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293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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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293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
1949年10月21日

二九三(四). 朝鮮獨立問題

大會

參照其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關於朝鮮獨立問题決議案一一二(二)[1]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決議案一九五(三)[2]

審議聯合朝鮮問题委員會之報告書[3],備悉報告書中所作結論,

深悉該委員會因有報告書所陳種種困難,未克完满達成上述決議案内所定目的,尤以朝鮮之統一及因朝鮮之劃分在經濟社會及其他友好往來上所有壁壘均未鏟除,

備悉該委員會對美國佔領軍之撤退已目擊作証,而對所稱蘇聯佔领軍之撤退,则未得有观察或作證機會,

憶其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宣言稱合法政府(大韓民國政府)業經成立,在朝鮮境内凡聯合國朝鮮問题委員會所能視察咨詢之地區均能有效管轄,區内居民亦佔朝鮮人民之大多數,該政府之成立係根據其居民合法自由之選舉且曾受臨時委員會之監督,實為朝鮮唯一之政府,

深恐該委員會報告書内所陳情勢威脅大韓民國及其人民之安全輿幅利並在韓國引起公開軍事衝突,

一.爰決護:聯合國朝鮮問题委員會應繼續存在,由:澳大利亞、中國、薩爾瓦多、法蘭西、印度、菲律賓及土耳其諸委員遵奉大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一九四八年十二月十二日各決議案之目的,並尊重大會決議案所確定大韓民國政府之地位,負責:

(甲)查報任何足以引起或釀成在朝鲜軍事衝突之情勢演變;

(乙)設法鏟除因朝鮮之劃分在經濟社會及其他友好往來上所有之壁壘,遇有認爲足以依據大會一九四七年十一月十四日決議案所載原则促成朝鮮統一之良機,随时斡旋並予協助;

(丙)為達成本项(甲)款及(乙)款所载目的廳有酌量委派視察員並着一人或多人從事斡旋,無論該人是否為委員會中之代表;

(丁)在朝鮮境内随地視察提供咨商,以求代議政府依據全國選舉中自由表示之人民意忐,繼續發展;

(戊)就其所處地位儘可能對蘇聯佔領軍之撤退,視察證實;

二. 決定委員會應:

(甲)自本決議案議決日起於三十日内在朝鲜集會;

(乙)在朝鲜保有其會所;

(丙)在朝鮮全境應有旅行、咨商及視察之權;

(丁)繼續自定其議事程序;

(戊)得與大會臨時委員济商,(如該委員會繼續存在)俾按發展情形在本決議案規定條件内執行職務;

(已)向大會下届常會或為審議本決議案主要事項召集之特别屆會提具報告書,並於其認爲適當時向秘書長提具臨時報告以備分送各會員國家;

(庚)在大會未另作決定前,繼續執行任務;

三. 促请各會員國及大韓民阈之政府與所有朝鮮人民儘力協助,並予該委員會以執行職務上之便利毋有损本決議案之行爲;

四. 訓令秘書長以充分人員及設備供應該委員會,包括所需要技術顧問及視察員,並授權秘書長向該委員各委員國代表及其候補代表一人,或依照本決議案第一項(丙)款规定所派人員,給付每日津贴。

一九四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二三三次全體會議

  1. (原注)見大會第二届正式紀錄,決議案第七頁。
  2. (原注)見大會第三届會第一期會議正式紀錄,決議案第一〇頁。
  3. (原注)見大會第四届會正式紀錄,補編第九號,第一卷及第二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