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下小臺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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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下小臺記
作者:權韠 朝鮮王朝

  堂之東,有小丘,其始棄地也。孟夏之初,課隷人刜奧草,去朽枿,作小臺于櫻桃樹下。其大受牀,其高及堂。旣成,戴小烏巾,手執唐人詩一卷,偃仰乎其上。鳥聲花影,不違酒壺茶鼎之內。余始而適,中而失其所以適,終而未嘗適也,未嘗不適也,或言必有脩簷廣宇而後,可以游息者,余不信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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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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