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外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014年3月13日 2014年3月13日 |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桃簡附民字第 3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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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2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1號 3 原 告 張豪文 4 被 告 鄭聖叡 5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 年度桃簡字第43號妨害電腦使用罪刑事案件 6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7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8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9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10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11 法 官 程欣儀 12 法 官 何孟璁 13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4 不得抗告。 15 書記官 李諾櫻 16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