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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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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一九四八).一九四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決議案


  茲因瑞士聯邦已依照大會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依據聯合國憲章第九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條件,成爲國際法院規約當事國;該聯邦且已依照規約第三十六條接受法院之强制管轄,

  茲因大會下一屆會即將選舉法院法官,

  茲因安全理事會爲此應向大會提出法院規約第四條第三項所稱關於非聯合國會員國之規約當事國之建議,

  安全理事會,

  爰向大會建議訂定非聯合國會員國之法院規約當事國參加選舉國際法院法官之條件如下:

    一.此種國家,就規約中所規定推薦候選人以備大會選舉之辦法而言,應與聯合國會員國處於平等地位;

    二.此種國家應與聯合國會員國同樣在大會中參加選舉法院法官;

    三.此種國家如欠繳法院經費,而其拖欠數目等於或超過前兩年所應繳納之數目者,即不得在大會中參加選舉法院法官。但大會如認為拖欠原因,確由於該國無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許該國參加選舉(參閱憲章第十九條)。


第三六〇次會議通過。51


51 因無人提出異議,主席宣佈此決議草案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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