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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一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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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一九五八).一九五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決議案
〔S/3942〕

  安全理事會,

  囘憶曾在一九五七年九月六日審議約旦哈希米德王國對於以色列在停戰分界線之間耶路撒冷政府大厦地區所從事之活動之控訴,

  業已審議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代理參謀長應理事會之請於一九五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所提關於該地帶之報吿書,

  查悉該地帶之地位受以色列約旦全面停戰協定規定之影響,以色列或約旦對於該地帶之任何部份均無主權(該地帶係在兩分界線以外),

  茲爲減少緊張局勢避免造成新事件起見,

  一.訓令聯合國巴勒斯坦休戰監察組織參謀長根據依照全面停戰協定規定及下列第三段而定之辦法調整該區內之活動,並且注意該區財產之所有權,應知非經雙方同意,以色列人不許使用阿拉伯人所有之財產,阿拉伯人亦不得使用以色列人所有之財產;

  二.訓令參謀長檢查過去之財產紀錄以期確定該地帶內財產之所有權;

  三.贊成代理參謀長爲實現下列各種目的而提出之建議:

  (a)雙方應該通過混合停戰委員會討論該地區內之民事活動;

  (b)爲造成一種使討論比較容易得到結果之空氣,在調查完畢及訂成調整該區活動之規定以前,應暫時停止該區內以色列人在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所開始之一類活動;

  (c)此項討論應在兩個月內予以完成;

  (d)應將討論結果通知安全理事會;

  四.請以色列約旦全面停戰協定締約雙方與參謀長合作,並在混合停戰委員會中合作依照本決議案實行此等建議;

  五.請以色列約旦全面停戰協定締約雙方遵守協定第三條,使該條所稱之軍隊不得越過停戰分界線,並撤離或毀壞雙方在該地帶之軍事便利與設備;

  六.請雙方利用全面停戰協定所規定之機構以實現該協定之規定;

  七.請參謀長就實施本決議案之情形提出報告。


第八一〇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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