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泉集 (李采)/卷八
書
[编辑]上仲氏己酉
[编辑]元朝上山。因塚人所告。取覽新橋叔所與牌旨。則晩悔府君春秋墓祀。亦令依正午例。只薦酒果。而山神祭需。亦不計給。如不祭之歎。足令爲子孫者痛哭而流涕也。雖以已往之正午二節言之。同岡之內。一豐一殺。已甚不安。而正午之殺。則先輩亦有論說矣。固可以依據行之。至於寒食秋夕。栗翁之要訣。沙翁之備要。皆以盛設三獻。著爲定制。已成簪紳大家所通行之禮。故宗家貧甚。而曾亦不敢議到於减損。到今祧奉未及半年。遽有此指揮。問其由則不過曰貧耳。此叔之貧。固一家之所知。然苟能盡心盡誠。以奉廟與墓之祀。及至幾年。勢愈窮而力愈竭。則雖不幸殺之又殺。容或有一分可恕之道。而今也不然。不念先祀之重。不憚宗議之嚴。而减損之若是無難。知菴有靈。其將曰予有後乎。誠若自知其貧乏。不能於奉先。則當初長房之議定也。宜以貧窮子孫越次之例。自爲之辭。以聽諸宗之取捨。而不能然者。又何故也。昨年春。嘗往業弟家。語及當祧之處。而弟乃備陳他日難處之事。且考先賢論長房先後處。大抵予嫡者多。予庶者少。則捨知菴之宅而遷于他房。誠有所不忍。旣又竊念貧窮越次之論。盖由不得已而設。而故家大族之所往往行之者。然終是無於禮之禮也。今其善終之策無他。使此叔翻然改圖。必誠必謹。盡心盡力而行之。爲太上也。終若不肯。則使業弟分付墓奴。以祭田所出。依前日行之。又一道也。試於二者之間。從速商議。以其所决定者回敎伏望。旣立祠堂則每龕有祭田。親盡則以爲墓田。宗子主之。以給祭用。此家禮之文也。觀乎此則親盡之主。雖祧於長房。祭田則仍作墓田。自宗家仍前祭墓無疑。且言乎近世士夫家已例。則祭田隨而之長房。以供祭祀。及其埋主之後。還屬宗家。以爲歲一之祭。而尤翁之論則許令諸子孫迭掌。以此以彼。業弟之仍行墓祀。亦不爲無所據。此弟之所以發一道之論。而不欲使貧乏之長房强其所不能也。如何如何。外此則惟有諸子孫收斂一條。而忠憲,文貞二祖。所以爲晩悔府君。經營祭田者。優於供祀。與其苟且收斂。助祭長房。曷若就祭田之中。供其粢盛耶。敢以仰禀。
上仲氏別紙
[编辑]祧廟時祭不受胙。或疾病有故。使子弟代行。則畧去闔門啓門受胙等節。祔位使子弟奠獻而不讀祝不祭酒。獻畢無拜不斟酒。扱匙後無拜。此在四禮便覽。最長房祭祖廟不受胙。雖不見於禮書。而此簪紳大家所通行者。倣而行之似好矣。使人代祭時出主告辭屬稱終未安。闕而不告。亦涉昧然。今若於今以上。添玄孫某〈隨屬稱〉有病或有故五字。敢請上。添使從子〈隨屬稱〉某四字。則未知如何。以意增綴。雖甚僭汰。告祝之有事者。別爲製用。已多其例。以此言之。亦不爲無據耶。
寄子光文己巳
[编辑]連付書信。而獨阻汝邊消息。爲汝去就。倍切紆念。昨得廿日幇子便書。知已呈辭求免。罷而旋仍。此後事益難處矣。將如何爲計。吾之所以欲汝辭免者。非但爲不稱也。一時四銜。照耀太過。恐爲招損之憂。要守安分之戒而已。他日修撰,校理不必辭。而正字則以爲可辭也。直學,直閣猶或可以冒玷。而待敎則以爲可辭者。豈有他哉。盖參外實職。最難得差。故雖文學材器愈於汝者。一有不得。往往十年而後調六品。觀於金學士箕殷,李正言燁。可知也。汝則翰注雖解。便同兼綰。內閣南床。地望最峻。而又從而幷據。積薪在下。𥳽糠在前。門寒植弱。人忌鬼猜。則滿盈之灾。安保其必無乎。此爲兢兢慄慄。慮無所不到。故前書有云云耳。然未蒙曲遂之恩。反媒非常之寵。所下嚴旨。匪怒伊敎。而况吾以常蔭末官。擧似於批敎之間。惶汗感泣。靡所容措。到此地頭。亦不知爲汝謀矣。上敎旣嚴。諸公之言。亦出相愛。固當逡廵膺命。黽勉奉公。而小心謹愼。每存謙挹之意。難進易退。常思傴僂之戒也。雖只解南床。猶賢乎已。萬一出六。則尤無難安之嫌。何由得聖主體諒也。所處也隘。故偶有此言。而不知者或以爲躁競也。還發一笑。近日爲况均安否。眞所謂未暇於百口之寒暄也。吾如前狀。糴政幾三分二收殺矣。燈下裁此送營邸。使之付殿最便。自今以後。自量而善處。可辭則辭。當進則進。無至慢命之科也。旣出而事君矣。身非汝有。吾亦奈何哉。
答從子光裕別紙壬子
[编辑]見婦時先於其父母而受贄。固若不安。然若同坐而受贄。則其輕重先後之間。豈不難處耶。此所以受贄之後。以婦始見于其室也。於此可見先賢制禮之意精微曲盡處矣。
舅姑坐向。世俗依邱儀。南面幷坐。而家禮則東西相向。舅東而姑西。此爲正當。
搢紳薦云云。殆無異昨冬浪說。不滿一笑。無實行而有虛名。君子所恥。而吾則往往有此等不倫之指擬。豈平日自欺而欺人。有以致之耶。月前灆溪院儒請院長甚懇。三日相守。備嘗苦境。而其已往曾叨者。卽陶菴與渼湖兪相公,格洞金奉朝,三山金贊善也。非山林則乃相公也。其地望何如。而乃以贊善之代。屬之於我。我是何人。敢膺其請耶。遂固辭而拒之。然遠方之人。亦有慕虛名而爲此可笑之事。末世盜名。其亦無難矣。因言之發而偶及之。
答裕姪問目
[编辑]冠禮言父母而不言身。婚禮幷言主婚及身者固可疑。然尤翁曰互文。王考曰通看。盖如是看然後。方無掣碍耳。至於服朞而行冠昏者。不過拘於事勢而已。寧有可據。朱子答李繼善二條。蟾村援引爲可行之訂。而王考駁之。其說在遺集。可考而知也。幷稱毋云云。婦人之朞。惟父母祖父母而已。服父母之喪而行醮女受饋之節。則於心安乎否乎。於禮可乎否乎。所以宜幷稱也。
服必相報。妻服夫三年。則夫服妻亦當三年。故雖朞而有練祥禫者。實具三年之體。按國制。士大夫妻亡者。三年後改娶。惟有父母之命。或年過四十無子者。許期年後改娶。此已經中之權。而近俗之未期而改娶者。出於事勢之迫不得已也。非禮之正也。
答從子光憲庚申
[编辑]吉祭時祭。等是四時之正祭而異其名者。以其終喪之祭也。然三年廢祭之餘。急於正祭。乃孝子追遠之心。故禫後必踰月而吉者。固禮也。而値仲月則又不待踰月。或踰月而値孟季朔則雖非正祭之月。而猶許其行之。然則閏月雖不若正朔。吉祭有異於時祭。恐無不可行之義。况禰廟亦正位也。何可同之於祔位而無終喪之吉祭乎。遂翁之不可於閏月。南溪之爲主於仲月。固正論。而於時祭則可。於吉祭則竊恐行不得。然據而從之。亦一道。惟在諒處。以此答送也。
答憲姪問目癸亥
[编辑]亨叔家疑禮。果難處矣。然旣不可以躬行。則勢將使其季氏代之。而祝辭則曰夫某方以嶺邑事待勘。使弟某昭告于亡室云云。此外別無可以改措語者。至於亨叔除服。祥祭旣行矣。靈几旣撤矣。勘律還家後。雖欲追告而追除。於何處告之。又何處哭而除之乎。先輩難疑之論。無可引據。而惟禮疑類輯喪禮妻喪練條。有李公弘淵問愼獨齋一條。此稍可以傍照。故錄在下方。以此復于亨叔。以資裁擇也。
李公問。先妣練祭。家親繫官遠道。不能來參。家親有變除之節。只可設靈位而行之乎。亦當備奠具而行之乎。愼獨齋曰。尊大人雖未參練祭。何可闕也。尊大人則設靈位而祭之。几筵祝則尊大人使子某昭告于云云。可也。
與憲姪甲戌
[编辑]四時上墓。行之旣久。已成國俗與家式。有難猝變。故先輩多從厚從先之論。而我文正府君深究禮義。獨以三月上旬。從家禮一祭爲正。在當時則雖以謙愼之心。不改久遠之例。今又因循不改。更待何時。早晩印布便覽。亦將何所用哉。昔朱夫子著家禮。猶未及行之於身而以待後世。今玆之書。意者或有待於後世子孫矣。前之仍行。固從先祖也。後之不行。亦豈曰從先祖耶。以吾而改之。雖若僭汰。在於後人則理所當遵。今若先减正午二節。以其所祭移之於廟。一如便覽所載。而漸次復禮。則與其一時頓變。猶有愼重底意。而情理之缺然。稍可以自慰。是亦不失爲從先從厚之道耶。汝之日前酬酢。固亦此意。而終是難愼邊。多於遵行邊。故數日思量。又有宜改之一段。夫祭莫重於正祭。正祭墓祭。雖幷行於四時。猶曰非廟與墓殊別之意。彼世之全然不行者。固不足言。以吾家近日所行言之。正祭只行於春秋。墓祀不廢於四時。不可但曰廟與墓無別。反使墓重於廟。尤豈不未安矣乎。已與兩兒相議。斷然欲從今爲始。先减二節。至於寒食秋夕。今姑仍前。更待日後。一祭或再祭。以盡厚遠報本之誠。猶賢乎全不擧廢。而情與禮庶幾兩行不悖。仍念門內不宜異同。而擧廢之際。又不敢昧然。玆草祠堂告辭。將因朔參而告之。錄在下方。汝亦依此行之爲好。
云云。墓祭非古。四節幷行。尤非禮意。所以栗翁雖畧加節損。祖考文正府君猶以爲過重。終以從家禮三月一祭爲正。著之四禮便覽。將傳布後世。在當時。雖以追遠之誠。不改從先之禮。爲今日子孫。理宜一從成書。第念累代四時之祀。行之旣久。一時三停之擧。終覺觖然。欲自今先减正午二節。依前行寒食秋夕。更待日後。漸次復禮。以爲一祭之計。擧廢之際。不敢昧然。玆因朔參。用伸虔告謹告。
與從子光承己酉
[编辑]汝之遭制。已三日矣。明日以後。欲更續前工。而心內無可否之疑否。胡爲而無所質問也。爲人後者爲其本生父之本生姊妹出嫁者。宜若三降而爲緦。然尤菴曰兩男各出繼。兩女各出嫁。皆不再降。出繼人子孫復出繼。亦不再降。惟出系而出嫁然後再降。據此則今汝之服。以出嫁故降爲大功。以出繼故又降而爲小功而已。然本服則朞也。姑姊妹同於伯叔父母兄弟。其重當如何。服雖成。旣是葬前。則宜不敢開做。况詩與他文有異耶。禮有大功誦之文。而做與誦旣殊。不可比而同之。或曰少年工夫。不必準禮而廢之。此大不然也。若爲其年少而敎之不以禮。則父兄之所以處子弟。子弟之所以自處。均之爲失道。如曰待其年長而後行之未晩云爾。則眞與攘鷄者一般。豈其可乎。寧不能詩。不可有違於禮。此吾所以欲姑停也。須卽諒此。謝遣諸客。期以葬後更會也。
答從孫埴癸亥
[编辑]改題告辭。如所示則太沒實。故畧以己意敷演爲數行。錄在下方。合祭時祝。今此所示。非祝文之例。故又以改題祝餘意。從實搆草。亦錄于左。
吉祭當以廿一爲定耶。向以汝科事。有所酬酢。而更以禮意斟酌乎情文之間。則終涉如何。盖士虞記是月也吉祭。猶未配。註曰是月禫月也。疏曰禫月行四時之祭。而猶未得以某妣配。哀未忘。若喪中然也。又沙溪按說。踰月而祭。是爲常制。此皆出備要吉祭條下。今以諸說觀之。禫月而行吉祭。急於正祭故也。異於踰月之常制。觀於考妣異位。祝用異板。猶未配等句。可知。待吉月復常。方可無歉於心耳。
柱單雖非郞材自主張之事。亦不必於此月內送之。盖婚期若急。則亦可以私書報四柱。俾擇吉日。何必犯禮防而汲汲爲哉。
改題告辭。親盡神主當祧下。添以第念埴祖母尹氏。今猶在世。於判書府君爲曾孫婦。代數未盡。於貞敬夫人金氏。盖嘗逮事。而夫人之亡。纔三十餘年。先王制禮。分雖有限。今遽祧埋。心所未忍。故非不知無於禮之禮。而情願遷于別廟。姑奉其祀。玆並顯高祖考〈以下列書〉神主。今將改題。不勝感愴。謹以云云。可也。
合祭埋主祝。云云。當遷主入廟。先王制禮。祀止四代。神主當祧。亦無可遷之房。將埋于墓所。婦人固不敢主祀。而情理有所切悲。且念府君純忠大節。爲一世所仰。不祧之請。往往有公議。姑不忍遽然永埋。權安別廟。以行其祀。謹以淸酌庶羞。虔告事由。不勝感愴云云。
與從孫甲戌
[编辑]獲書知間况連勝。慰喜慰喜。至月畢糴。乃罕有之事。豈前官餘威。尙有所及耶。春川以營需未準納。推論該色。故汝叔再呈辭單。遂底還收前關。然各㨾上納。方在督關之中。而汝則無此患。兩湖九邑。方有拿勘之請。而汝又無此患。是足以殘况相當也。無徒說貧。銳意爲治也。客多之弊。固可悶。而吾家世尙忠厚。只當隨力而應之。毋或厭苦以見於辭色也。以吾所經論之。陰竹畿邑之最殘末縣也。知禮雖稍勝於竹。然何能當定山也。汝所謂去亦難。不去亦難。太不自量矣。人莫不積仕得一縣則幸之者十八九。腴邑則其出又隨而倍之。何不念及於此而乃有此言耶。牙山之族。固汝之至親。而外此族戚。吾與汝等耳。况吾家淵源家子孫。親戚袖其蹟而踵吾門者。八路皆然。不啻若牙山數派而已。遠近諸宗。視吾家若大宗然。歸之如市。何忍拒門不納。至親間饋遺。亦安可全廢也。汝今而後。方可以知吾與汝叔曾前節省之爲不得不然耶。祭需尤異於饋遺。雖一果一脯。只當隨宜送助。今月祧廟祀需。亦不忘而封送否。凡事須以節用爲主。而惟助祭之物。至親間饋遺。不於此用誠。惡乎用其誠也。曾見先集中與都正公書乎。雲章第二子婦之喪慘不忍言。時則雲章不在家。其子告急於我。卽以廛物貸給。僅僅殯殮。而祭服棺槨之又所告急。至于再三。故責納十緡於定邸以送之。吾亦豈不諒邑力官債。而誠以吉凶大事。不得不責之於爲守令者。不如是則其門戶無足觀矣。此亦諒之也。
黃霽谷。卽同春門下最高弟。爲尤門所推詡。學者稱霽谷先生。其賢可知。而今其後孫零替。居在他所。故爲人所凌侮。其親山咫尺之地。致有常漢偸葬云。訟理之如何。法文之如何姑無論。使霽谷在世。孰敢偸埋。孰不爲之督掘乎。待其呈訴。特爲嚴題。俾卽掘去也。
答族姪光祜問目丙午
[编辑]問。有人嫡子死。其孫又無後而死。其祖爲服斬衰後。其祖又死。則嫡孫之弟。當爲兄亡弟及。而其祖在時已服其兄斬衰。則今其弟之服祖三年。似有二嫡孫之嫌。然則此將爲無主之喪乎。
禮曰長子爲父斬。父亦爲斬。嫡孫承重爲祖斬。祖爲之朞。不報之斬者。父子一體。祖孫本非一體故也。據此則祖爲孫本服大功。而爲傳重。故加服朞。朱子家禮亦然。今其祖爲嫡孫服斬。已是失禮之正。而孫死之後。若行殷及之制。則及其祖死。惟當依承重例。服三年而已。豈可以其祖之爲其兄服斬。而嫌於二統。不爲之服祖三年乎。
問。父葬未及立主。其母喪。欲爲先題父後題母。未知如何。或曰不必於母之葬。題其父主。姑俟節日以題似可云。未知如何。
爲其父未及立主。則因其母葬而一時並題。無所不可。若論其後先。則先重後輕。亦宜矣。但別葬其母而不祔於其父之墓。則於母之墓。而題父之主。恐有乖於形歸神返之義。至於或者之說亦一道。而無時不可。又何必待節日耶。
問。婦人主祭。有顯辟顯舅之文。而無祖曾祖之文。未知可以推看否。
禮有顯舅之文。則祖曾祖舅自在包言之中。豈不聞忠肅公宅年前已行之例耶。
問。祭禮圖。要訣則果湯各用五色。備要則以特牲之說爲正。而果用六品。湯則只以魚肉代之者何。備要旣如是。而今之湯或三或五者何也。
郊特牲曰鼎俎奇而籩豆偶。長樂陳氏以爲鼎俎之實天產也。屬陽故其數奇。籩豆之實地產也。屬陰故其數偶。備要專據家禮。故取偶數。要訣盖本司馬公及程氏儀。故所以與家禮不同。尤翁以爲從俗。或其時世所同然耶。湯之或三或五。不過隨其家力耳。
問。要訣忌祭墓祭。果三色湯三色。而備要則幷如儀云。未知當何適從。
忌祭墓祭果湯之品。要訣與備要不同。若論其何所適從。則栗翁之言可從也。盖時祭則正祭也。忌祭則非古也。視正祭。宜有减殺。况墓與廟輕重又別。豈可無豐殺之節也。但近世情勝。不知禮意。反以忌墓祭爲重。而不行正祭者多矣。可勝歎哉。
問。喪禮有事則袒。小斂之袒。當在遷尸之時。而今在於憑尸之後何也。
喪禮盖有事則袒。故已於飯含條下。有左袒之文。又於大斂條。有曰袒曰襲之文。不獨於憑尸之後。始令袒之也。盖終天大事。所當自爲而不可付之於人。而今人不忍於小不忍。反忍於大不忍。此退溪所以有云云也。古禮不獨飯含。如斂絞擧尸撫尸之類。皆喪者爲之。備要中始於飯含條載之者。豈爲飯含之節。莫重莫大。所宜謹愼。非比擧尸撫尸之類耶。
問。小斂有環絰之具。無襲絰之文何也。主人拜賓襲絰。而今皆至成服。始絰帶者何也。
襲絰之文。分明載在於備要小斂條主人拜賓之下。豈看得疎忽耶。家禮則闕而不書。故吾王考所編四禮便覽中。特置按說。以爲孝子哀遑罔極之中。似未暇論於此等儀節。故家禮闕而不書耶云云。仍依家禮本文而不錄耳。然今人襲絰。或於小斂或於成服者。不一其禮。吾家則曾前於小斂襲絰耳。
問。小斂無掩之先後。至大斂。有先足次首次左次右之文。小斂時當推看者耶。
掩之有先後左右。雖於大斂時始言之。恐是小斂條闕漏耳。是故四禮便覽則於小斂條亦錄。
問。塗殯或沙殯。其義制如何。
塗殯沙殯云者。盖恐有殯宮火患。故或塗或沙。隨宜爲之。然溫公以漆棺未乾。又南方土多螻蟻。故廢此不用。朱子殯其長子。以火磚鋪砌。用石灰重重徧塗。用與不用。惟在人見之如何耳。其塗之之制。喪大記君殯用輴欑。至於上畢塗屋。大夫殯以幬欑。塗不曁于棺。士殯見袵塗上。註輴盛柩之車也。欑猶叢也。叢木于輴之四面。以泥盡塗之。此欑木似屋形。故曰畢塗屋。大夫不用輴而欑其三面。士掘肂以容棺。肂卽坎也。棺在坎中。不沒其盖。縫用袵處。猶在外而可見。亦用木覆而塗之。沙殯亦當照此而爲之。
問。成服之後。衰負版辟領之下。統曰齊衰緝邊。則非但衣裳。衰負版辟領。皆當緝邊耶。先言帶下尺。次言袵。則袵似在帶下之外。而以圖式觀之。則似在帶下尺之內。未知如何。大功以下。去衰負版辟領。則其加領當如深衣之㨾。而無濶中等制耶。其所以必爲辟領衰負版者。亦有何義意耶。
斬衰不緝。齊衰緝邊。非但衣裳而已。並衰負版辟領而同然。先言帶下尺。次言袵者。帶下尺旣聯綴於衣下。而又以袵綴於衣兩傍腋下。在外交暎云。則其在帶下之外。而爲帶下之次可知。所謂衰負版辟領。各有名義。衰者摧也。象孝子哀摧之意。負版者負其悲哀之心也。辟領云者。楊氏曰旣摺濶中之布而向外。故云辟也。而朱子答周叔謹書曰是有襞積之義。大功以下。雖無辟領。旣曰分摺向外者。卽剪去之云。則安得無濶中之制耶。
問。小祥腰絰變麻受葛。而爲三重四股。則是小祥之後無絰耶。絞帶變麻服布。則亦何別於齊斬也。
小祥絰則受葛。絞則代布。而男子重首。故先除首絰。女子重腰。故先除腰絰而已。安可謂之無絰耶。斬衰之絞。變而服布。盖自古禮。而以其無別於齊衰。故如近世巍巖李公廣引古禮。以爲當絞之證。而沙尤諸老先生皆有代布之文。陶菴所論。亦嘗如此。禮家多遵行矣。
問。婦人服制。並同男子。但無帶下尺。又無袵云。則其辟領衰負版。宜無不同者。而源流所以疑之何也。裳用布六幅。交解爲十二幅。如深衣之裳。連綴於衣云。則衣裳連綴。而亦衣外縫裳內縫耶。大袖如今婦人短衣而寬大。其長至膝。袖長二尺二寸。準男子衰衣之制云。則其所謂準云者。卽辟領衰負版等節耶。長裙用布六幅。裁爲十二破。聯以爲裙。準男子衰裳之制云。則其所謂準。指何等處而云耶。
婦人服制。幷同男子云。則衰負板辟領。皆無不同。所不同者。無袵與帶下尺。而衣連綴於裳而已。衣之外縫。裳之內縫。亦豈有所殊也。此出於儀禮喪服圖式。而惟好禮家遵行。至於大袖長裙。楊復註有云云。而無絰帶無杖。尤翁以爲今人用大袖長裙而有絰有杖。兩違於家禮儀禮云云。備要兩存之。儀禮旣是朱子晩年定論。則捨彼取此。何疑之有。然流俗則十八九用大袖之制。雖以退溪之賢。亦尙有他事不能盡如禮。則獨行此一節。無益而駭俗云云之論耳。大袖長裙所謂準者。一如男子衣裳之制云爾。上衣下裳之制旣同。布之升數又同。衣裳之長短又同。則謂之準。固無所不可。况古人使字。不必泥看。
問。奠圖襲則左脯而右醢。小斂則右脯而左醢。注曰至遣並同。自卒哭而始同祭禮。則是葬前不以祭禮。而襲奠之左脯右醢何也。
襲奠之左脯右醢。正所以象生時。而圖式則右脯而左醢。故南溪朴公以爲寫誤。
問。留婦人守之者。今主人以下各歸喪次故耶。然則守之當至遣時耶。
留婦人守之者。南溪曰。盖男子旣歸於中門外廬次。婦人亦居別室。則殯廳將無人留侍。所以爲此制。遂菴曰。此婦人。通指女子婢妾而言。男僕不能入門。則捨婦人而使誰守殯。愼獨齋曰。主人各歸喪次。則兩婦人亦當然也。以上二說觀之。則有殯之時皆可守。以下一說觀之。則成殯後兩婦人亦當各歸其次。然上說似長。
問。冒之制。韜足以上。韜首以下。則似當於相接之處。相結而使不相離。而今乃只有旁綴者何也。
冒之制。旣有旁綴。則雖無質下殺上之綴。似無欠整之慮。然喪大記疏。則縫合一頭及縱者一邊。而綴帶於不縫之一邊。士喪禮疏。則縫合一頭與縱者兩邊。而仍於質之下口殺之上口相接處綴帶也。今之旁綴云者。據喪大記也。而若據士喪禮。則無旁綴而只質殺相接處。有綴帶矣。大記與喪禮皆鄭注。而太簡難曉如此。所以尤翁亦致疑於此耳。
問。五世孫承重。則當服三年之制耶。然則吉祭後卽當埋安耶。
五世孫承重當否。遂翁則以爲似當承重。陶菴則以爲五代祖禮當毁廟。廟旣毁則雖嫡嫡相承之宗子。無復據而可宗之義。與衆子無異。當齊衰三月。主喪三年之後。奉以埋安。兩先生所論不同。惟在當之者財擇。
問。吊人內艱。若主人哭而待。則將若之何。
曲禮曰。知生不知死。吊而不傷。知死不知生。傷而不吊。傷者哭之謂也。廣記又曰識死不知生。哭而不吊。但識生者則吊而不哭。據此則不惟吊人內艱。雖吊其外艱。若與死者不相識。則只當依吊而不傷之文而已。然以主人言之。則人旣吊我。我安得不哭而待之耶。
答族姪問目
[编辑]問。下敎中殷及之制云者。未知何義。嫡孫旣無後而死。其弟將欲爲其兄立後。則其祖之喪。似不當服三年而自主。然不可無喪主而期而撤焉。未知如何。
殷及云者。兄亡弟及之制。自殷而行。故謂之殷及。至於嫡孫無後而死。將欲立後。則次孫爲其祖不當三年。先輩嘗有持重三年之說。而陶菴難之者以此也。然喪雖無主。亡者之妻。或婢僕有當服三年者。則筵几不可撤也。
問。無男主而婦祭舅。稱新婦則其祭祖舅以上。亦稱新婦耶。若宗子之弟存。則當以介子主其祭耶。若介子主之。則其初當有措語。未知如何。
子婦祭舅。固當自稱新婦。然若祭祖舅與曾祖舅。則隨所屬而稱孫曾婦爲宜。然有宗子之弟。則當攝主其祭。攝之之初。亦當有告辭耳。
問。飯含條有左袒之文。而下又有襲所袒之文。則决非袒而至小斂之時也。禮曰不有敬事。不敢袒裼。袒者所以敬事之義也。將飯含而袒。旣飯含而襲。至小斂時。又當袒而斂。斂畢還襲。而今乃不然。不袒於將斂之時。而袒於憑尸哭擗之下者。無或顚倒耶。沙溪先生於小斂之下有所云云者。無或以是耶。抑近世主人不親自襲斂等事故耶。
有事則袒。事已則襲。故飯含有曰袒曰襲之文。至小斂。只言斂者袒六人。而不言主人。然憑尸時袒者。盖爲遷尸也。旣遷尸又襲。至大斂。又袒而襲。以此觀之。有事而何嘗不袒耶。不袒於將斂之時。而始袒於憑尸之際者。固若可疑。而家禮則只於遷尸條。一袒而已。此盖闕文。是故沙翁特置按說。以示人之不可不袒耳。
問。所殯之坎。以正寢圖及吊者入靈座哭奠圖觀之。則决非襲時掘坎之處。故有所仰禀矣。指敎甚明。而所謂掘肂以容棺。肂卽坎也者。未知掘正寢之室耶。
掘肂以容棺。肂按圖而觀。捨正寢而恐無他處耳。
問衣下之必有帶下尺者何也。又綴袵者何也。
帶下尺綴袵云云。按鄭賈之說。袵綴於衣兩旁。以掩裳旁際。此與深衣曲裾其義同。又按儀禮喪服記。衣帶下尺者。謂束帶之下一尺。則衣通長足以掩裳上際。家禮楊氏復論婦人衰制。而曰裳旁兩幅必相連屬。此所以衣不用帶下尺。裳傍不用袵也。以三說觀之。袵與帶下之設。盖欲掩裳之上際與旁際故也。男子則有。婦人則無者。亦爲是也。
問。小祥男子重首。故先除首絰。腰絰則變麻受葛。而帶三重四股云。則是絞帶之制也。是可謂有絰乎。
練後葛絰。雖用三重四股之制。然三重四股之制。初喪則於絞而不於絰者。盖爲絰重而絞輕故也。小祥則移之於絰而以布代絞者。殺哀而漸吉故也。豈可以制同絞帶而不謂之絰乎。然此出於間傳而不載於經文。故尤菴,遂菴嘗有兩股爲當之論矣。
問。絞帶之代布。旣聞命矣。敢問齊衰之絞。當變以何物耶。變麻以布者。是亦殺之之意。則何獨於斬有殺。而於齊則無耶。
斬之絞代布。而齊獨無變。故巍巖多所辨難。然自栗翁以下凡爲我東諸賢。皆主用布之說。何敢不從。布亦有極麤稍麤之別。而練用功衰七升之布云。則齊亦未嘗無變也。
問。五服衣必外縫。裳必內縫者。亦有義意耶。
衣裳外縫內縫之別。朴南溪以爲凡服衣重而裳輕。縫向外者。示變於吉也。此說似有理。
問。襲奠下敎所謂左脯而右醢。正所以象生時。而圖式則右脯而左醢。故南溪以爲寫誤者。未知其指意。祭禮皆左脯而右醢。則何謂象生時。襲奠圖式。左脯而右醢。則正下敎所謂象生時也。何謂誤寫。切恐左右字。座下或倒書耶。
襲奠左右字。愚則從神位而言之。君則從在位者而言之。故若是不合耶。更思其得失也。
問。要訣忌祭奉神主盖座。授執事者。所謂盖座云者。未知櫝內復有曰盖曰座者耶。
奉神主盖座。尤菴曰。神主下。當着于字看。又他註曰置于笥。盖謂以笥奉神主也。
問。曾見遂菴集。有尤菴欲設二牀石於先世山所。而同春不許。未知同春之不許何也。抑以原野之禮。有殺於廟中之事故耶。
同春所以不許二牀。未知其義。然遂菴答人之問。有曰合墓而各設牀石。深得禮意。但人家事力難行。同春之意。無亦以是耶。
答族姪問目丁未
[编辑]問。醋楪之用何義。用醋而又用醬何也。
古人設食。以醋爲重。如今人之重醬。內則納酒醬籩豆。註醬醋水也。以此觀之。古者祭祀。已用醋矣。不獨自家禮始也。然旣用醋則似當不復用世俗所謂醬。而以東人之重醬也。故要訣添之耳。
問。小斂斂者袒六人。見於何處。
小斂條斂者袒六人。卽喪大記之文。而四禮便覽載之。盖補其備要之所未備也。
問。葛絰之三重四股。不復絰㨾。故有所仰禀矣。豈可制同絞帶而不謂之絰者。下敎誠然矣。兩先生旣有兩股之論。則今之行之者。亦當遵之耶。未知四禮便覽。何以爲定耶。
葛絰兩股之論。雖有先輩云云。而便覽則以四股立言矣。
問。告利成。主人之不拜。前後下敎。不啻明白。而第忌祭之無此節。有見於他經者耶。旣曰辭神納主徹幷如儀。但不受胙不餕云。則無不告利成之文矣。告利成。本非受胙之事。乃告尸以祭畢之意。則何獨於忌無之。而幷蒙於不受胙之文乎。金厚齋曰告利成。只是告祭祀已成而已。本不係於受胙與否也。或又問以旣行則當依時祭例耶。當與祝以下。偕行再拜耶。且見虞祭。只行告利成而無再拜之節。此則似出於殺之意。忌亦喪餘。依虞例不行禮云云。答曰先再拜偕再拜無所考。不敢詳知。第以今世士大夫家見行之禮觀之。來敎末端說似然。以此觀之。拜禮雖不行。而無幷廢告利成者矣。未知如何。
忌祭視正祭。固有隆殺。故家禮時祭條。曰啓門曰受胙曰辭神。皆以大字立綱。而告利成在於受胙條。忌祭則於啓門下。承以辭神。而註曰不受胙。不受胙則告利成當廢。安有廢綱而只用其目者耶。陶菴亦以爲當無。厚齋說恐未然。
問。喪在月晦。成服在來初者。期以上。當以忌日或脫或練矣。功以下。當以死日計耶。
喪在月晦。則期服朞而除。此謂其忌日也。功緦以其計月。故自死日計。已有便覽定論。
問。祭禮圖式。只有脯醢而已。故栗翁稱脯俗所謂佐飯云。而今皆脯外又有佐飯。醢則指以爲食醢。而復有醢者何耶。
佐飯不知增於何時。而食醢只是東俗也。是故尤翁以爲旣用醢。又用食醢。則非家禮之意。當去食醢無疑。其非禮之正可知。
問。母在爲妻不禫。遂菴以爲賀循非儒者。何可曲從。又曰以古諸說觀之。皆無母在不杖不禫之文。盖母不得主婦喪故也。今皆舍之。獨從賀說。恐不如專用父在父爲主之說云云。厚齋云惟大宗子母在爲妻禫。若小宗。雖只有母在。亦不得禫云。未知何說得中耶。
母在爲妻禫。沙溪廣引諸說而明之。遂翁說爲是矣。家禮不論父在父亡。通爲杖期。杖則禫矣。父在尙且杖。母在反不禫耶。厚齋說從疏說。而不如從家禮爲正。
答族姪庚戌
[编辑]前書稽謝。迨以爲悵。卽日學况淸勝。性與天道。孔門惟子貢以上得聞之。餘子不得聞焉。則固非後生新學所可驟語。而邇來湖外諸家。反以此爲家計。子生能言。已敎以說心說性。盖不如是。無以抵當得一邊也。然其張皇闔闢者。不過是認氣爲性。而源於告子迷謬之見。揚子善惡之論。其說本不足以誤人。而不意左右亦被其所誤也。所詢人物之性。魯莽如我。安敢開口說去。而旣有問。不可無答。又不害爲窮格之一端。故試以平日所尊聞者。爲左右誦之。如有不當。還以見示也。夫性一而已矣。而所主而言者不同。故有本然氣質之異名。以其或專言理而不及乎氣。或兼言氣而包理在其中耳。自其本然而言。則〈孟子所謂性善也。〉不但在於人同。而在於物亦同。朱子所謂論萬物之一原。則理同而氣異者也。自其氣質而言。則〈孔子所謂性相近也。〉所得之氣不同。而所寓之理亦不同。不但人物各異。人人亦或有異。朱子所謂氣猶相近而理絶不同者也。是故論其同處。則雖就異體上言之。莫不皆同。論其異處。則雖就同體上言之。莫不皆異。奚但人與物之相懸而已哉。人性之本善者理也。而若夫爲不善。形氣揜之也。物之性亦猶是也。雖以盛諭所引犬牛人章觀之。孟子之答。就氣質而言之。故集註小註諸說。正所以明夫理同而氣異。栗翁通局之論。〈人之性非物之性者。氣之局也。人之理卽物之理者。理之通也。〉理氣之詠。〈方圓之器不同。而器中之水一也。大小之甁不同。而甁中之空一也。〉亦所以證其說。而湖說則異於是。以人物賦與後局於氣質而有偏有全者。認爲本然之理。王考詩中偏全作本然。卽指此也。若曰人獨得五常。而物不得與焉。則中庸章句。何以曰人物之生。因各得其所賦之理。以爲健順五常之德。又何以曰人物各循其性之自然乎。左右雖以各得各循之兩各字。謂非偶然。而疑或墮在氣質以後隨其偏全而言。然子思所言。乃極本窮源之論也。性道二字上。着氣質不得。而至修道之敎。方說出氣質來。觀於章句所謂性道雖同而氣禀或異。聖人因人物之所當行者而品節之者。則可知兩各字之無深意。而只如萬物各具一太極之各字。於此着眼。則先儒千言萬語。將見迎刃而解矣。誠若左右之疑。則各得其所賦之理一句。統言人物。以爲健順五常之德一句。將單言人耶。上下句語。若統言或單言。則當句之內。不成文理。皆可以統言云爾。則决知其物亦有健順五常之德。而特坐其氣之昏塞。故不能擴充。而所以與人異耳。是故程子曰禽獸皆有五常。而但不知充。卽與朱子所謂仁義禮智之禀。豈物之所得以全哉之意一般。然只曰不得充不得全。而未嘗曰本無是理。則或說之得失。不待廣訂而可明耶。蜂蟻之義上一點明。固本然。而不能仁禮智者氣也。虎狼之仁上一點明。固本然。而不能義禮智者亦氣也。爲其不得充不得全。而幷疑其本然之理。則豈其可乎。人得其氣之全。故理亦全。物得其氣之偏。故理亦偏者。此雲峯之說。而栗翁之論。亦本於此。左右固已援引而爲說。而獨不肯曰人物之別由於氣者。何也。大抵統體則同。細分則異。必也同中見其異。異處見其同。然後方可以語性矣。如何如何。
答族姪鼎烈別紙辛亥
[编辑]別紙縷縷。諭之以定非惡心。可質神明。勖之以相信務實。使太虛不暫有一點滓穢。奉讀以還。益知老成之言。爲可貴也。座下之所知如此。則向來男也酬酢時。引不當引之人以爲證者。何故也。對裕姪問答時。惟恐舊譜之投火者。又何故也。此鄙之所以疑阻而不能容忍者也。然今而思之。若徐竢座下之相面。罄悉多少。使兩家少輩曉然知故實。則都無彼此疑阻。而旣不能然矣。悔之何可及也。終是氣質之病。不能克去。或不免突兀起來。可歎。然源派旣分。親疎有間。則座下之所知。未必如吾輩之眞切詳悉。故因言之發而試此畧布。大抵參奉公。以司議公長子。禮當取人爲後。而我贊成公旣在其猶子之列。則不以爲嗣而以侍養名焉者。實未可知。後人之疑之。實在此而不在彼也。然則何以明其爲侍養而非繼後也。謹按晩悔公所撰贊成公行狀。有曰養于家。又有曰事之如父。其下又曰副學公之喪。卒從三年之制。若是禀朝家之命而定父子之倫。則其曰養曰如父者。果成說乎。况於所生而又三年。則是貳斬也。不當斬而斬。則晩悔公何以收載於善狀之中耶。說者雖以舊譜中一系字。謂十分可信。然行狀與舊譜。均出於晩悔之手。則其必欲信此誤印之一系字。而不信善狀中許多語句之可徵者何也。所謂舊譜。只是吾家系派。非如族譜之例。然設若眞箇繼後。則以子孫錄錄於所後之派。乃是人家譜體。而今於副學公之下錄之。而不錄於參奉公之下。此又可信耶。况第二代第五代文字錯誤處。有大於此者。則可見舊譜之始初不察。而今執以爲言者。果可以服人耶。且副學公祠版。至四世而遞祧于連山長房。及郞廳從祖之喪。始埋安于墓所。至於參奉公享祀。不知止於何代。則必是據禮止兄弟孫之文而處之。苟如言者之言。則不祧參奉公祠版。而乃反以副學公次第遷奉者。抑又有其說耶。盖聞一種險陂之徒。和附湖論。或以此暗地致疑於吾王考文正公所修新譜。然所謂新譜。不獨吾王考修正。推而上之。有忠肅公所修者。又有忠憲,文貞二祖所修者。而皆以侍養書之。藏在舊簏。班班可據。况晩晦公大碑。卽尤翁信筆。而以副學爲祖。不祖參奉公。則今謂文正之所創修者。亦果成說耶。所諭先叔主家庭之敎。座下雖曰言猶在耳。然先叔主平日自居以吾祖門生。而與吾祖同居一隣。亦且半生。則譜草之始於忠憲。祧廟之獨遷副學。先叔主寧有不知之理。况初無可正之禮。則又安有據禮就正者而乃有是言哉。以此愚則决知其座下之錯記也。試更思之。豈其然乎。至若名行之分。只以後生之故。不知有座下家當諱之音。而欲遵王考平日之敎而已。實無他意。乃座下看作有心。必以嵩華等字定名。而有若對擧者然。此所以云云。然人家盖多有至親間。同音作名者。此何足嫌也。當初不以書相諮者。果失於輕遽。咎實在我矣。然終當乍分而旋合。則一家情誼。豈以名行之同異有間哉。門中長老零落殆盡。惟吾兄弟與座下在耳。而髮之蒼蒼者。已化爲白矣。所諭禮服雖絶。厥初孔邇者。足令人感發敦睦之心。繼自今各保此心。以毋負吾祖先忠厚之德。則今日往復之端。未必非幸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