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盜罪奏(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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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盜罪奏(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 
作者:闕名
本作品收錄於《全唐文/卷0964

準建中三年三月敕節文,當府界內捉獲強盜,不論有贓無贓及竊盜贓,滿三匹以上者,並準敕集眾決殺。不滿匹者,量事科決補充。所由犯盜人,雖有官及屬軍等,一切並依此例處分。準天寶十四年正月敕。府縣務煩,事須疏決,若一一皆待勘覆,即必有稽留。伏準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後,諸司應有決殺囚,若不承正敕,並不在行決之限。如跡涉凶險,須速決遣,並特敕處分者,亦宜一度覆奏者。

伏以京邑浩穰,庶務煩劇,擒奸戮盜,事實尋常。若一罪一刑,動須覆奏,不惟懼於留獄,實亦煩於聖覽。況畿甸之內,尤須肅清,其強盜竊盜並犯徒以下罪情,準建中三年及天寶十四載敕處分。其餘罪犯經有司準按者,請準今年正月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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