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975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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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号、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号、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号、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号、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号、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号、1994年3月23日第905(1994)号、1994年5月6日第917(1994)号、1994年7月31日第940(1994)号、1994年9月29日第944(1994)号、1994年10月15日第948(1994)号和1994年11月29日第964(1994)号决议,
又回顾《加弗纳斯岛协定》(S/26063)和有关的《纽约专约》(S/26297)的各项条款,
回顾其第940(1994)号决议确定海地局势对该区域的和平与安全继续构成威胁,必须相继部署驻海地多国部队(多国部队)和联合国海地特派团(联海特派团),
审议了秘书长1994年10月18日(S/1994/1180)、1994年11月21日(S/1994/1322)和1995年1月17日(S/1995/46和Add.1)的报告,并审议了多国部队1994年9月26日的报告(S/1994/1107,附件)、1994年10月10日的报告(S/1994/1148,附件)、1994年10月24日的报告(S/1994/1208,附件)、1994年11月7日的报告(S/1994/1258,附件)、1994年11月21日的报告(S/1994/1321,附件)、1994年12月5日的报告(S/1994/1377,附件)、1994年12月19日的报告(S/1994/1430,附件)、1995年1月9日的报告(S/1995/15,附件)和1995年1月23日的报告(S/1995/70,附件),
特别注意到多国部队指挥官1995年1月15日的声明及参加多国部队的国家根据多国部队指挥官的报告附带提出的关于在海地建立安全和稳定的环境的建议(S/1995/55),
注意到这些报告和建议中都承认海地境内已建立安全和稳定的环境,
注意到1995年1月27日海地常驻联合国代表的信(S/1995/90),
强调必须确保维持和平行动部队的人数能适应所承担任务,并注意到秘书长必须不断审查联海特派团部队的人数,
确认海地人民负有民族和解及国家重建的根本责任,
1. 欢迎海地的积极发展,包括前军事领导人离开海地,合法当选总统回国以及合法当局的恢复,这些都依照《加弗纳斯岛协定》的设想,并符合第940(1994)号决议;
2. 赞扬参加多国部队的国家努力为联合国密切合作,评估需求并筹备联海特派团的部署;
3. 感谢为多国部队作出贡献的所有会员国;
4. 表示感谢美洲国家组织和赞赏驻海地国际文职人员特派团(驻海地特派团)的工作;请秘书长考虑到美洲国家组织的专长和潜力,同美洲国家组织秘书长协商,讨论两组织可以采取的符合本决议的其他适当措施,并向安理会报告协商结果;
5. 按照940(1994)号决议,根据参加多国部队的会员国的建议,并同意秘书长1995年1月17日的报告(S/1995/46)第91段,确定海地境内现在已有上述第940(1994)号决议所预见的适宜于部署联海特派团的安全和稳定的环境;
6. 授权秘书长,为了满足第940(1994)号决议第8段规定的关于结束多国部队任务并由联海特派团承担该决议规定的职能所需的第二项条件,征聘和部署足够的军事派遣团、民警和其他文职人员,使联海特派团得以承担867(1993)号决议所规定并经第940(1994)号决议第9和10段订正并扩大的全部职能;
7. 又授权秘书长同多国部队指挥官协力采取必要步骤,以便联海特派团尽快承担这些职责,在1995年3月31日以前完成多国部队向联海特派团移交职责;
8. 决定将联海特派团的现有任务期限延长六个月,即至1995年7月31日止;
9. 授权秘书长按照第940(1994)号决议,在海地部署不超过6 000名部队,并按照他1995年1月17日的报告(S/1995/46)第87段的建议,在海地部署不超过900名民警;
10. 回顾国际社会承诺协助和支持海地经济、社会和体制发展,并确认其对维持安全和稳定环境的重要性;
11. 确认海地局势仍然极不稳定;促请海地政府,在联海特派团和国际社会协助和,立即建立一支有效的国家警察部队,并改进其司法系统的功能;
12. 请秘书长,除了第867(1993)号决议第10段授权设立的基金外,另设立一项基金,以便各会员国通过这些基金提供自愿捐款,支助国际警察监测方案并协助在海地建立一支适当的警察部队;
13. 还请秘书长早日告知安理会关于从多国部队过渡到联海特派团的方式,并最迟在1995年4月15日就联海特派团的部署情况向安理会提出进展报告;
14.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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