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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6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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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968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969号决议
1994年12月21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970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94年12月21日
第969(199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注意到秘书长1994年12月12日关于联合国塞浦路斯行动的报告(S/1994/1407和Add.1),

还注意到秘书长建议安全理事会将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联塞部队)的驻留期限再延长六个月,

注意到塞浦路斯政府同意,鉴于该岛目前状况,在1994年12月31日以后仍需该部队留驻塞浦路斯,

表示关切在秘书长报告所审查的期间,联塞部队的巡逻队在缓冲地带内及其周围继续遭到干涉,违反停火事件继续发生,在撤军协定方面没有进展,

还表示关切最后政治解决方面没有进展、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外国军队的数目没有显著减少、塞浦路斯共和国境内的国防开支没有裁减,

回顾其1993年5月27日第831(1993)号决议,特别是其中关于联塞部队经费筹措的规定,

还回顾其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号决议

重申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和其他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

注意到关于秘书长在塞浦路斯的斡旋任务现况的审查工作仍在进行,期待在适当时候收到一份确定的报告,

1.再延长联塞部队在塞浦路斯的驻留期限,至1995年6月30日止;

2.吁请双方军事当局确保沿线缓冲地带不发生事故,并同联塞部队充分合作;

3.秘书长经常审查该部队的结构和编制,以便可能重整该部队;

4.敦促有关各方按照《一套设想》所载办法,承诺大幅度减少塞浦路斯境内的外国军队数目并裁减塞浦路斯境内的国防开支,以帮助恢复双方的信任,并作为撤出非塞浦路斯部队的第一步,并吁请秘书长推进这方面的努力;

5.再次吁请双方军事当局,按照1993年6月11日第839(1993)号决议第3段的规定,不再迟延立即与联塞部队开始讨论,以期互相承诺沿停火线禁止实弹或手提武器外的其他武器,并禁止在缓冲地带看到或听到的范围内进行武器射击;

6.还吁请双方军事当局与联塞部队合作,扩大1989年的不驻军协定,以包括缓冲地带内双方位置接近的所有地区;

7.还敦促两族领导人按照1993年12月15日第889(1993)号决议第7段的建议,推进两族间的容忍与和解;

8.欢迎秘书长决定继续同两领导人接触,尽力为恢复直接会谈的根据谋求共同基础;

9.重申其重视就塞浦路斯问题的实质问题以及就执行秘书长1993年7月1日报告(S/26026)中提到的建立信任措施及早取得进展;

10.秘书长在1995年6月15日以前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3484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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