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公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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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民陳智有二子,長阿明,次阿定。少同學,長同耕,兩人相友愛也。

  娶後分戶異居。父沒,剩有餘田七畝。兄弟互爭,親族不能解,至相爭訟。

  阿明曰:「父與我也。」呈鬮書閱之,內有「老人百年後,此田付與長孫」之語。阿定亦曰:「父與我也。」有臨終批囑為憑。余曰:「皆是也。曲在汝父,當取其棺斲之。」阿明、阿定皆無言。

  余曰:「田土,細故也。弟兄爭訟,大惡也。我不能斷。汝兩人各伸一足,合而夾之。能忍耐不言痛者,則田歸之矣。但不知汝等左足痛乎?右足痛乎?左右惟汝自擇,我不相強。汝兩人各伸一不痛之足來!」

  阿明、阿定答曰:「皆痛也。」余曰:「噫!奇哉。汝兩足無一不痛乎?汝之身,猶汝父也。汝身之視左足,猶汝父之視明也;汝身之視右足,猶汝父之視定也。汝兩足尚不忍舍其一,汝父兩子,肯捨其一乎?此事須他日再審。」

  命隸役以鐵索一條兩係之,封其鑰口,不許私開。使阿明、阿定同席而坐,聯袂而食,並頭而臥。行則同起,居則同止,便溺糞穢,同蹲同立,頃刻不能相離。

  更使人偵其舉動、詞色,日來報。初悻悻不相語言,背面側坐。至一二日,則漸漸相向。又三四日,則相對太息,俄而相與言矣。未幾,又相與共飯而食矣。

  余知其有悔心也。問二人有子否,則阿明、阿定皆有二子,或十四五,或十七八,年齒亦不相上下。命拘其四子偕來,呼阿明、阿定謂之曰:「汝父不合生汝兄弟二人,是以今日至此。向使汝止孑然一身,田宅皆為己有,何等快樂。今汝等又不幸皆有二子,他日相爭相奪,欲割欲殺,無有已時。深為汝等憂之,今代汝思患預防。汝兩人各留一子足矣。明居長,留長子,去少者可也;定居次,留次子,去長者可也。命差役將阿明少子、阿定長子押交養濟院,賞與丐首為親男,取具收管存案。彼丐家無田可爭,他日得免於禍患。」

  阿明、阿定皆叩頭號哭曰:「今不敢矣。」余曰:「不敢何也?」阿明曰:「我知罪矣。願讓田與弟,至死不復爭。」阿定曰:「我不受也。願讓田與兄,終身無怨悔。」余曰:「汝二人皆非實心,我不敢信。」二人叩首曰:「實矣。如有悔心,神明殛之。」知:「汝二人即有此心,二人之妻亦未必肯。且歸與婦計之,三日來定議。」

  越翼日,阿明妻郭氏、阿定妻林氏,邀其族長陳德俊、陳朝義,當堂求息。娣姒相扶攜,伏地涕泣,請自今以後,永相和好,皆不愛田。

  阿明、阿定皆泣曰:「我兄弟蠢愚,不知義理,致費仁心。今如夢初醒,慚愧欲絕,侮之晚矣。我兄弟皆不願得此田,請舍入佛寺齋僧,可乎?」余曰:「噫!此不孝之甚者也。言及舍寺齋僧,便當大板撲死矣。汝父汗血辛勤,創茲產業。汝弟兄鷸蚌相持,使禿子收漁人之利,汝父九泉之下能瞑目乎?為兄則讓弟,為弟則讓兄。交讓不得,則還汝父。今以此田為汝父祭產,汝弟兄輪年收租備祭,子孫世世永無爭端。此一舉而數善備者也。」

  於是族長陳德俊、陳朝義皆叩首稱善教,阿明、阿定、郭氏、林氏悉歡欣感激,當堂七八拜,致謝而去。兄弟、妯娌相親相愛,百倍曩時。民間遂有言禮讓者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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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清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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