及1992年11月7日利比里亚冲突问题九国监测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阿布贾发表的最后公报,

惋惜利比里亚冲突各方迄今没有遵守或执行各项协定,特别是《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

确定利比里亚局势的恶化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特别是对整个西非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回顾《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的规定,

注意到局势的恶化妨碍创造有利于按照《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举行自由和公平选举的条件,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继续承诺并致力谋求利比里亚冲突的和平解决,

并欢迎非洲统一组织赞同和支持这些努力,

注意到,1992年7月29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要求联合国派遣一个观察员小组前往利比里亚核查和监测选举进程,

注意到1992年10月20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在科托努请秘书长于必要时考虑派遣一个小组观察交战各方进入营地和解除武装,

确认有必要增加对利比里亚的人道主义援助,

考虑到贝宁常驻联合国代表1992年10月28日给主席的信中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名义提出的要求,

并考虑到利比里亚外交部长1992年11月18日给主席的信,其中赞同贝宁常驻联合国代表以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名义提出的要求,

深信寻求利比里亚冲突的和平、公正、持久解决办法至关重要,

1.赞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为恢复利比里亚的和平、安全与稳定所作的努力;

2.重申认为《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为利比里亚举行自由公正选举创造了必要条件,从而为和平解决利比里亚冲突提供了尽可能最好的框架,并要求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继续努力协助这项《协定》的和平执行;

3.谴责任何冲突方破坏1990年11月28日的停火;

4.谴责冲突一方继续对在利比里亚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维持和平部队进行武装攻击;

5.要求冲突所有各方和所有有关方面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规定;

6.并要求冲突所有各方遵守和执行停火与和平进程中的各项协定,包括《第四项亚穆苏克罗协定》和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利比里亚问题五国委员会非正式协商小组会议1992年4月7日在日内瓦发表、并经它们同意的最后公报;

7.秘书长紧急派遣一名特别代表前往利比里亚评估情况,并尽早向安理会提出报告和任何建议;

8.决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为建立利比里亚的和平与稳定,所有各国应立即实施全面彻底的禁运,禁止向利比里亚运送任何武器和军事装备,直至安理会另作决定为止;

9.又决定:在同一框架内,第8段所规定的禁运不适用于专供在利比里亚的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维持和平部队使用的武器和军事装备,但必须按照秘书长的报告进行可能必要的任何审查;

10.要求所有国家遵守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为和平解决利比里亚冲突而规定的措施,

11.要求各会员国在其与利比里亚冲突各方的关系上力行克制,不采取任何不利于和平进程的行动;

12.赞扬各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和人道主义组织作出努力,向利比里亚境内的冲突受害者提供人道主义援助,并在这方面重申支持增加人道主义援助;

13.秘书长尽早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14.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第313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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