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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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八(一)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九(一)
制定机关:聯合國大會
1946年2月6日
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二十(一)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大會第一屆會所通過之決議案

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三.國際法院法官之薪酬(註)

大會議决:

國際法院法官之薪給應以下列等級為準:

荷幣(法羅林)
院長:
年薪 54,000
特别津貼 15,000
副院長:
年薪 54,000
代理院長時每日津貼一百荷幣(法羅林)

但其總數不超壹萬荷幣

10,000
副院長:
年薪 54,000

法院规約第卅一條所及之法官:

執行公務時每日津貼壹百弍拾荷幣(法羅林),另加每日生活津貼費六十荷幣(法羅林)

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第二十三次全會.

(註)本决議案係根據第五及第六委員會之聯合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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