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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决议案一一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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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大会110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111号决议
联合国大会
1947年11月14日
联合国大会112号决议

  

如认为有用并适宜时,对于将来采用是有关国际和平健全健全维系之上之合作之普通原则之宪章第十一条(第一项)一部分生效,及使有关促进政治方面国际合作之宪章第十三条(第一项甲)生效之各种方法,加以研究,并将结论向大会报告;

研究临时委员会讨论下之任何事项,以视是否需召集大会特别会议;如认为须予召集时,应向秘书长献意,俾使其征求联合国各会员国之意见。

如认为必要时,在其职权范围内执行调查机制派调查团,但此类决定须由出席及投票及代表三分二大多数为之。在联合国会所以外及其他地点所作之调查及查询须先取得该地主权国或数地之各主权国之许可方得进行;

(1947年11月13日第一百一十一次全体会议)

本作品来自联合国官方文件。此组织之政策为于公有领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献,以尽可能广泛宣传联合国出版物。

根据ST/AI/189/Add.9/Rev.2第2条(仅供英文版),下列联合国文件在全球属于公有领域:

  1. 官方纪录(会议、逐字、摘要记录等);
  2. 带有联合国标志发布的文献;
  3. 主要设计通知公众关于联合国活动的公开信息资料(不含供销售的公开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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