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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七二一(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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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七二〇(十六)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七二一(十六)
A/RES/1721(XVI)
又名:外空和平使用之國際合作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61年12月20日
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七二二(十六)

  大會,

  認識人類對促進外空和平使用之共同關切及在此重要方面加强國際合作之迫切需要,

  相信外空之探測與使用應限於造福人羣,加惠各國,不問其經濟或科學發展情形如何,

  一. 請各國採納下列原則,俾於探測及使用外空時有所遵循:

  (a)國際法,包括聯合國憲章在內,對外空及各天體一體適用;

  (b)外空及各天體可任由各國依國際法規定探測及使用,不得為任何國家所專有;

  二. 請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研究因探測及使用外空所可能產生之法律問題並提出報告。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〇八五次全體會議。

  大會,

  認為聯合國應為外空和平探測及使用之國際合作之集中點,

  一. 請凡發射物體進入軌道或越出軌道之國家迅速經由秘書長向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提供情報,以便登記;

  二. 請秘書長設一公開登記處,登錄依照上文第一段提供之資料;

  三. 請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與秘書長合作並充分利用祕書處之機能與資源,從事下開事項:

  (a)與與外空問題有關之政府組織及非政府組織保持密切聯系;

  (b)辦理各國政府所自願供給有關外空活動之資料之交換事宜以補助現有之技術及科學交換,而不與之相重複;

  (c)協助研究促進外空活動國際合作之措施;

  四. 復請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將其為執行此等職務所作之安排以及其認為和平使用外空方面之重要發展,向大會具報。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〇八五次全體會議。

  大會,

  欣悉由於外空方面之進步,氣象科學與氣象技術顯已突飛猛晉,

  深信在氣候研究及氣候分析方面之國際合作,必能使全世界均蒙其利,

  一. 建議各會員國及世界氣象組織與其他適當專門機關,根據外空發展情形,早日對下列措施作詳盡之研究:

  (a)促進大氣科學與技術之程度俾對影響氣候之基本物理力獲有較多之知識,並使大規模之氣候改造亦有可能;

  (b)發展現有之天氣預測能力,並幫助各會員國通過區域氣象中心對此種能力作有效之利用;

  二. 請世界氣象組織酌視需要與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其他專門機關、政府組織及國際科學聯合會協進會等一類非政府組織諮商,向其各會員國政府及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第三十四屆會提出一項關於達到此等目的之適當組織與財政辦法之報告書,以供大會第十七屆會作進一步之審議;

  三. 請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於其認為適當時,檢討此報告書,並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及大會提出其意見及建議。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〇八五次全體會議。

  大會,

  相信衛星通訊之方法應在實際可行範圍以內立即以普及全球不分彼此為基礎,供諸世界各國,

  深信有先作準備以謀建立有效操作衛星通訊之需要,

  一. 欣悉國際電訊同盟計劃於一九六三年召集特別會議,從事分配外空活動所用之無線電頻率帶;

  二. 建議國際電訊同盟於該會議中討論太空通訊中需要國際合作之諸項問題;

  三. 鑒悉通訊衛星由聯合國及其主要機關及各專門機關在業務及情報需要方面使用所可能產生之重要性;

  四. 請特設基金會及技術協助擴大方案諮商國際電訊同盟,於會員國為調查其通訊需要及發展國內通訊設備,以便能對太空通訊作有效使用而申請技術協助或其他協助時,予以同情之考慮;

  五。請國際電訊同盟酌視需要與各會員國、聯合國教育科學文化組織、其他專門機關、政府組織及國際科學聯合會協進會所屬太空研究委員會等一類非政府組織諮商,就此等提議之實施情形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第三十四屆會及大會第十七屆會提出報告;

  六. 請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於其認為適當時,檢討此報告書並向經濟暨社會理事會及大會提出其意見及建議。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〇八五次全體會議。

  大會,

  覆按一九五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一四七二(十四),

  察悉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委員於一九六一年年底任期届满,

  閱悉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之報告書,[1]

  一. 決議,大會決議案一四七二(十四)所列外空和平使用問題委員會各委員繼續擔任委員,並為承認自該委員會成立以來聯合國會員國增加之事實計,另增查德、迦納、蒙古及獅子山為該委員會委員;

  二. 請委員會於一九六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舉行會議實行大會決議案一四七二(十四)所指定之任務,檢討本決議案所規定之各項活動,並提出該委員會認為適當之報告書。

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第一〇八五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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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會正式紀錄,第十六屆會,附件,議程項目二十一,文件 A/4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