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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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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
2021年7月15日
发布机关: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网站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矿产执法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办函〔2021〕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促进矿产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按照部党组“党中央精神、国家立场、权责对等、严起来”的工作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执法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矿产违法问题有所抬头,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老问题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等新问题时有发生;一些地方矿产执法不严,违法线索核实不认真,没有依法依规认定违法行为,该立案不立案、该没收不没收、该移送不移送,存在执法宽松软的问题。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刻汲取青海木里煤矿、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有关问题教训,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加强矿产资源执法,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

二、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的突出问题

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从严查处无证勘查采矿、越界勘查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在自由裁量限度内从重处罚,公开通报查处结果,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

严格把握工程建设和修复治理相关法规和政策界线,对建设工程实施中采矿牟利、以修复治理名义违法采矿的,依法严肃查处。同一违法主体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持续深化矿产资源日常执法

加强矿产违法形势分析研判。对一段时期内矿产违法数量多、上升快的地区和矿产品价格迅猛上涨的矿种进行重点关注。提高政治敏锐性,把长江、黄河沿线,自然保护地,矿产资源禁勘禁采区、生态红线范围等生态敏感区和违法采矿高发区,作为矿产执法重点区域,有针对性地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问题突出、易发高发、屡查屡犯的,要划出工作区域报请同级政府开展集中整治。

加强矿产违法发现和制止。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科技手段和管理创新,提高矿产违法发现能力,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在违法采矿高发区、露天矿山布设视频监控、开展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加强矿产资源监管,结合各地“山长制”“田长制”,探索将发现、制止矿产违法的职责和权限延伸到乡镇、村组,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县级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深化矿产卫片执法工作。对疑似违法图斑要认真开展实地核查,将矿产卫片多年连续变化图斑作为工作重点,认真比对历年影像,逐个甄别变化原因,严格判定和处理。省市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审核监督责任,加强内业审核把关,加大实地抽查力度,部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复核。

四、着力纠正矿产执法不严的问题

部省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案卷评查、调研督导、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重大典型违法问题部将直接立案查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执法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符合立案条件的必须立案查处,不得作非立案处理,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作出的矿产执法处罚决定,必须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对违法所得和违法采出矿产品依法没收,不得以罚款代替没收;涉嫌犯罪的矿产违法案件,必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不严、弄虚作假等问题,要坚持刀刃向内,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开展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进一步完善共同责任机制。联合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矿产执法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管辖违法问题的,及时抄告有关部门处理。对经制止仍不停止违法采矿行为的,及时抄告水务、电力等部门,由其按照共同责任机制,采取有关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进一步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采矿案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对疑似“砂霸”“矿霸”等涉黑涉恶的违法采矿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对尚未制定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具体入刑标准的地区,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高级人民法院的沟通,提请明确具体标准,标准出台前暂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最严标准执行移送工作。

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衔接,强化矿产执法与矿产督察、生态环境督察协作,认真做好矿产执法的“后半篇文章”。认真落实自然资源行政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衔接工作机制,对矿产执法中发现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及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认真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执法协作工作机制,在重大专项、案件查处、移交移送、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执法与督察协作配合。认真落实自然资源督察执法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开展工作。对矿产执法中发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移送生态环境督察处理。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地区,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和业务指导,防止出现执法空档。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细化内部业务机构的监管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完善内部审批、监管和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审批和监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移交执法机构组织查处,矿产执法发现涉及管理制度和监管问题,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务机构。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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