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十九(一)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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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文件參見此處。 |
三.國際法院法官之薪酬(註)
本大會議决:
國際法院法官之薪給應以下列等級為準:
荷幣(法羅林) | ||
院長: | ||
年薪 | 54,000 | |
特别津貼 | 15,000 | |
副院長: | ||
年薪 | 54,000 | |
代理院長時每日津貼一百荷幣(法羅林)
但其總數不超壹萬荷幣 |
10,000 | |
副院長: | ||
年薪 | 54,000 |
法院规約第卅一條所及之法官:
執行公務時每日津貼壹百弍拾荷幣(法羅林),另加每日生活津貼費六十荷幣(法羅林)
一九四六年二月六日,第二十三次全會.
(註)本决議案係根據第五及第六委員會之聯合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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