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民國100年)
外观
←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 (民國91年)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0月28日 中華民國100年(2011年)11月14日 公布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2471號令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 (民國109年立法110年公布) |
|
第一條 (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 行政院為辦理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特設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總處)。
- 總處有關考銓業務,並受考試院之監督。
第二條 (權限職掌)
- 總處掌理下列事項:
- 一、人事法制之研究建議及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行政之綜合規劃。
- 二、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人事機構設置、人事人員管理、訓練、進修與人事資訊系統之研析、規劃及推動。
- 三、行政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與行政法人制度之研析及推動。
- 四、機關員額管理之研析、規劃、監督、評鑑與有關法令之研擬及解釋。
- 五、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考試分發、任免、級俸與陞遷之規劃、執行及國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派免之審核。
- 六、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進修與在職培訓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鑑。
- 七、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服務、差勤之研究建議與辦公時間之規劃、擬議及考績、考核、考成與獎懲之規劃及執行。
- 八、員工給與之規劃及擬議。
- 九、行政院所屬機關及地方機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之核轉、研究建議與保險、資遣、福利之規劃及執行。
- 十、其他有關人事行政之政策規劃、執行及發展業務。
第三條 (正、副人事長之設置)
- 總處置人事長一人,特任;副人事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四條 (主任秘書之設置及其職等)
- 總處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五條 (職務列等及員額配置另定)
- 總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六條 (施行日)
-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