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決議案一一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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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10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111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47年11月14日
聯合國大會112號決議

  

如認為有用並適宜時,對於將來採用是有關國際和平健全健全維繫之上之合作之普通原則之憲章第十一條(第一項)一部分生效,及使有關促進政治方面國際合作之憲章第十三條(第一項甲)生效之各種方法,加以研究,並將結論向大會報告;

研究臨時委員會討論下之任何事項,以視是否需召集大會特別會議;如認爲須予召集時,應向秘書長獻意,俾使其徵求聯合國各會員國之意見。

如認爲必要時,在其職權範圍內執行調查機制派調查團,但此類決定須由出席及投票及代表三分二大多數爲之。在聯合國會所以外及其他地點所作之調查及查詢須先取得該地主權國或數地之各主權國之許可方得進行;

(1947年11月13日第一百一十一次全體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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