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奏臺南脅從番社就撫佈置情形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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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奏淮軍南路剿番攻破竹坑、本武並內外獅頭等社摺 番社就撫佈置情形摺
大清總理船政大臣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
光緒元年五月二十三日
1875年6月26日
臺灣海防欽差大臣沈葆楨等奏臺南撫番就緒淮軍陸續凱撒摺
本作品收錄於《沈文肅公政書

  奏為臺南脅從番社悔罪輸誠,業已次第就撫;謹將布置情形,恭摺馳陳,仰祈聖鑑事。

  竊臣等於本年四月二十三日,將先後攻破竹坑、本武並內外獅頭等社情形,奏明在案。茲迭准總統准軍提督唐定奎報稱:各軍攻克獅頭等社後,仍分哨扼險,拔木通途,徐圖進取。附近各社知負嵎不足恃,天討不可逃;五月初九日,率芒社番目一名晉笏、一名姑益翼、一名沙貝、一名處雷、一名姑鰍、董的社番目名烏力烈、南片社番目名姑令、草山社番目一名土結、一名筲朗等率散番五十餘人到營乞降。經該提督傳譯曉諭利害,愈共震懾,籲求收卹。當日均給衣履諸物,該番等各跪戴而歸。十二日,枋山民人有程古六者,帶至內龜紋社番目野艾、外龜紋社番目布阿里煙;又有射不力社番目郎阿郎者,帶至中紋社番目龜■〈口六〉仔、周武濫社番目文阿蛋及散番等百餘人款營乞降。該提督示約七條:曰遵薙發、曰編戶口、曰交凶犯、曰禁仇殺、曰立總目、曰懇番地、曰設番塾;以龜紋社首野艾,向為諸社頭人,拔充總社目統之,著照約遵行。所統番社如有殺人,即著總目交凶;如三年之內各社並無擅殺一人,即將總目從優給賞。其獅頭社餘孽,探悉竄伏何社;即由何社限交,不許藏匿。野艾及各番等均願遵約。隨將竹坑社更名曰永平社、本武社更名曰永福社、草山社更名曰永安社、內外獅頭社更名曰內外永化社;脅從各社,均許自新。惟獅頭社罪大惡極,漏網者不許復業。所有內外永化社,即著總社目另招屯墾,以昭炯戒。於枋寮地方先建番塾一區,令各社均送番童三數人,學語言文字,以達其情;習拜跪禮讓,以柔其氣。各番聞之,無不俯首帖服等因。適臣凱泰本月十一日由省東渡,十七日抵臺;與臣葆楨公同參酌:伏思曩奉撫番之命,以獅頭社之變,易撫為剿,實出於萬不得已;幸天威所震,頑族歸誠,敢不仰體生成,使之同託帡幪之下!惟狉獉之性,初就範圍,不能不堅明約束,俾先受我羈勒,後乃可徐與漸摩。擬即如該提督所請,按條實力奉行。臣等愚昧之見,是否有當?祗候聖裁!謹合詞恭摺,由輪船內渡發驛六百里馳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鑑,訓示遵行。

  再,此摺系臣葆楨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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