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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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3號 2018年8月17日 2018年8月17日 |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司促字第 213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映蓁 債 務 人 蔡挪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