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九(一)
←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八(一)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九(一) A/RES/9(I) 又名:非自治民族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9日 |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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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自治民族
聯合國於其第一屆大會集議,對於尙未完全自治之人民之政治願望及其問題以及其尚無代表參加會議至爲關切.
憲章第十一,第十二及第十三章明認非自治人民之問題與世界和平及一般福利,關係深切.
憲章第十一章規定.聯合國會員國之負責或擔承管理責任之領土,其人民尙未臻自治之充分程度者,承認以領土居民之福利爲至上之原則.該會員國等復接受以充份增進領土居民福利之義務爲神聖之信託.爲達此目的,該會員國等接受某種特定義務,包括發展自治及協助居民漸進發展其自由政治制度之義務.
憲章第十二及第十三章規定國際託管制度之設置,其基本目標之中有爲促進託管領土居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之進步及使其逐漸發展以逹自治獨立者.
大會於其第一屆第一期未能成立託管理事會引爲憾事,此非缺乏誠意所致,實因設置託管理事會,有待於各託管協定之簽訂.
大會認爲遲延國際託管制度之實行使憲章所宣稱之託管制度各原則,未能實現而使各該得置於託管制度領土之居民失去其得享受實施各該原則之機會.
爲早日訂結各該協定及設置託管理事會起見,籌備委員會業向大會建議應促各該聯合國會員國之現爲委任統治下各領土之管理國者,會同直接有關之國家,宜施憲章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各該聯合國會員國之視爲委任統治下之各領土之管理國者,應不待大會考慮籌備委員會之建議而自動關於各該領土有所聲明.
因此
關於憲章第十一章,大會:
一.促請注意各聯合國所接受憲章第十一章之義務並不有賴於託管協定之簽訂或託管理事會之設置固已完全生效.
二.請求秘書長於憲章第九十八條所規定之聯合國常年報告書內載入關於聯合國依據憲章第七十三條(戊)向秘書長提送有關其所管理領土之經濟,社會及敎育情形之簡要報告.該領土係不在憲章第十二及第十三章規定內者.
關於憲章第十二及第十三章,大會:
三.表示歡迎某某國家現爲委任統治管理國者對其管理之數領土表示願意磋商簽訂託管協定,以及對於Transjordan,表示願意使其獨立.
四.邀請管理委任統治地之國家採取切實步驟,會同其他直接關係國家實行憲章第七十九條(該條規定置於託管制度下之每一領土所訂託管條款之協定)俾將其協定提請核准,而以不遲於第一屆大會第二期開會時爲宜,
綜之,大會
五.期望憲章第十一,第十二及第十三章宗旨之達成能使非自治人民之政治,經濟,社會及教育願望得以竟成.
一九四六年二月九日,第二十七次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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