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公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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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俗多無賴,以攘奪、穿窬為常經。使之閒居寂處,則不能以終日。

  余初蒞普時,民之攘竊者百餘人,緝治懲勸,逾月肅清。

  冬十月,攝篆棉陽。棉之攘奪於途者以百計,穿窬者以千計。

  行人當中午,持梃結群而趨。日未晡,則路絕人行。

  余怒焉。擒其積惡盈貫者,斃之;窮凶極狠者,刑之;雖甚劇而可化者,懲而釋之,使立功自贖。竊果、蔬、薯、芋,雖微必杖。或抗法逃藏,不獲不已。賊知余之為彼難也,甫及月餘,亦群然斂跡,道路肅清。

  民以無賊為賀。余曰:「噫!未也,暫戢耳。」又旬日,而惠來、海豐之人,皆怪余驅賊入其疆。棉之文武寅僚亦以為賀。余曰:「噫!未也。惠、豐自有土著,安能納盡垢污?恐其無所之者尚眾也。其潛蹤也,為畏死;其寂處也,不能安。將無有入海之意乎?」

  或曰:「子知海務者,二三月出巡,八九月旋師,今豈盜賊下海時哉?」余曰:「嶺南氣候不定,今雖冬臘,日暖風和,何可忽也?」因密約海門、達濠及潮陽三營將弁,並行訪緝。

  越數日,果有偵者來報云:匪類潛謀糾眾集械,將出海。

  其窩頓在百二十里之外,兩邑交界鐵山之麓,土名葫盧地。有炮火巨械,埋在方老七園中。長槍、大刀、藤牌,俱藏寮間茸草深處。約以臘月十二夜二鼓,會集起行,直趨海岸,奪府而出。

  時十一夜二鼓矣。海門營遣千總陳廷耀與余密商,議以舟師夜抵石港,登岸埋伏石埠潭山間,待其來掩擊之,而疑其未善。余曰:「噫!然哉。師行百里,不無人知,風聲偶漏,將屬徒勞。即使幸爾相遇,不與官兵敵殺,則必棄械而奔,暮夜之間,難為追緝。不若乘其未發,先入虎穴,以官拘犯,如縛雞豚,止用兩三人力耳。」陳曰:「賊徒已多,豈兩三人所能辦?」余曰:「此間三人足矣,至彼則我眾自多。」陳君會意,曰:「善!」遂辭而去,留百總翁喬,聽余調遣。

  余張燈草檄,使普役陳拱、潮役林標,偕百總翁喬,乘夜馳赴普邑。檄署典史張天佑,統率壯丁五十名,馬快、健役五十名,以初更直抵葫盧地,圍搜捕擒。果在老七茅寮中擒獲謝阿皆、黃阿五、高阿萬、沈阿石、方阿球等五人,即於寮間搜出鋼叉、挑刀、鉤鐮槍、竹篙槍、藤牌二十八麵桿。又於園中起出大炮四位、神威炮一位。又於老七宅內,搜出子母炮、鐵槍、牌刀、斬馬刀、鐮刀、鐵鉤五十六把,火藥二桶,鉛子一筐,火繩、火絨、紅布雜物,不計其數。

  復擒獲林阿元及老七。老七者,方阿條也。素不孰,好結納匪類。世居普邑葫盧地鄉,與揭陽民黃阿振、潮陽民楊阿邦、陳阿祿,皆盜徒相善,往來密洽。以余治盜嚴肅,無逞志之區,乃於十月朔日,在棉湖寨沙壩中,偶語米貴乏食,阿條遂起意,商謀下海劫掠商船。

  自以家居山僻,園寮茅舍,可為往來駐足總匯。購置軍械、米糧,以為行資。阿振、阿邦、阿祿各逞己能,分途招伙。擬以是夜在大壩墟會齊,由錢澳奪舟出海。自謂神出鬼沒,無人覺知,可以乘風揚航,橫行島嶼,劫商舶,屠賈客,銀錢貨物,堆積如山,致富成家,在此一舉。而豈知天道不容,有乘其未發而張網羅以掩捕之者也!

  據供,黨羽多人。就其確然有據者,復擒獲王建千、歐阿利、梁阿義及代製炮械之鐵匠劉阿捷等,續獲邢阿鳳、朱阿永、鄭阿禽、林阿齊、梁阿千及與阿條為首之黃阿振、楊阿邦,共一十八人,按律懲治,惟陳阿祿以自首從寬。其餘情罪未著者,概免株連,許以改過自新,不追既往。

  自是,山陬、石罅、海內遊魂,無不聞風喪膽,潛蹤遠遁,莫敢有復萌攘竊多事之想者。潮、普兩邑肅然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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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公案

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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