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決議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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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一九四七).一九四七年二月十三日決議案
〔S/268/Rev.1/Corr.1〕

  安全理事會,

  業已接受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決議案四十一(一)承認軍備與軍隊之普遍調節與裁減乃鞏固國際和平與安全之一種最重要之措施,而實施大會對於此事之決議案,亦為安全理事會當前最迫切任務之一,

  爰議決:

  一.擬訂實際辦法以實施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關於普遍調節與裁減軍備及軍隊,并樹立國際管制制度藉以裁減軍備及軍隊之決議案四十一(一)及關於聯合國軍隊之情報之決議案,四十二(一)

  二.儘速審議原子能委員會報告書,14並作適當決定以利其工作之進行;

  三.設一委員會,由安全理事會理事國代表組成之,此委員會應負責在三個月內,就下開二端擬具提案提交安全理事會:(子)普遍調節及裁減軍備與軍隊,及(丑)普遍調節及裁減軍備之實際有效保障。此等提案由該委員會酌量擬評,藉以保證上稱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之兩個決議案之實施,但以此二決議案中有關新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之軍備問題為限;

  該委員會應將工作計劃提請理事會核定;

  凡大會一九四六年一月二十四日決議案一(一)及一九四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決議案四十一(一)規定屬於原子能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均不在依本決議案而成立之委員會之職權範圍內;

  該委員會應定名為常規軍備委員會;

  該委員會應提出其認為適當之提案,請軍事參謀團及於可能時聯合國其他機關進行各項研究;

  四.請軍事參謀團將安全理事會於一九四六年二月十六日依據憲章第四十三條要求15其提出之建議,作為急要事項,儘速提交安全理事會,並且第一步應在一九四七年四月三十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其關於聯合國軍隊組織之基本原則之建議。


第一〇五次會議以十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一(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邦)。


14 原子能委員會正式紀錄,第一年,特別補編。

15 理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所作之決定。參閱一九四六年安全理事會決議案及決定,中文本第六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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