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二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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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案二一五(一九六五)
一九六五年十一月五日
安全理事會,
對於其一九六五年九月四日決議案二〇九(一九六五)、九月六日決議案二一〇(一九六五)、九月二十日決議案二一一(一九六五)、及九月二十七日決議案二一四(一九六五)內所要求之完全及有效停火並迅速將武裝人員撤退至其一九六五年八月五日以前所據有陣地一事之延遲未完全實現,至以爲憾,
一.重申其決議案二一一(一九六五)全文;
二.請印度、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合作以求完全實施決議案二一一(一九六五)之第一段;促請各該政府訓令其武裝人員與聯合國合作並停止一切軍事活動;並堅決要求終止違反停火行爲;
三.要求迅速無條件執行印度、巴基斯坦兩國政府在原則上業已贊同之建議,卽各該政府代表與秘書長諮商兩方後立卽委派之適當代表舉行會議以資擬訂各方同意之兩方撤退計劃及時間表;促請儘速舉行此種會議且於此種計劃內載入其實施限期;並請秘書長於本決議案通過三星期內就此方面所獲進展提具報告;
四.請秘書長儘速提出關於本決議案實施情形之報告書以備理事會審議。
第一二五一次會議以九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約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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